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自二○一四年起陸續出售旗下位於公共屋邨和屋苑內或附近的停車場,而部分承購人再把有關停車場的泊車位分拆出售予個別人士。另一方面,部分停車場的地契訂明,有關泊車位只可供有關屋邨或屋苑的住戶、佔用人或真正訪客的車輛停泊(使用人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每個領展旗下及其已出售停車場的下述資料(以表列出):
(i)有關屋邨/屋苑的名稱;
(ii)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及
(iii)按其業權人的類別(即領展、其他公司及個人)、可停泊車輛的類別,以及目前有否使用人限制劃分的泊車位數目;
(二)是否知悉,就現時分別由領展、其他公司及個人擁有的三類泊車位而言,有多少個的地契載有使用人限制條款;當中有多少個車位的業權人已獲地政總署豁免遵守該等條款,以及按可停泊車輛的類別劃分的平均每個泊車位的豁免費為何;
(三)有何措施確保個別泊車位的業權人遵守地契條款(特別是使用人限制條款);過去三年,有否對違反泊車位相關地契條款的人士提出檢控或施加懲處;如有,詳情及宗數為何;及
(四)有否措施確保個別泊車位的準買家知悉有關地契是否載有使用人限制條款,例如公布該等停車場內的個別泊車位有否受該等條款限制?
答覆:
主席:
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後,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綜合回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的資料,有關停車場的資料詳情載於附件一。
(二)房委會在二○○五年分拆出售商場及停車場物業予領展,包括178個停車場,當中176份地契載有相關條款限制車位的使用者。倘若業權人申請豁免於有關使用者的限制條款,地政總署按一貫既定程序處理,包括諮詢當區民政事務處、規劃署、運輸署、房屋署和各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根據地政總署現有的統計資料,截至二○一八年八月底,地政總署共批出20份短期豁免書,容許地契指明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有關停車場,共涉20個停車場的261個停車位。該20份短期豁免書的資料載於附件二。
豁免費的釐定是反映有關物業因獲豁免限制而可增加的租值。由於不同屋苑及屋邨的豁免書涉及不同生效日期、位置及其他限制等因素,故不適宜籠統以平均費用作出比較。
(三)土地契約是政府與土地業權人簽定的私人契約,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根據地契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有關行動不涉執法及檢控。
在執行地契條款方面,一如其他私人物業,地政總署主要是因應有關違反地契的投訴或轉介,根據現行程序作出巡查和跟進,並且會視乎情況徵詢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及法律意見。如證實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一般來說,地契條款不會要求違契業主作出懲罰性賠償。如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就個別情況處理,包括要求業主糾正違契情況。如違契的情況未被糾正,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將警告信送予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及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有關土地或將有關權益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
過去三年,就該等二○○五年分拆出售的停車場而言,地政總署共收到有關懷疑13個停車場業主違反使用者限制條款的投訴,並根據現行程序作出22次巡查和發出24封跟進信件。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未證實有違反相關地契條款的個案。
(四)買賣停車位與買賣其他物業無異。準買家須留意相關地契條款、物業契約及公契等重要文件的內容,以及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至於個別地契的條款為何,包括是否載有停車位使用者限制條款及其具體內容,準買家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相關地契。
完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