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樓宇造成屏風效應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規劃署於2005年11月與本人舉行會議時曾表示,該署將會要求地政總署在大角咀海輝道一幅土地(九龍內地段第11146號)的賣地條件中加入預留非建築用地條件,以確保在該土地上興建的樓宇與現存樓宇之間留有空隙,從而改善空氣流通和減低屏風效應;然而,地政總署近日公布的賣地條件卻不包括該條件,地政總署沒有加入該條件的理由為何;
(二) 鑑於現時空氣流通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政府會否考慮透過立法或制訂臨時的強制性空氣流通評估準則,確保發展商遵守該指引;
(三) 鑑於政府曾表示,鐵路公司在規劃和設計有關項目時,會考慮政府所發出有關空氣流通的指引,政府會否運用其在兩家鐵路公司董事局的影響力,確保鐵路公司不會基於商業原因而不遵守該指引;及
(四) 會否研究現時被指為屏風式建築的項目對附近環境的影響,以及會否研究哪些待售政府土地有可能發展屏風式建築;若不會研究,原因為何,以及政府如何協助公眾瞭解屏風式發展項目對附近環境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四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位於海輝道的用地(九龍內地段第11146號)的賣地條款是經各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後,才納入「供申請售賣土地一覽表」(俗稱「勾地表」)內。同時,該地段的用途及可發展的規模均符合現行有效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劃意向。
在大角咀及西九龍新填海區一帶,新道路網與舊區的東西走向道路相銜接,並直達新海旁,除提供交通連接之外,亦可為該區提供通風及觀景廊。從地區性的布局設計方面而言,該地區並非依賴九龍內地段11146號作為通風口。
在發展密度方面,該地段的地積比率為7.5倍,比九龍其他同類發展為低,而賣地條款亦已列明高度限制(主水平基準140米),將來在該地段的建築物將低於毗鄰的樓宇。
(二) 2005年完成的「空氣流通評估方法可行性研究」,就樓宇體積、高度、位置及滲透度可如何改善行人道上風環境的空氣流通,建議了指引。指引屬意向性質而非提供可量化指標,在採用指引時,必須適當地考慮每一幅土地的獨特性及周邊相關因素,現時不宜立法強制執行。
上述指引已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空氣流通已正式成為規劃大型發展及重建項目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政府工程項目的倡議部門/局或機關必須進行空氣流通評估。我們會繼續鼓勵半官方機構及私人發展商在規劃和設計其項目時自發進行空氣流通評估。
(三) 所有鐵路發展計劃均須符合法定規定。如有個別個案需要交由鐵路公司的董事會考慮,出任董事的政府人員會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鐵路公司提出的理據,考慮向董事會提出合適的意見。個案最終如何處理是董事會的集體決定。
(四)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透過檢討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以訂出清晰的發展規範,為個別發展項目提供指引。而《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1訂明住用建築物與非住用建築物相對於樓宇高度的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上限,此舉旨在管制樓宇的體積及樓宇與街道周圍的空間。
對於環境易受影響的地區及綜合發展區,城規會可要求項目倡議人提交相關的環境及視覺影響評估報告,以確定發展規模不會對環境及視覺造成不良影響。
政府土地在納入「勾地表」之前,規劃署會作出適當評估。在評估時,會研究發展密度及樓宇高度等發展參數,並會對一些大型地盤進行空氣流通評估。正如上文所述,賣地條款是經各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後,才加入「勾地表」內。
有關城市設計標準及空氣流通評估等事宜的資料,詳載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這是一份公開文件,供業界及市民參考,整份文件已上載於規劃署的網頁(https://www.pland.gov.hk)。
完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