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水務署去年曾錯誤地向多個住宅用戶發出巨額水費單,當中涉及水務署職員的多項失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去年一月至今,水務署曾就多少宗該署職員沒有正確抄錄水錶讀數的個案進行調查、涉及的水費總額,以及向犯錯職員施加了甚麼處分;
(二) 水務署以何準則評估在沒有抄錄用戶水錶讀數的有關期間的水費,水務署自去年一月至今接獲用戶就評估金額作出的投訴宗數,以及跟進的結果;
(三) 當用戶就水費偏高提出爭議時,水務署往往只會請用戶自行找水喉匠檢查樓宇內部的水管有否滲漏,水務署有否考慮如何更積極地(例如設立專責隊伍)協助用戶跟進有關的問題;及
(四) 水務署分別在甚麼情況下會酌情減收有爭議的水費,以及容許用戶分期繳付水費?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水務署向市民承諾的抄錶準確程度是99.9%。水務署在二○○六年共進行了約810萬次例行抄錶的工作,而其中錯抄水錶讀數的個案只有782宗,佔總數的0.0097%,抄錶的準確率成績超出99.99%,超越水務署的服務承諾。
自去年一月至本年二月底,涉及被投訴懷疑錯抄水錶讀數而需要跟進的個案為890宗(其中680宗為住宅帳戶),涉及的水費、排污費及商業污水處理附加費總額約為750萬元(其中住宅帳戶涉及的總額約為200萬元)。
水務署會就水錶錯讀的個案訓示有關抄錶員,協助提升服務質素,這些錯失會記錄在案,作為評核工作表現的重要參考資料。如個別抄錶員的抄錶準確度有持續下滑或低於要求的準確度時,水務署會向有關抄錶員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二) 抄錶員未能讀錶通常是由於前往水錶位置的通道受阻(例如被僭建物或雜物阻塞)、水浸、水錶房上了鎖、進入水錶天井的地鋪關了門等情況引致。就未能讀錶的用戶,水務署會以該用戶過往的實際用水量為基準,作出評估。當其後得到例行抄錶讀數時,水務署會獲知整段期間的準確用水量,而最新的一期以此實際水錶讀數計算的水費,便能更正該整段用水期實際跟評估水費間的差異。
如用戶不接受水務署所作的評估,可以提供資料証明有關用水期的用水量與往時有所改變,水務署會跟進。如調查屬實,水務署會適當調整水費,重發水費單給該用戶。
自去年一月至本年二月底,水務署共發出了約813萬張水費單;其中,有關用戶不接納上述水費評估基準約有3800宗,僅佔總數的0.047%,水務署已就所有個案作出跟進,並得到完滿解决。
(三) 水費增加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包括:
1) 用戶人口數目增加;
2) 用水習慣改變(例如增添用水器具、生活方式或天氣的轉變);
3) 非法接駁食水冲廁;
4) 水管或水龍頭漏水;及
5) 忘記關上水龍頭。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所有物業地界內的內部供水系統(水錶除外)都是屬於私人擁有,有關用戶是有責任為其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作維修保養,避免浪費食水。因此,當水務署接到用戶有關水費增加的查詢,都會建議用戶自行或聘請註冊水喉匠檢視喉管破漏的可能性。如果水務署發覺水費的增幅有不尋常之處,會主動提醒用戶作檢查。水務署也會因應用戶的要求,就一些有顯著疑問的個案派員上門協助客戶檢視;有需要時會安排檢驗水錶。事實上,引致水費增加的各種因素大都不是水務署所能控制的。故此,水務署的現行安排,是在維持客戶服務與保護政府水費收入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這安排一直行之有效。
(四)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22條,水務署可在個別情况下減低、省免或退回全部或部分收費。在一般情况下,若用戶因內部供水系統喉管滲漏導致水費大幅上升,而又符合下列條件時,水務署會考慮引用此例,酌情將水費調整:
1) 漏水並非因用戶疏忽或故意所致;
2) 水務署有理由相信用戶未能察覺漏水的發生或漏水的位置;及
3) 用戶已於合理時間內盡快妥善維修滲漏的水管。
有關申請分期繳付水費方面,用戶須向水務署提供証明,顯示有困難一次過繳交水費,水務署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分期繳付水費的申請。
完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