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市區重建局推行的重建項目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回覆:
 
問題:
 
根據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政策,市建局就重建項目內物業所提收購建議中物業市值與業主進行商討時,會考慮由業主自行聘用的專業測量師(自聘測量師)提交的物業市值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另一方面,市建局若因收購價格和業權歸屬等問題而未能與物業業主達成收購業權協議,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請,由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購的業權以復歸政府所有。若申請獲批,地政總署將會向受影響人士作出相關補償。若雙方未能就補償金額達成協議,受影響人士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其補償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10年,各個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i)收購單位數目、(ii)涉及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的單位數目,以及(iii)涉及市建局因應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調整收購建議的單位數目,並按有關物業屬(1)住宅物業,還是(2)非住宅物業,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10年,由市建局推行並涉及政府引用第124章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i)藉引用第124章收回的單位數目、(ii)涉及受影響人士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的單位數目,以及(iii)涉及土地審裁處裁定補償額須予調整的單位數目,並按有關物業屬(1)住宅物業,還是(2)非住宅物業,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是否知悉,市建局以何準則決定是否(i)接納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以及(ii)對收購建議作出調整;會否要求市建局檢討有關機制,以加強保障物業業主的權益?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在推行重建項目時,盡量以自願協商方式收購物業權益,惟有時基於業權問題、業主意願或其他原因未能完全成功收購項目內所有物業權益。屆時,市建局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局長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相關土地。若有關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整個相關地段(包括市建局已成功收購的物業權益),以終絕就相關土地所擁有的一切任何權利和權益;其後地政總署會適時把空置地盤移交市建局實施重建項目。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根據地政總署及市建局提供的資料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據市建局的現行政策,就項目內擬收購的物業,市建局會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兩家測量師行評估其市場價值,並會以兩者較高的估價向業主作收購建議,如有需要,測量師所考慮的因素及其所採用的成交個案會提供給業主。若業主有其他意見,可聘用具備專業資格的測量師評估其物業的市場價值;而業主可向市建局申請津貼資助有關聘用測量師的費用(惟不能超過市建局所指定的最高津貼額,視乎物業類別而定)。市建局委託的測量師會詳細分析由代表業主所聘的測量師提供的估值報告及相關的資料。若有需要,市建局及市建局委託的測量師亦會與業主及其測量師會面,就該物業估值交換意見。市建局委託的測量師經詳細考慮不同因素(如類近成交個案及物業特徵等)後會向市建局作出建議,市建局考慮測量師的建議後會向業主作出書面回覆,回應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據修訂市建局的估價及原因。
 
根據現行機制,業主可向聘用測量師獲取專業意見,如有需要亦可向市建局提交估值理據及交換意見,目前,市建局沒有計劃檢討相關機制。
   
過去10年,各個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項目的收購單位數目、業主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的單位數目,以及市建局因應業主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調整收購建議的單位數目表列於附件一。
 
(二)一般而言,市建局的土地收回申請獲得批准後,整個地段包括在受影響土地上已轉讓予市建局的私人業權須予以收回,以終絕所有及任何在相關土地上的權利和權益,包括該土地內樓宇公用地方的非法佔用人的權利和權益。
 
就附件一所表列的重建項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的相關資料,表列於附件二。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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