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在此感謝葉劉淑儀議員提出今日的議案,以及麥美娟議員、鄭泳舜議員、梁耀忠議員和尹兆堅議員提出的修正議案。

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一般是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有關的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間隔牆、建造新的非結構間隔牆、裝置新廁所或廚房、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

從規管建築物的角度而言,政府並非一刀切禁止樓宇單位分間,而是要確保有關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要求。政府對分間樓宇單位所涉及的工程進行規管,把有關工程納入《建築物條例》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屋宇署亦透過巡查,確保有關單位符合條例的規定,同時亦透過公眾教育,讓大家知悉違規分間樓宇單位的安全隱患。

就工程規管而言,政府於二○一二年十月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修例之前,常見的分間樓宇單位工程大部分為豁免工程,為提高工程安全水平,它們被納入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規定業主須聘請註冊承建商並循有關機制進行工程。若有關分間樓宇單位工程涉及較大改動,不能符合小型工程的規格,業主需按《建築物條例》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展開工程同意書,方可進行有關工程。

為配合過渡性房屋的推展,屋宇署於上月亦向業界發出通函,指出署方考慮到舊式住宅樓宇在規劃及設計上的局限,屋宇署會針對位於這些樓宇的合資格過渡性房屋項目,就《建築物條例》的適用性提供變通或豁免,以促成有關的過渡性房屋項目。屋宇署提供該些變通或豁免的先決條件,是項目必須是經由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的過渡房屋專責小組支持以確保其營運符合政策要求,倡議人亦必須提供補償措施,以保障居民享有安全、合理的生活空間。舉例而言,《建築物(規劃)規例》(《規例》)要求住用地方需有窗戶,以提供天然通風及照明;若有符合條件的過渡性房屋項目,因樓宇設計難以完全符合《規例》的要求,屋宇署會考慮豁免部分的要求,但同時亦會要求項目倡議人提供人工照明及機械通風設施系統,以及提供符合相關天然通風及照明要求的共用起居室。為確保補償措施持續有效運作,屋宇署會要求倡議人委託認可人士進行年檢。有關措施亦適用於將整幢工業樓宇改裝、獲運房局專責小組支持,並以全幢或部分地方作為臨時過渡性房屋的項目。

主席,議案亦建議立法規定每個分間樓宇單位須設有獨立水錶及電錶。經諮詢環境局有關電錶的事宜,我接下來會回應。

分間樓宇單位租戶向業主繳交水費、電費和其他雜費等安排,屬業主和租客間的協議,租戶與業主在訂定租約時,應先行商議各項條款,包括水費、電費的水平和計算方法。

現時居於分間樓宇單位的租戶可分別向水務署及兩間電力公司申請設置獨立水錶及電錶。有關的申請須得到單位業主同意以便進行必要的改裝工程,而且符合一些先決條件及安全標準,例如有關的電力裝置須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亦要有直接通道讓水務署人員,若以水錶來說,在有需要時無須經過屬其他人的私人地方而為供水系統進行檢查及執行其他職務、系統需接駁至設置在大廈公用地方以方便日後「抄錶」等。有關資料可在水務署及兩間電力公司的網頁上找到。

根據《水務設施規例》,水務署的註冊用戶可向處所佔用人收取在其處所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水費用,包括水費及其他相關合理成本,例如維修費用,但不可從中圖利。而根據兩間電力公司與客戶所簽署的《供電則例》,除非事先獲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把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如分間樓宇單位租戶懷疑被濫收水費或電費,可向水務署或兩間電力公司舉報,他們會作出跟進和調查。基於分間樓宇單位所在大廈在設計上各有不同,例如未必有直接通道供維修供水系統之用,又或大廈電力荷載不足以設置獨立電錶等原因,因此在現階段政府並沒有安排強制規定為所有分間單位租戶安裝獨立水錶及電錶。

主席,接下來我會邀請運房局副局長就議案與房屋政策相關的事宜作出回應。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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