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早(四月一日)出席電台節目講述上星期發放的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名單的內容(只有中文):
發展局局長:很高興今日有機會向各位聽眾講述在一些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上星期五我們公布了一些名單,我在這裏作一些解釋,因為涉及數份名單。首先是由地政總署整理的名單,包括所有在九七年後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共設施,透過土地契約要發展商提供。土地契約是合約的形式,要雙方同意去做。有些人會問,九七年前那些怎樣?我已承諾了我們現時正繼續處理九七年前的資料,完成後會分批上網。
在名單上的一百五十二個發展項目中,絕大部分是一些行人通道、或行車通道。其中包括三十一個項目有所謂的公眾休憩空間。我感覺到市民最關心的是這些公眾休憩空間,所以在公布的名單中,另外有一份名單是地政總署透過地契要求發展商或業主提供的這三十一個公共空間。可以說是圖文並茂,有指示圖亦有些相片。但我想在此澄清這一百五十多個項目,透過地契得到的公眾設施,發展商沒有得到任何額外的利益,並不涉及有給予額外的樓面面積,或少收其地價,純綷是我們作為大業主的要求。因為我剛才提過是一種合約的關係,所以我作為批地的人,若我認為批這塊地是希望可以達致到有其他設施,要求承租人要做這件事。這是地政總署的名單。希望大家不要混淆我跟說的屋宇署的名單。
屋宇署的名單已是全面的,不單是九七後的。因為屋宇署這些要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共設施是由一種很特定的公用契約規定,全名是「將私人土地撥作公眾用途的契約」,簡稱「公用契約」。這其實是在屋宇署的條例中規定,因此我們是依法處理。當私人發展商將私人擁有土地撥作公眾用途,我們要作一些補償,法例中有方程式計算如何補償樓面面積。時代廣場是一個例子。可見屋宇署名單內的七十九個項目分別很大,有些小至只是撥出五平方米的土地作改善路面彎角,或撥出土地讓路面更,即英文的setback,希望他們興建新樓時退後一點,讓行人路一點。亦有一些是通道經過他們的大廈讓市民使用。在這七十九個項目中,其實真正同時扮演公共休憩空間的只有時代廣場這個個案。所以是否因為時代廣場的討論令大家覺得有很多這些公用空間可以用作展覽,又可收錢,於是衍生了很多問題,事實並非如此。時代廣場這個個案,本身當時的公共契約是看到它在羅素街一帶作公用通道的好處,因為那裏有地鐵站。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在節目後與新聞界的談話內容:
記者:時代廣場方面的跟進工作怎樣?
發展局局長:就時代廣場這個案,首先它是屬於一個以公用契約管理的個案,當時是由發展商撥出自己的私人土地做公眾用途。這公眾用途主要是行人通道,但較獨特的是,它亦是靜態的公眾休憩空間,亦容許在三千多平方米的休憩空間裏作展覽用途,亦可收費。收費在公用契約內字面的理解是一些水、電的費用及相關的費用。自從我們知道目前的做法,我們已寫信要求業主解釋在過去借用休憩空間給團體或商業機構辦展覽活動時的收費詳情。我們要掌握資料才能確定是符合或違反了公用契約的要求。
記者:局長,你剛才說上星期開會討論有什麼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當中是否包括追討租出作咖啡店的費用?
發展局局長:我們所能採取的行動都必須要按照公用契約的條款,所以上星期我們連同律政司的同事研究如何理解公用契約的條款,因為你們都可能知道有數位立法會議員就這問題向黃仁龍司長提出意見。
記者:暫時是否知道可能的法律行動?
發展局局長:暫時言之尚早,我們要得到詳細資料,知道收費的詳情作進一步的分析及行動。
記者:預計工作要多久?
發展局局長:我們已經再次提醒該公司要回應我們的要求,給予我們資料。
記者:剛才你說過去數日同事都有採取行動,可否說情況如何?
發展局局長:我不想在這裏逐一討論個案,總之透過各位向市民保證,市民若看了我們發放的資料而去享用這些公用空間或公眾設施而遇到阻撓或有其他不便,請聯絡我們在資料上提供的辦事處的電話,我們會嚴肅跟進每宗個案。
記者:會否擔心公眾設施的管理或整潔質素有問題?
發展局局長:我不擔心有這個問題。一方面這些公用設施或公共空間絕大部分是在私人發展商的土地。作為土地擁有人也不會容許管理不善而令自己的發展項目製造其他的問題,如環境衛生或使用情況。另外,我相信發展商是合理的,亦知道按公用契約或土地契約而須要承擔的責任,所以今次我們亦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個別有這些項目的發展商有溝通,讓他們知道我們這項工作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增加市民的知情權,讓一些原本建設給市民用的公共空間市民能夠用得到。就這大原則雙方是沒有分歧的,但往後的工作需要市民及十八個區議會積極參與。
完
2008年4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