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今日 (二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屬違法的行為。
該署發言人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五千元。」
發言人指出,在過去一年,有九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用途而被定罪及罰款七百五十元至二千元不等。
另外,有八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北角、上環、深水埗、長沙灣、上水及元朗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作建築用途,被定罪及罰款五百元至四千八百元不等。
他續說:「此外,還有四十六名違例者因非法經由沒有接駁水錶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罰款五百元至四千二百元不等。」
發言人提醒市民須遵守水務設施條例及規例,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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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