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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的外判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房屋署、建築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所外判的工程數目及總金額;分判給承建商及顧問公司的工程數目各有多少;與政府外判工程有關的勞資糾紛數目和涉及僱員數目;
(二) 上述部門在外判工程時,有否備存二判、三判及其後所有分判商的資料;若有,請按工程劃分,列出二判、三判及其後所有分判商的數目;若否,會否考慮要求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仿效私人公司的做法,備存所有參與政府外判工程工人的名單及僱傭合約,並要求大判須為涉及其後分判商的勞資糾紛承擔資方責任及須以正式僱傭合約聘用有關工人,以及大判須直接向這些工人支付薪金;若會,請提供採用有關做法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從2001 至2003年,房屋署、建築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所批出的工程合約數目及總金額分別如下:
部門 數目 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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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 329 175億元
建築署 308 332億元
路政署 79 192億元
土木工程署 130 104億元
一般而言,政府不會將工程直接分判給承建商或顧問公司。
勞工處並沒有特別分類備存涉及政府工程的勞資糾紛數目。這是由於該處在調解勞資糾紛及申索時,並不會深究個案是否與政府工程有關。事實上,無論個案是否涉及政府工程,都不會影響當事人在《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與責任。
不過,自從2002年9月起,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轄下的工程部門須每月向該局提交涉及工人欠薪求助的政府工程合約資料。在2003年1月至12月期間,局方轄下的上述三個工程部門(即建築署、路政署及土木工程署)共錄得33個政府工程合約曾發生涉及工人欠薪的事故。所有個案已轉介勞工處跟進及協助,而工程部門亦在可能範圍內向有關工人盡量提供幫助。
(二) 過往政府沒有既定的政策,需要工程部門在批出的工程中記錄分判商的資料。但從2003年中開始,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規定所有新批出的公共工程均須要求總承建商向有關工程部門提交其分判商的資料。在2003年間,由上述部門所掌握關於分判商的資料載列如下:
部門 大判數目 二判數目 三判數目 四判數目
建築署 45 261 24 0
路政署 17 189 0 0
土木工程署 11 20 11 2
(三) 在建議的「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內會有一建造業工人名冊記錄所有獲得註冊工人的基本資料。在該制度實施後,每一個工人在進出工地時,都須經過讀咭機核實註冊身份。因此日後政府及承建商應可掌握在每一建造工地工作工人的資料。
至於要求總承建商直接支薪予分判商僱員的建議,目前,《僱傭條例》已有規定,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建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分判商或指定分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以欠薪期最初的兩個月工資為限。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有關欠薪,而所支付的欠薪則可被視為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務,大判可循民事錢債程序追討該判頭。至於要求總承建商為所有勞資及薪金糾紛負責,此舉並不符合工程分判制度的原意,而且影響深遠。事實上,按照現行公共工程合約條文,若有總承建商僱用的工人向總承建商追討欠薪,並且能向勞工處處長證明其追討合理,政府便可在原定支付予總承建商的款項中,作出扣減,用以支付該等欠款。在上述「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實施後,由於可掌握的資料有所增加,當局可考慮在這方面加強有關的措施。
在僱傭合約方面,政府會盡量鼓勵總承建商要求其屬下分判商與其直接僱員採用書面僱傭合約,以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