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副主席陳紹雄議員、委員會其他委員、出席公聽會的眾多持份者、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律政司團隊,以及發展局同事的努力,讓這《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非常感謝剛才二讀辯論過程中多位議員先後發言表示支持及提出寶貴意見。
建造業是香港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其涵蓋範圍非常廣泛,正如盧偉國議員強調,各類工程和建築項目涉及的專業和工種繁多,一般難以由單一承建商或顧問承擔整項工程。為了增加工程採購的彈性,本地建造業的分包安排非常普遍,暢順的現金流對建造業供應鏈的各持份者相當重要。然而,建造業持份者多年來一直面對的問題,就是出現雙方延遲付款的情況,影響整個供應鏈的正常運作,同時亦有機會導致工程項目延誤和受阻,以及間接令建造工人被拖欠薪金。因此,為確保建造工程項目順利推展,我們必須解決付款問題。有議員用「開花結果」來形容,的確這條《條例草案》的框架在業界討論超過十年,在歷任政府同事和業界持份者迎難而上,並且取得普遍共識後,我們在今年五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正視並且突破建造業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改善業界的經營環境,亦希望當承建商和服務供應商準時收到款項,有助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改善合約付款條款,禁止把「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寫進合約;另外,我們透過《條例草案》設立審裁機制,提供一個迅速、具成本效益及有約束力的中期付款爭議解決程序;除此之外,如果出現《條例草案》指定的兩個情況,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確保各持份者可如期收取其應得款項。不過,我必須說明停工的情況在法例有訂明,有兩個情況,包括(一)付款方在申索方提出申索後已承諾會付款,但仍然沒有按照承諾在限期前付清;或(二)付款爭議已經由審裁機制決定應付款額,但付款方仍然沒有在限期前支付。我們今次提出的《條例草案》參考了不同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國、新加坡、澳洲等)類似的條例,然後按香港的情況予以完善。
法案委員會在今年六月開始審議工作,至十一月初完成審議一條相當複雜的條例,總共召開了11次會議,其中包括聽取公眾和團體意見的公聽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委員深入討論立法建議和每項草擬的條文。我們感謝委員支持政府盡快立法和實施條例。就個別條文,特別是如何確保《條例草案》所引入的審裁機制的有效性及公平性方面,委員會給予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政府經審慎考慮後,作出了相應修訂。我稍後會提出修正案,會再作闡述。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在條例刊憲當日八個月後生效(生效日期),確保有足夠時間予相關各方進行所需的籌備工作,包括合資格機構申請成為提名團體,而這些申請機構亦需要安排審裁員訓練課程、訓練足夠數量的審裁員、設立審裁員名單等。此外,業界持份者須檢視和修訂現有建造合約及分包合約的範本,以符合《條例草案》的要求。我們亦會在此期間進行一系列的宣傳及推廣工作。我們在去年十一月諮詢發展事務委員會時,原訂生效日期為刊憲後12個月,在委員的建議下,我們與業界一齊努力壓縮籌備工作,所以能將生效期縮短至八個月。
豁免私人住宅樓宇維修工程
就《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當主合約的金額不少於指定的金額門檻,其實這條《條例草案》不單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公營工程,亦適用於私營建造工程合約,以及供應相關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其他服務合約。只是公營合約和私營合約的涵蓋範圍有所不同,公營合約簡單來說比私營合約涵蓋更廣。在這情況下,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有意見希望我們檢視應否涵蓋大規模私人住宅樓宇維修工程合約。
我希望先澄清住宅樓宇維修,如果業主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等,即例如出租屋邨的維修,由於房委和房協是指明團體,所以《條例草案》亦涵蓋有關屋邨的維修工程合約。至於私人住宅樓宇維修工程合約,由於付款方是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他們通常對建造合約及相關法例不熟悉,如果要符合《條例草案》的要求,可能面對實際執行上的困難,例如當私人業主未能遵守《條例草案》就審裁程序所訂明的嚴格時間要求,可能引發工程方在一幢已入伙的住宅樓宇進行中的維修工程貿然停工,可能會引起一些安全和衞生問題。為避免在此階段擾民,因此我們暫時沒有把這類工程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就委員的意見,我們亦再次與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專責小組及業界各方持份者討論,現行建議的涵蓋範圍獲得業界再次支持,我們亦相信已平衡《條例草案》對業界和公眾的影響,不過政府必定會因應執行新政策後的經驗,適時再作檢討。
另外,我知道委員在審議期間花了不少時間釐清法例如何涵蓋商業和住宅用途並存的現有樓宇。我們明白當中的確涉及現有私人樓宇維修工程時,具體受新法例涵蓋的究竟有哪些部份的工程,的確在不同情景下,我們要有不同解釋。由於情況比較複雜,我們會制訂清晰指引,包括很多議員提到的「懶人包」和流程圖,令業界更容易理解。
分階段實施審裁與延長工期相關的付款爭議
有一些情況非因承建商的錯失,但導致工期延誤。在這些情況下,建造合約一般容許延長建造工期。由於涉及延長工期付款爭議的審裁一般比較複雜,因此,分階段實施有關審裁是較穩妥的做法。首階段先在公營機構(即政府和《條例草案》所指的「指明實體」)採購的建造合約引入涉及有關延長工期付款爭議的審裁機制,讓我們可按所得經驗全面評估實施情況。在首階段實施後,提名團體亦會加強訓練審裁員,並與業界緊密溝通,檢視審裁這類延長工期爭議的成效。當我們有足夠準備後,將適時推展至私營工程下涉及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現階段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已設有條文訂明在適當時候透過刊憲公布這方面的實施時間。
防止審裁機制被濫用
有委員關注《條例草案》有何措施防止審裁機制被濫用,在這方面我有幾點說明。《條例草案》訂明,合約雙方須經合約訂明的「申索處理程序」後,申索方才能就爭議提請審裁。然而,若合約沒有規定「申索處理程序」完成時間,《條例草案》中亦設有機制,規定「申索處理程序」要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否則申索方可以按《條例草案》提出付款申索及如有需要提出審裁。我們亦會制訂實務指引,建議審裁員在評估爭議的理據時,一定要適切考慮合約管理人,包括工程師、建築師或測量師等,在「申索處理程序」當中所作出的專業評估。《條例草案》亦訂明,倘若合約一方理應在審裁前可提出有關證據,但另一方在審裁前並不知悉這些證據,亦不能作出回應,審裁員便不須理會這些證據。《條例草案》亦賦予審裁員權力裁定濫用機制一方須支付全部或較高比例的審裁費用。而且,申索方不能就相同的爭議再次提請審裁。我們相信以上措施能有效防止審裁機制被濫用。
宣傳及教育工作、檢視標準合約條款及訂立法庭程序的相關規則
另外,委員非常關注在條例通過後的宣傳及教育工作,我們亦十分認同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我們希望業界人士對條例涵蓋範圍、付款申索及付款回應的要求、審裁機制的運作、行使停工權利等條件有更清晰的了解,令條例能更好發揮成效,所以在條例生效前,我們將與建造業議會展開各項宣傳及教育工作,包括設立專題網站、編製簡單易明的參考資料,亦會為不同界別的業界人士分批舉辦簡介會。我們亦會與業界溝通,好讓他們檢視和修訂現有標準建造合約及分包合約的條款,以符合《條例草案》的要求。另外,我們會繼續與司法機構配合,就關乎撤銷及強制執行審裁裁定的法庭程序訂立相關的規則。
主席,我們已為《條例草案》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刊憲生效做好準備,委員關注的《審裁規則》、實務指引及操守守則等主體內容,審裁程序費用的規管等亦已經大致準備就緒,我們希望爭取在二○二五年一月內發布上述文件和開始接受審裁員提名團體的申請。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我們知道《條例草案》不會解決建造業所有付款問題,我們亦有很多後續工作,包括適時檢視可否擴闊涵蓋範圍和一些操作細節,但《條例草案》的通過是具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一步,讓我們能為建造業供應鏈上各持份者準時收取其應得的款項提供更好的保障,讓建造業能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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