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譚耀宗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
本人及工會均接獲不少投訴,指政府建築工程承建商拖欠工人薪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當局處理有關建造業工人指稱被拖欠薪酬的個案總數、受影響的工人數目和欠薪款額,而當中涉及政府建築工程的個案、工人數目及款額各有多少;
(二) 過去3年,因拖欠工人薪酬而被處罰的政府建築工程承建商的總數,並請按所施加的懲罰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有沒有計劃杜絕政府建築工程出現拖欠工人薪酬的情況,以及加重對拖欠工人薪酬的工程承建商的懲罰;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
主席女士 :
(一) 2001年至2003年期間,勞工處共處理561宗因建造業僱員指稱被拖欠薪酬而引發的勞資糾紛,每宗個案均涉及超過20名工人,涉及僱員總數為24,512人,追討款額共6億4千1百多萬元。
至於不超過20名僱員的個案,勞工處由2001年至2003年間共處理7 812宗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建商(俗稱大判)及其屬下的分包商(俗稱判頭)追討代償工資的申索個案,涉及30,806名僱員。該處並沒有備存這些個案涉及金額。
而2004年首11個月,勞工處則分別處理127宗建造業拖欠薪酬的勞資糾紛及2,706宗代償工資申索個案。
勞工處並沒有為以上個案特別分類為涉及政府工程與否。這是由於該處在調解勞資糾紛及申索時,並不會深究個案是否與政府工程有關。事實上,無論個案是否涉及政府工程,都不會影響當事人在《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與責任。
然而,自從2002年9月起,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轄下的工程部門須每月向當局提交涉及工人欠薪求助的政府工程合約資料。在2003年整年及2004年首11個月內,本局均分別錄得59宗涉及政府工程合約的工人欠薪事故,由於工程部門並非專責處理勞資糾紛,因此未必能夠準確掌握當中所涉人數及金額等資料。但粗略估計一年間涉及僱員1,500人左右,款額約2千5百萬。而所有個案已轉介勞工處跟進及協助,工程部門亦在可能範圍內向有關工人盡量提供幫助。
(二)及(三) 政府高度重視僱主拖欠薪酬的問題,包括涉及政府建築工程的個案。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的規定,如建築承建商在連續12個月內被裁定觸犯《僱傭條例》(第57章) 3次或以上,而每宗案件所涉及的均為獨立事件,且每宗案件的最高罰款都相等或高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載的第5級刑罰,承判商便會被自動強制暫停競投公共工程,為期最少6個月。另外按照現行公共工程標準合約條文,若有總承建商僱用的工人向總承建商追討欠薪,並且能向勞工處處長證明其追討合理,政府便可在原定支付予總承建商的款項中,作出扣減,用以支付該等欠款。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已於本年7月通過。在新的註冊制度實施後,每一個建造業工人在進出工地時,都須經過電腦讀咭機核實註冊身份。該等資料可作為工人的值勤記錄。因此,除了可以幫助解決承建商與工人之間一些工資糾紛外,亦可有助打擊非法勞工受聘在工地工作的情況。
另外,我們亦與業界合作在分包商方面加強監管。臨時建造業統籌委員會於去年11月推出非強制性分包商註冊制度,而本局由本年8月起要求公共工程承建商在合約內,必需聘用經該制度註冊的分包商。臨時建造業統籌委員會亦可根據註冊制度的規則及程序,對因欠薪而被定罪的註冊分包商採取規管行動,包括書面警告,暫停或吊銷其註冊。
勞工處亦在2002年9月成立一個專責組別「僱傭申索調查科」,負責對欠薪個案進行深入的調查,務求更有效地採取檢控行動。由於加強了執法行動,勞工處在2003年,共錄得115張涉及建造業違例欠薪的獲定罪傳票,較2002年的19張大幅上升505%。而在今年首11個月內,涉及建造業違例欠薪的獲定罪傳票有103張。本局根據勞工處提供的資料已對當中兩間在本局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的承建商作出規管行動。這兩間承建商均被暫時取消投標公共工程合約的資格。
我們相信採取上述的註冊及取消投標資格等措施,再配合勞工處的加強檢控行動,將有助防止建造業僱員被拖欠薪酬情況出現,包括涉及政府建築工程的工人。
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