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寮屋及農用構築物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地政總署轄下七個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處)負責執行管制寮屋政策。此外,該署負責審批在私人農地興建農用構築物的申請。就寮屋及農用構築物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全港(i)私人農地及(ii)政府土地上的已登記寮屋總數分別為何,並按負責的寮管處及寮屋用途(即住用、農用及其他用途)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有關對(a)私人農地及(b)政府土地上已登記寮屋進行修葺工程的申請,並按負責的寮管處及寮屋用途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別清拆了多少間違規的已登記(i)住用及(ii)非住用寮屋,並按負責的寮管處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鑑於政府於二○一八年十一月推出「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以配合為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住戶而設的修訂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政府(i)最初預計接獲的登記數目、(ii)至今接獲的登記數目,以及(iii)估計合資格但尚未登記的寮屋住戶數目;會否考慮再次延後登記限期,並放寬領取特惠補償及獲安置的資格;
(五)是否知悉,過去五年(i)已登記寮屋中(a)農用和(b)非農用的寮屋,以及(ii)在私人農地上的農用構築物,因日久失修或颱風而倒塌並造成傷亡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有否研究申請重建和修葺該等構築物的困難與它們倒塌的關係;
(六)過去五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申請;該署處理有關申請的平均及最長所需時間;除申請批准書外,現時農戶有哪些其他途徑申請興建該等構築物;及
(七)鑑於政府現時規定,如擬建農用構築物超過某個高度及面積,申請人須(i)提交經屋宇署批核的興建圖則,以及(ii)聘請合資格技術人員證明構築物結構安全,該兩項規定開始實施的日期;鑑於有農戶反映難以負擔該等規定所涉的高昂費用,政府會否檢討及適度放寬該等規定?
答覆:
主席:
寮屋一般是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或位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政府於一九八二年為全港寮屋進行登記,記錄了寮屋的位置、尺寸(即長度、闊度和高度)、建築物料及用途,作為日後寮屋管制的基線。根據現行寮屋管制政策,在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記中已登記的寮屋會獲發寮屋編號,構築物的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及用途如與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記錄相同,便可獲暫准存在(但其非法或違契性質不變),直至因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須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例如構築物無人佔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締。
已登記寮屋如未經許可下擴建或重建、改變用途,或在原登記為臨時物料的情況下改用永久物料,地政總署會按照寮屋管制政策進行執管。考慮到寮屋管制政策旨在暫准已登記寮屋存在,絕非鼓勵違規擴建,地政總署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收緊執管安排,具體而言,在該日以後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和安排清拆,不再給予糾正機會。
地政總署轄下設有七個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處),分別為(i)港島及鯉魚門辦事處,(ii)九龍、荃灣及葵青辦事處,(iii)離島辦事處,(iv)新界東(一)辦事處,(v)新界東(二)辦事處,(vi)新界西(一)辦事處和(vii)新界西(二)辦事處,負責寮屋管制事宜。
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就(七)的部分),就何議員的問題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已登記作住用用途的寮屋數目表列如下:
|
已登記住用寮屋數目 |
年份 |
寮管處 |
港島及 鯉魚門 |
九龍、荃灣及葵青 |
離島 |
新界東(一) |
新界東(二) |
新界西(一) |
新界西(二)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二○一五 |
786 |
2659 |
2151 |
3354 |
1692 |
5180 |
4993 |
7778 |
16221 |
6736 |
8596 |
5104 |
17392 |
1792 |
二○一六 |
782 |
2646 |
2145 |
3334 |
1689 |
5170 |
4950 |
7771 |
16177 |
6735 |
8528 |
5104 |
17321 |
1761 |
二○一七 |
781 |
2636 |
2136 |
3322 |
1687 |
5168 |
4915 |
7764 |
16153 |
6721 |
8498 |
5101 |
17234 |
1746 |
二○一八 |
781 |
2631 |
2120 |
3174 |
1681 |
5166 |
4893 |
7754 |
16134 |
6721 |
8441 |
5058 |
17160 |
1731 |
二○一九 |
781 |
2624 |
2112 |
3159 |
1672 |
5162 |
4881 |
7742 |
16132 |
6721 |
8391 |
5053 |
17094 |
1709 |
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已登記作非住用用途的寮屋數目,表列如下:
|
已登記非住用寮屋數目 |
年份 |
寮管處 |
港島及 鯉魚門 |
九龍、荃灣及葵青 |
離島 |
新界東(一) |
新界東(二) |
新界西(一) |
新界西(二)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二○一五 |
343 |
1867 |
2975 |
2666 |
2909 |
13227 |
15834 |
28282 |
62687 |
23252 |
35189 |
16995 |
90513 |
7545 |
二○一六 |
341 |
1855 |
2971 |
2656 |
2904 |
13207 |
15698 |
28244 |
62537 |
23247 |
34842 |
16995 |
90232 |
7266 |
二○一七 |
341 |
1848 |
2955 |
2650 |
2897 |
13188 |
15576 |
28183 |
62428 |
23225 |
34708 |
16968 |
89895 |
7021 |
二○一八 |
341 |
1837 |
2944 |
2607 |
2891 |
13183 |
15463 |
28105 |
62379 |
23205 |
34460 |
16872 |
89551 |
6821 |
二○一九 |
341 |
1830 |
2930 |
2600 |
2888 |
13179 |
15405 |
28061 |
62351 |
23201 |
34208 |
16839 |
89216 |
6651 |
(二)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關已登記寮屋修葺申請的相關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註一) |
接獲申請宗數 |
獲批宗數 |
不獲批准/ 撤回宗數(註二)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私人農地 |
政府土地 |
二○一五 |
11 |
16 |
9 |
15 |
2 |
1 |
二○一六 |
12 |
19 |
9 |
19 |
3 |
0 |
二○一七 |
15 |
24 |
11 |
23 |
4 |
1 |
二○一八 |
28 |
37 |
24 |
34 |
4 |
3 |
二○一九 |
16 |
17 |
11 |
16 |
5 |
1 |
註一:同一年內獲批和不獲批准/撤回的申請,未必對應同期接獲的申請。
註二:不獲批准的原因包括申請人未能提交文件證明是已登記寮屋住戶、申請人未能獲得私人農地註冊業權人同意修葺已登記寮屋等。
(三)如寮屋已被取消寮屋登記編號,或未獲政府發出的牌照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書,即屬違例構築物。政府會按相關法例或地契採取執管行動,包括清拆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或就私人土地上的個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寮管處拆卸政府土地上違例構築物(不限於已登記寮屋)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
拆卸政府土地上違例構築物的數目 |
二○一五 |
212 |
二○一六 |
271 |
二○一七 |
235 |
二○一八 |
182 |
二○一九 |
130 |
(四)「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由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屬一次過性質,旨在配合政府同年五月十日公布,為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住戶而設的優化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具體而言,居於持牌非住用構築物或已登記作非住用用途的寮屋(以下統稱「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果在此登記計劃下向地政總署作出登記,日後如果該等非住用寮屋因政府進行發展而須清拆,他們便符合基本條件申請安置及特惠津貼。非住用寮屋本不應用作居住用途,有關登記計劃旨在建立登記冊,一方面確認已登記的住戶已入住該等非住用寮屋,保障他們日後倘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時有機會申請安置及特惠津貼,另一方面減少其他人士遷入非住用寮屋作居住用途的動機及相關的炒賣活動。政府並沒有為登記數字預設指標。截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地政總署共收到約1 450份自願登記申請。
考慮到有基層住戶過去未必掌握登記計劃的目的,加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了政府的宣傳工作,地政總署已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延長「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接受申請的期限至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並同時放寬登記資格──居於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能證明自二○一八年五月十日(即政府公布加強特惠補償及安置資格當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該構築物,便可符合計劃的登記資格。過去,申請人必須證明自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或以前一直居於該構築物方符合資格。
(五)政府沒有已登記寮屋及農用構築物因日久失修或颱風而倒塌並造成傷亡的統計數字及就有關事宜作研究。已登記寮屋及農用構築物要進行修葺,可分別向地政總署申請或根據批准書的條款進行,地政總署會按機制盡快處理和盡量協助。
(六)及(七)在私人農地上興建農用構築物(如溫室、禽畜舍、孵化室、養魚池、儲物室等),主要途徑是向地政總署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批准書會按相關部門的意見訂明批准條款及條件。處理時間視乎個案情況,複雜個案(例如涉及土地業權事宜或界線問題)的所需時間會較長。
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關私人農地上興建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申請的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註三) |
接獲申請宗數 |
獲批宗數 |
不獲批准/ 撤回宗數(註四) |
二○一五 |
27 |
12 |
3 |
二○一六 |
30 |
8 |
3 |
二○一七 |
23 |
14 |
23 |
二○一八 |
63 |
24 |
25 |
二○一九 |
31 |
18 |
9 |
註三:同一年內獲批和不獲批准/撤回的申請,未必對應同期接獲的申請。
註四:不獲批准的原因包括申請人未能提交足夠資料、申請地段上有違規構築物,或申請人未能符合規劃要求等。
根據現行法例,位於新界且屬多層或高於4.57米的農用構築物,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至於位於新界的單層且不高於4.57米的農用構築物,雖然它們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但為面積大於1 000平方呎的農用構築物所簽發的批准書,政府多年來要求申請人向政府提交圖則,而為進一步確保構築物安全,政府自近年起亦要求申請人聘請合資格技術人員證明構築物的結構安全。有關要求是考慮到面積較大的構築物的建築結構設計及技術要求較高,因此需要有相應措施確保安全。政府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按需要不時檢視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審批要求。
完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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