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機電署保養維修交通燈較符成本效益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就劉炳章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悉,運輸署把維修交通燈的工作交給機電工程署負責,但機電工程署去年卻把一些地區的交通燈維修工作外判給私營承辦商,並在合約內訂明承辦商只須在每天早上7時至晚上8時提供維修服務。因此,當這些地區的交通燈在這個時段以外的時間失靈,警方經常須調派警員在現場指揮交通,直至有關交通燈修妥為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機電工程署就維修交通燈的工作提供甚麼增值服務,以及運輸署為何不直接將維修工作外判;

(二) 為何承辦商只須在每天早上7時至晚上8時提供服務,而不是全日24小時提供服務;在這個時段以外的時間維修交通燈有何安排;及

(三) 過去3年,警員在交通燈失靈現場指揮交通的工作時數;機電工程署把維修交通燈的工作外判後,警員在這方面的工作時數有否增加;當局有否評估派遣警員通宵在交通燈失靈現場指揮交通,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機電工程署(以下簡稱「機電署」)是以營運基金模式為運輸署提供交通燈保養維修服務,所有有關工作均由機電署直接向運輸署負責。大部份的交通燈保養維修服務是由機電署員工直接承擔,其餘,則分判予承辦商執行以增加成本效益。在分判工程中,機電署與承建商建立合約關係,並擔任合約管理的角色,其中包括制定合約條款及訂定維修標準,監管承辦商的服務水平能否達到合約的需求等。機電署亦為運輸署提供全面的專業意見及技術支援,從而確保交通燈系統的有效運作。此外,機電署亦向運輸署提供日常運作的支援,例如協助監察交通燈的耗電量,代表政府向因交通意外而損毀交通燈之有關人士追討及處理賠償等。

  由2002年8月起,所有政府部門均已納入機電署的「開放市場計劃」內,可自由選擇由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或其他市場上的承辦商為其提供服務,但由於機電署擁有豐富交通燈維修及管理經驗,以及能夠提供多項增值服務,因此現時運輸署與機電署採用營運基金模式簽訂服務水平協議是較合乎整體成本效益。然而,運輸署會不時檢討有關安排,以確保採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服務是最具成本效益。

(二) 根據機電署與運輸署達成的服務協議,為交通燈提供保養維修服務的一般時段為每日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另外,機電署亦提供一條全年運作的二十四小時故障報告電話熱線。當收到運輸署、警方或市民的緊急故障報告時,機電署的二十四小時緊急維修組會為有關交通燈提供緊急維修服務,以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並盡快安排更換或重新安裝在交通意外損毀的交通燈。另外,機電署在發出暴雨警告訊號(紅雨或黑雨)時亦會有特別維修措施的安排,確保在早上繁忙時段前把有故障的交通燈恢復正常運作。

(三) 警方並無就交通燈損壞時派員指揮交通的時間作出記錄。但正如上文所述機電署已與運輸署及警方訂立安排,在非辦公時段為交通燈提供緊急維修服務。而警方接獲交通燈損壞報告後,不論任何時間,都會派員到有關地點指揮交通,以確保道路安全及暢通,避免交通意外。若有需要,現場亦會設置適當的臨時交通指示牌,提醒市民小心橫過馬路和小心駕駛。警方的指揮及控制中心會根據情況妥善調配人手處理上述事故,因此並不會影響警方在其他方面特別是維持治安的工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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