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自1997年至今,掘路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日趨繁複,所需時間亦日見冗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1997至2004年期間,當局每年處理每宗掘路許可證申請平均所需的時間;
(二) 由1997至2004年期間,每年掘路許可證申請人須遞交的表格數目,以及當局基於何種理據新增任何額外的表格;及
(三) 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簡化申請程序?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於香港環境擠逼,進行掘路工程,不免會影響交通和地底敷設的公用服務設施,對市民造成不便。為妥善管理道路開掘工程,自七十年代起,道路工程倡議人須領有掘路許可證,方可展開工程。有時,同一地點或鄰近之處可能同時進行多項掘路工程。在這些情況下,道路工程倡議人向路政署申請掘路許可證前,須適當籌劃和協調各項工程,以盡量減低對市民造成的不便。
因此,道路工程倡議人須事先取得擬挖掘路線沿路的公用設施記錄圖,與其他掘路申請人協調有關工程,並按情況所需提交臨時交通管理措施,供警察交通部和運輸署審批。完成這些籌劃和協調工作所需的時間不一,視乎受影響道路的類別而定。待各項程序完成後,申請人便可向路政署提交掘路許可證的申請。
1997年,路政署推行電腦化公用設施管理系統 (UMS),以促進有關各方的協調程序。自1999年起,路政署承諾處理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掘路許可證的時間,已由14個工作天縮短至目前12個工作天。1997年至2003年間,路政署大致達到這項服務承諾,比率達99.7%。
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2004年4月1日實施後,當局在處理掘路許可證的申請時須新增一項程序,就是向掘路許可證申請人收取費用。慣常的申請人,例如公用事業機構和政府部門,由於已在路政署開立按金戶口,可通過UMS系統以電子方式申請許可證,而掘路許可證一般可在5個工作天之內發出。至於那些非經常的申請人(如私人發展商),若以書面方式提交申請,路政署可在14個工作天之內完成處理申請程序,並發出掘路許可證費用的繳款通知書。在收妥有關費用後,路政署可在4個工作天之內發出掘路許可證。
(二) 掘路許可證申請人一向只須填交一份HYD14號表格。自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實施後,掘路許可證申請人可選擇委任其承建商作指定持證人,承擔路政署指明若干許可證條件的責任。在這情況下,申請人須填交另一份HYD83號表格(即“指定持准許證人的同意書”)。這些表格可通過UMS系統以電子方式遞交,或可從路政署網頁下載,以書面方式遞交。
(三) 路政署在2003年5月推出一套簡化程序,處理掘路建議。程序要求運輸署和警方等有關政府部門在倡議人提出掘路建議的一個月內,對建議的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提出意見。在一般情況下,倡議人在正式提出申請及獲發掘路許可證後,便可立即展開工程。
路政署亦已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和檢討已簡化的程序和有關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實施方面的事宜。常務委員會會定期舉行會議,由助理署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公用事業機構、政府部門和建造業商會。
在技術層面,路政署自1997年起已設立電腦化UMS系統,處理掘路許可證的申請。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路政署已為該系統建立互聯網的界面,並在2002年9月啟用。已登記的用戶可在網上使用UMS系統,申請掘路許可證。
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