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答覆:
問題:
近年,不時有政治委任官員、警隊高層人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的住所或名下物業,被揭發有違例建築工程(俗稱「僭建」)、霸佔官地或違反政府土地牌照條件的情況,令公職人員的誠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務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一月表示,行政長官會提醒所有問責官員必須檢視其物業有否涉及違法或僭建問題,有關提醒是定期還是只在他們履新時作出;
(二)鑑於屋宇署於二○一一年引入一套處理知名人士僭建個案的特別程序(即盡快派員到場視察及展開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屋宇署目前是否仍採用有關程序;如是,該署有否評估其成效;如已停止採用,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成立一個由屋宇署、地政總署、香港消防處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等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專責小組,以加快處理上述公職人員的住所或其名下物業被指違規的個案,並主動巡查該等住所及物業,以確定有否違規情況?
答覆:
主席:
政府向來重視香港的樓宇安全及土地行政管理,並且按相關法例及既定政策進行執管。
在制定及執行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的政策時,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並且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按照緩急輕重分類處理。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負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並為此制定了僭建物執法政策和安排。屋宇署亦一直以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
大致上,屋宇署以「風險為本」釐定針對僭建物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凡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否則屋宇署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屋宇署亦會將相關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關於相關物業的紀錄,即一般所稱的「釘契」。業主如無合理辯解而又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檢控有關業主。
在土地行政方面,建築物是否違反土地契約,視乎相關地契條款,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的實際情況而定。如發現有違反地契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按優次,採取適當的執管行動。
一般而言,就違反土地契約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先發出警告信,要求業主在指定時限內作出糾正。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署方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署方會考慮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就政府土地牌照用地有違反牌照條件的情況,署方會先發出警告信,要求持牌人在指定時限內作出糾正。若違規性質嚴重,署方會考慮撤銷牌照。而就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署方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採取行動,於相關範圍張貼法定通知,要求佔用人停止佔用土地。若於限期前仍未自行停止佔用土地,署方可提出檢控。
就近期一些引起公眾關注僭建物、佔用政府土地或違反土地牌照的報道,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在接獲有關報告後,均會按照有關法例及既定政策跟進個案,並本着依法辦事和一視同仁的原則,不偏不倚地採取調查及執管行動,不會因涉事人的身分而採用不同的執法標準。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不論其身分,業主作為物業的持有者均須確保名下物業符合相關法例要求,並遵從有關地契條款規定。如有需要,業主應自行委託專業認可人士視察單位,尋求專業意見。
此外,因應公眾對高級政府官員的期望,行政長官亦有提醒各政治委任官員應時刻保持警覺,在各方面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致力維護政府和公職人員的名聲。
(二)及(三)考慮到公眾的高度關注,屋宇署由二○一一年年中起採用了一套特別程序,若傳媒查詢或報道的僭建物牽涉的業主屬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包括行政長官、司局長、其他政治委任官員、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其他對社會有影響力人士(即對公共政策有直接影響的人)),屋宇署會優先進行實地視察,查明懷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盡快釋除公眾的疑慮。如在實地視察後發現任何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行動,不會因為涉事人的身分而採取不同的執法標準。有關特別程序行之有效,至今並未變更。
其他政府部門在處理涉及私人物業的個案時,亦秉持一視同仁,不偏不倚的原則。例如地政總署如發現有違反地契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等懷疑違規事項,不論相關人士身分為何,署方亦會按機制跟進。而消防處在進行消防安全巡查時,亦會按實際情況秉公處理。至於差餉物業估價署在處理差餉評估及徵收事宜時,會按《差餉條例》(第116章)的規定,按照物業的實際用途及使用狀況對其應課差餉租值作出評估。
正如就問題第一部分的回應,業主有責任確保其物業符合相關地契條款規定以及法例要求,當中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稅項方面的法例。不論業主身分為何,相關部門均會按有關法例及既定政策,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地跟進。若遇傳媒查詢,亦一貫以高透明度處理,以盡量釋除公眾疑慮。現時各部門就其範疇有效執法,機制行之有效。政府並無打算更改目前在這些方面的政策,亦未有計劃成立專責小組針對上述公職人員持有的物業作特別執管安排。
多謝主席。
完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