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

  發展局今日(五月十六日)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訂立機制,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各合約方之間拖延付款的情況。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建造工作涵蓋範圍廣泛,涉及的專業/工種繁多且各具獨特性,難以由單一承建商或顧問承擔整項工程。為增加工程項目採購的彈性,本地建造業普遍採用分包安排。參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各合約方包括業主方、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顧問公司等,倘若任何一方拖延付款,會對組成供應鏈的各持份者構成財政壓力,對財政風險承受力較低的中小型企業的影響更大。付款問題亦有機會令工程項目受阻延誤,甚至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資。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改善合約付款條款,設立審裁機制以迅速解決爭議,並授權不獲付款方在條例指明的情況下暫停或減慢工作或服務進度,以確保各持份者可如期收取款項。《條例草案》要點如下:

(一)改善合約付款條款

  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

(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

  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如合約雙方不滿裁決,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以及

(三)暫停或減慢進度

  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

  《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的建造工程合約(500萬元),及與其相關的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服務供應合約(50萬元)。考慮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約和相關法例,符合條例要求存在困難,為避免擾民,《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一)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而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二)為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即那些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十分注重合約方商議合約條款的自由,政府/條例並不會決定或命令合約任何一方付款。《條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約付款條款,並為合約方提供迅速及具約束力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

  發展局於構思立法框架及撰寫條例的過程中,一直與建造業各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及溝通。發展局亦於去年十一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擬議條例。

  發言人說:「本港未來的工程量將會維持在高水平,現時立法正是適切的時機,改善建造業拖延付款的情況。建造業界亦已經就《條例草案》主要內容達成廣泛共識,並希望盡快立法。我們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標者就被拖欠付款風險提高標價的情況會逐漸減少,而工程項目的採購成本也可能隨着時間下降。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及實施。」

  《條例草案》將於明日(五月十七日)刊憲,並於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擬議條例的詳情可參閱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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