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市民十分關注由多幢高聳和密集樓宇組成的大型屋苑所造成的屏風效應,以及政府以地積比率控制城市規劃和樓宇設計的成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下列屋苑用地的准許地積比率、屋苑落成後的最終地積比率、兩者的差別,以及出現差異的原因;
屋苑名稱及 所在地區 _____ |
准許地 積比率 ___ |
最終地 積比率 ___ |
增/減 百分比 ___ |
出現差異 的原因 ____ |
中西區學林雅軒 | ||||
九龍塘嘉皇臺 | ||||
魚涌逸樺園 | ||||
西灣河嘉亨灣 | ||||
荃灣寶雲匯 |
(二) 有否評估落成屋苑的最終地積比率超出准許地積比率的情況的普遍程度,以及地下鐵路及九廣鐵路上蓋物業和市區重建局重建物業有否出現該情況;若有評估並發現存在該種情況,所涉及差異的詳情及出現差異的原因;及
(三) 會否採取措施防止落成屋苑的最終地積比率超出准許地積比率;若會,有關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私人用地的准許地積比率受到不同的法例及土地契約監管。地積比率若已在分區計劃大綱圖訂明,或經城市規劃委員批准設定,地政總署在處理土地契約修訂或制訂售賣政府土地條款時,會將最高地積比率或總樓面面積訂明在土地契約內。
所有用地的准許地積比率,視乎個別情況,會受土地契約條文、分區計劃大綱圖及/或《建築物條例》所限制,擬建樓宇的地積比率必須符合有關管制內訂明的限制。地政總署、規劃署及屋宇署在處理有關建築申請時,會根據既定機制確保有關用地的最終地積比率符合法定及土地契約的限制。
然而,土地契約條文、分區計劃大綱圖、《建築物條例》第42條及《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容許有關當局在指定情況下豁免或不需要把一些樓宇設施的面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這些主要為樓宇的基本設施及改善住屋生活質素的設施,例如車位、機房及環保設施等。就問題中提及的5個項目,涉及的豁免樓面面積幅度由535平方米至32,053平方米,而不需計算的樓面面積幅度則為2,580平方米至41,402平方米。
此外,若樓宇的部分地盤面積撥作公眾通道用途,《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2條亦訂明可給予該樓宇額外樓面面積,但這情況屬於少數,在上述的5個項目中,只有一個涉及這種情況,當中的樓面面積為10,684平方米。
當局在審批上述申請時,必須符合所有法例及土地契約的規定,以及相關作業備考列明的要求。
(三) 雖然上述措施對改善樓宇環境和用途有相當的作用和受到住戶的歡迎,但我們知悉最近市民就這些設施對樓宇體積及高度的影響亦日漸關注。就此,我們正就有關措施的成效進行檢討,並會諮詢相關持分者的意見,以研究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完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