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就「改善香港規劃及減少屏風建築物」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改善香港規劃及減少屏風建築物」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今天王國興議員提出的這個議案,共有四位議員提出修訂。儘管各議員的議案所關注的事項略有不同,但大家最為關心的,都是屏風式建築物的問題。我感謝他們今天的議案,讓我向立法會及市民解釋我們這方面的政策和工作。

眾所周知,香港地少人多,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我們自然會將有限的土地資源地盡其用,因而採用了密集式發展,以應付不斷增長的人口和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房屋及社會需求。

近年,我們的發展日趨成熟,我們對城市面貌日益關注。面對社會的訴求,我們的城市規劃制度亦發揮應有的作用,容許我們去檢討既定的土地用途和發展限制,特別針對發展的密度、高度,以及發展項目的設計、布局、密集程度、空氣流通、通透程度和對外的連接,以及休憩用地等問題。透過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下的法定程序進行檢討、修訂、更新以及制定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當中包括的指定用途地帶及相關的發展規範,例如地積比率及建築物高度限制,可以提供公開、清楚及明確的發展規範,讓所有有關人士有所遵從。這是一個高度靈活的制度,事實上香港過去幾十年的土地發展,一直有賴這個制度。這個制度下促成有效的改變,亦能夠確保土地用途規劃與有關的發展規範與時並進,切合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和市民的期望。

我們釐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各種不同的土地用途的依據,其實就是議案中所提及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規劃準則及設計指引,去平衡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及發展對城市環境的影響。同時,《準則》也為釐定各類發展的規模、密度、地盤規定和所需的配套設施、環境規劃、保育自然景觀和生態、保存文化遺產和市景提供指引,從而提高香港居民的生活質素。《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本身當然不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但其作用已反映在法定的分區大綱圖上,以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個別發展的程序上。所以實際上的法律效應在此處反映出來。

不少議員以為由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無法律約束力,所以對私人發展的規劃便會缺乏限制,不能減少屏風式建築物的出現。這其實是對我們的規劃制度不完全了解所引致的誤解。首先,所謂「屏風式建築物」並無劃一而確切的科學化定義。但我們知道在此一課題下市民所關心的,是建築密度與高度的問題,以其對景觀、環境及交通的影響。其實,長久以來我們一直透過《城市規劃條例》在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適當地加入對地積比率及建築物高度的限制去控制發展密度。

大體而言,我們訂立地積比率,規定不同發展密度的地區,以確保各區的基本設施、環境、交通能應付有關發展密度帶來的需求。至於訂立建築物高度限制的用意,則是為保護重要的山脊線、海港景觀,以及其他具珍貴地理特徵的景觀。

其實,城規會還會對某些獨特的個別地盤如綜合發展區進行較深切的審核及管制。要求有關發展進行之前,必須獲得城規會對總綱發展藍圖的批准。範圍包括建築物尺寸、每項用途的樓面面積、建築發展進度表及其他城規會要求的資料。此外,對一些環境易受影響的地盤,城規會亦要求規劃署訂出詳細的規劃大綱,訂明各項規劃要求,例如發展密度、建築物高度、城市及園景設計綱領等等。城規會更可以要求此等項目倡議人提交相關的環境、視覺等影響評估報告,以確定發展規模不會對環境及視覺造成不良影響。

對於一些大綱圖並無具體訂明發展限制的土地,而如果所涉及發展又無須向城規會取得規劃許可的話,有關土地的發展密度及樓宇高度可藉地契條款所載的具體條文加以管制,以及受《建築物條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1的有關樓宇高度的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上限所定下的規定所限。當地契條款與《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1的規定不一致時,則以較低者為準。此舉旨在管制樓宇的體積及樓宇與街道周圍的空間,例如剛才有議員談到日照等問題。

有議員就新發展規劃對現有及將來發展的影響發表了一些意見。我想指出,一般來說,已建成或已批准的發展項目不會受新發展限制影響。但當現有建築物進行重建時,便必須按照所訂的發展限制或現有建築物的體積和高度(以較大者為準),容許它們重新發展。

至於有關城市設計指引及空氣流通評估,政府會不時因應政策及不斷轉變的社會訴求,擬訂及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檢討是持續進行的。由2002年至今,共完成了三十二項的檢討項目,當中涵蓋不同範圍的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及加入新的指引。

其中加入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一個新指引,剛才議員也有提及正是在2003年經詳細諮詢公眾後而公布的「城市設計指引」。該指引內載有城市設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樓宇一般的密集程度和布局、為免山脊線和海港景觀被遮擋而採用梯級式樓宇高度設計、提供通風廊、觀景廊、在路面提供建築線後移地帶等。

規劃署亦於2006年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納入「空氣流通指引」,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與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並一同根據有關指引,聯合發出針對空氣流通評估的技術通告,要求負責進行大型政府項目的部門/決策局或有關機構必須在項目規劃及設計階段進行空氣流通評估,確保會適當地考慮空氣流通方面的影響。此外,我們亦會為政府可供出售的用地進行空氣流通評估,以評定發展對行人道上風環境的影響,這些空氣流通評估亦可間接改善於行人道水平上的設計和空間布局。眾所周知,我們最近已經降低了幾幅可供申請售賣土地的地積比率及樓宇高度。

半官方機構如市區重建局的所有發展項目,均嚴格遵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進行規劃設計。在規劃階段的項目,均會參考空氣流通評估的指引,以符合市民對環境方面的期望。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便是其中一個例子。另一方面,鐵路公司在規劃和設計未批予發展商承辦的鐵路物業發展項目時,亦會考慮如何引用其中的空氣流通指引。我們知道鐵路公司亦有與有關的區議會接觸,聆聽他們對個別發展項目在這方面的意見。

我們聽到有議員希望所有私人發展均須進行空氣流通評估的意見。但是,在現階段我們無意用強制或立法方式去推行「空氣流通意向指引」,主要原因是考慮到指引的內容涉及一些非量化的規劃和設計上的內容。在採用指引時,必須適當地考慮每一幅土地的獨特性及周邊相關因素,現時不宜立法強制執行。但規劃署已展開了一項名為「都市氣候圖及風環境評估標準」的研究,以鑑定氣候易受影響的地區,從而為日後的評估工作確立適合區內氣候條件的空氣流通標準。這項研究會包括探討能否就風環境確立更多可量化準則/標準,以供我們稍後考慮如何將空氣流通指引應用於所有私人發展方面。

我剛才已解釋法定城規程序如何在不同層面對發展項目作出相關的規範及限制。有議員建議我們檢討城規會的組成及運作是否能配合需要。我想指出,城規會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成立的法定組織,城規會的成員以非官方成員為主,包括商業、工業、法律、建築及工程等界別的代表,具廣泛代表性。城規會現由非官方成員31人(當中一人獲委任為副主席)及官方成員6人組成,我們認為有關組成已經提供了廣泛均衡的公眾參與。由熟悉《城市規劃條例》及相關程序的規劃署負責支援城規會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安排。

當然我們會不時檢討有關安排,以確保配合不斷轉變的需求。我想指出,我們在不久之前已對《城市規劃條例》作出檢討及更新。自《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於2005年6月生效後,市民可查閱公布的圖則和規劃申請並表達意見,亦可就圖則提出建議修訂,讓城規會考慮。城規會會議除商議部分及特殊情況外,均公開讓市民旁聽。包括商議部分的會議記錄,亦全部上載於城規會的網頁,供市民查閱。上述措施均加強了規劃制度和公眾諮詢程序的成效和增加透明度。我們覺得有需要累積實施修訂條例的經驗,讓新制度可更有效發揮其作用。

提出動議的五位議員及其他發言的議員對如何透過規劃改善我們生活環境發表了他們的意見。我們很明白並認同市民對改善生活質素及要求更理想的樓宇布局設計的期望,事實上,我們在這方面已通過城規程序及其他途徑做了大量工作。我們會繼續進行「與民規劃」的工作,透過公開、具透明度和廣納民意的程序,繼續與各方持份者、專業團體和廣大市民合作,群策群力,共同促進可持續的發展,共同建立理想居住環境。

多謝主席。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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