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以下為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 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條例草案附表1,詳情載列於供議員傳閱的文件。

  《基本法》第五十六條二款訂明,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例前,須徵 詢行政會議的意見,由於《基本法》有這項規定,政府最初建議,凡提及 總督根據主體法例任何條文,獲授權制定附屬法例,有關總督的提述,應 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取代。

  不過,在考慮到可能無法清楚界定部分文件是否屬於附屬法例,上述 修正或會引起一些難以解決的爭議。因此,我們建議,不論是否涉及制定 附屬法例,一律把關於總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不過,當行政長官 行使權力制定附屬法例時,附屬法例的標題應說明該法例是根據《基本 法》第五十六條二款的規定,由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制定。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和《1998年法律適應化 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已經同意採用這個方法。 因此,附表1第1(c)條須作出修訂,以便把有關總督的提述修改為行 政長官,而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1第10(a)條旨在把一項不獲豁免權條文中“官方”一詞的 提述改為““國家””。根據《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 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所同意採用的方法,我們會在二零零零至零 一年度立法會會期另行提議修訂法例,把不獲豁免權條文中“官方”一詞 修改為“政府”。因此,我們現撤回條例草案附表1第10(a)條。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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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 動議三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 文:

主席女士: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已通過全 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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