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今日(八月三十一日)查詢,有政黨建議政府可以同意淺水灣「The Pulse」購物中心發展商在與地政總署進行土地補價談判的同時出租店鋪,發展局發言人說,該建議完全不值得考慮。
他說:「地政總署已回覆該政黨,詳細解釋該建議既不可行,亦不符合一貫的做法。」
「我們必須指出,有關地段為鄉郊建屋地段第368號餘段(下稱『該地段』)。業權人在未取得政府同意下,在該地段上完成上述建築物,這是違反了批租條件。儘管重新發展該地段的建築圖則不獲地政總署批准,但業權人仍然選擇在未獲當局同意下,不理政府多次警告,自行興建該建築物。」
「該業權人曾向法庭提出訴訟,但根據原訟法庭的判詞,該業權人向政府提出的申索已被駁回。該業權人的律師其後向法庭呈交上訴通知書,但至今仍未編定上訴的聆訊日期。」
「這個案涉及違反批租條件,根據租契而批出同意書涉及的土地補價數額亦甚可觀。任何建議容許發展商營運該建築物,遑論只是出租建築物內的店鋪予第三者,將向所有業權人發出極不恰當的信息,並會對我們的土地管理工作帶來不良影響。」
「此外,有關建議是在根據租契批出同意書及土地補價尚未有結論之時,容許業權人作出租賃安排,這對租賃人士的權益沒有足夠的保障。」
發言人補充,該業權人已在不損害其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則下,根據租契向地政總署申請同意書,而同意書的發出條件包括須繳付土地補價。地政總署已向該業權人提出一份具約束力的基本條款建議書,其中包括土地補地價的金額,而事實上該業權人最近亦已就土地補價向地政總署提出上訴。
發言人說:「地政總署現時已有一套既定程序處理就土地補價提出的上訴和與補價相關的談判,地政總署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對該個案採用同樣程序。」
發言人指出,地政總署是以地主的身份,根據該地段的批租條款及按照適用的程序處理上述地段的重建事宜。該業權人有責任在該地段上展開重建工程前根據租契取得政府的同意。
完
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