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議決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議案。議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議員的文件內。此議案將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

首先,我非常感謝《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及其他委員,就討論《規例》內容進行了多次會議,並提出多項寶貴意見。委員會亦邀請了業界相關團體及持分者發表意見。當局仔細考慮了委員會的意見,建議修訂有關《規例》,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目的是在於去年六月獲立法會通過的《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的法律框架下,訂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運作細則,以方便市民透過簡化的法定程序,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

有關《規例》按小型工程的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把所有小型工程分為3個級別。循《規例》訂明的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將不需要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市民可因應工程的複雜程度,委任不同資歷的技術人員進行工程。在新制度下,屋宇署會設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讓現時已擁有足夠資格或經驗的從業員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規例》會訂明承建商的註冊資格和程序,以及他們的職責。

有關《規例》亦依照業界現時的分工情況,列明118項小型工程項目的資料,讓相關從業員按其資格及經驗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規例》亦載列推行「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的運作細則。藉這個計劃,經註冊專業人員檢查證實安全後,市民可保留並繼續使用一些在家居生活上有實際需要,但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前裝設的違例小型構築物,包括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簷篷。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中大部分的條文均是參照現行的《建築物條例》及相關的附屬規例而制訂。我們作出這個安排,是因為小型工程與一般工程的分別只限於工程的規模和複雜性,其他方面的專業及技術要求則十分相近。不過,小組委員會建議,針對規模較小的小型工程從業員,《規例》應作出一些額外的安排,以配合業界的需要。我們接受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並提出下列與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相關的修訂,以進一步完善《規例》的安排:

(一)我們會在《規例》第12條中釐清建築事務監督考慮是否將申請個案轉介至「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準則,並訂明決定轉介並召開委員會會議的時限為3個月。其他相類似條文,即第15、19、23及25條,亦會作出同樣修訂。上述條文分別涵蓋申請續期、重新記入名冊、加入額外小型工程級別/類型/項目,以及加入額外「獲授權簽署人」的事宜。我們同時會在第15及19條,釐清建築事務監督考慮註冊續期及將承建商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申請的時限亦為3個月;

(二)我們會修訂《規例》第7(1)(a)條,訂明建築事務監督提名專業人士加入註冊事務委員會的考慮因素;

(三)就註冊被拒而提出上訴及要求覆核的事宜,小組委員會關注規模較小的小型工程從業員,未必能沿用一般的渠道,因為他們要承擔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的費用。就此,我們會修訂《規例》第26條,設立一個較簡便的覆核機制。若申請被拒的人士提出要求,屋宇署會將有關申請交予新組成的另一個註冊事務委員會,再次審理有關個案。申請人可藉此機會提交額外資料,以支持其申請。我們亦聽取了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將召開覆核會議的時間由4個月減至3個月。如申請人對覆核的結果仍感到受屈,可以根據新增的第26A條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及

(四)我們會提出與上述條文有關的相應修訂,以及一些文字上的修訂。

代主席女士,我們理解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公眾需要時間了解怎樣有效地使用這個制度。屋宇署未來一段日子的重點工作之一,是要宣傳及推廣這個新制度。屋宇署會進行廣泛的公眾教育活動,向市民和業界介紹有關制度。署方亦會繼續與業界及小型工程從業員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在註冊階段和制度實施後,提供所需協助和支援,並不斷檢討及改善制度的運作細則。

小組委員會亦提出,當局應注意個別業主在未得到其他業主同意下在大廈公用地方進行建築工程的問題。雖然《建築物條例》並不涵蓋樓宇管理的法律事宜,但我們會在展開或完成小型工程時須提交屋宇署的表格中,加入備註,提醒有關人士在公用地方進行小型工程前應先諮詢其他共同業主,並注意大廈公契下的民事法律責任。

有議員提議,要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指明表格中要說明棄置廢物的地點。我們需要小心考慮這建議的可行性和影響,因為《建築物條例》的立法原意並沒有涵蓋建築廢物的處置,但我們支持良好的建造作業安排,以保護環境。屋宇署會透過發布作業備考和其他的行政措施,提醒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應採取合適的步驟,確保建築廢物會得到適當的處置。我們亦會在承建商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的表格內加入備註,提醒他們有關的安排。

總括而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可以讓市民更簡單和更快捷地進行小型工程,改善本港的樓宇安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已經過小組委員會的詳細審議,我們亦已吸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並作出相應修訂,有關修訂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

代主席女士,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代主席女士。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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