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有傳媒近日揭發,九龍城多幢舊樓的地面泊車位被違例改建為商鋪,為時長達數十年。一直以來,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沒有採取跟進行動,而差餉物業估價署則以該等處所作為商鋪的應課差餉租值,釐定相關業主須繳交的差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樓宇入伙以來,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有否接獲把有關的泊車位改建為商鋪的申請;如有,宗數為何;
(二)自上述樓宇入伙以來,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有否發現有關的違例改建個案;如有,宗數為何,以及採取的執法行動和跟進工作為何;及
(三)差餉物業估價署以該等處所作為商鋪的應課差餉租值釐定其應繳差餉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陸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有傳媒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底報道,位處九龍城以下地點的地面泊車位懷疑被違規改建為商鋪,包括:由衙前圍道49號和49A號、嘉林邊道10號及聯合道9號組成的大廈地下的四個物業 (位置一);位於嘉美大廈(由嘉林邊道4號和4A號及聯合道3號和3A號組成)地下的四個物業(位置二);位於嘉林邊道6號和6A號地下的兩個物業(位置三);位於嘉林邊道8號和8A號地下的兩個物業(位置四);以及位於聯合道7C號地下的兩個物業(位置五)。
在土地行政方面,建築物內某一用途是否違反土地契約,視乎相關地契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定。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按個案情況和執管優次,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先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地政總署可考慮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就上述個案,相關地契訂明大廈地下用作車間,提供泊車設施,而地政總署並沒有就上述位置接獲申請要求更改地契或豁免於地契條款以容許車間作其他用途。因應公眾投訴及傳媒查詢,地政總署陸續對上述位置進行實地視察和調查,確認除了位置三的其中一部分為空置單位外,其餘位置的物業均被用作商業用途,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自二○一九年九月起陸續向違反地契條款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用途;對限期內未有作出糾正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陸續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並保留採取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權利。
就《建築物條例》(《條例》)下的執法行動而言,改建車位作商鋪用途可能涉及僭建物及/或違規更改建築物用途。若屋宇署接獲舉報,會派員視察,並因應視察結果採取相應的跟進工作或執法行動。就僭建物而言,按現行執法政策,如發現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或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條例》第24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著令其清拆有關僭建物。就違規更改建築物用途而言,屋宇署會優先處理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或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更改建築物用途的個案,視乎情況根據《條例》第25條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法定命令,著令其中止有關違規的用途。
根據紀錄,屋宇署未有收到上述位置物業的業主申請改建其物業作商鋪用途。因應投訴及轉介,屋宇署曾派員視察,發現上述地址的車位被用作店鋪。雖然有關用途的改變並未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或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然而屋宇署發現個別被改建的店鋪有若干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署方已經按僭建物執法政策和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著令清拆有關僭建物。
(三)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是按照物業的實際用途及使用狀況作評估基礎。如有關物業用作商鋪,差餉物業估價署會以商鋪為基礎評估該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物業的用途評估差餉,並不代表當局賦予這些用途任何合法許可或授權,亦不代表政府會放棄對違反相關法例或地契條款的情況採取執管行動。
完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