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審批發展項目的程序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二○一七年十月,發展局成立督導小組,研究如何盡量統一及理順不同政府部門(即規劃署、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在審批發展項目時所採用的標準和定義,力求精簡審批程序。此外,屋宇署正牽頭發展一套系統,讓業界能通過電子方式呈交建築圖則及相關申請,並讓有關當局在該平台上處理各項圖則和申請,以達致應用新科技處理發展申請,從而大幅精簡審批程序。屋宇署計劃於二○二一至二○二二年開始逐步接受以電子方式提交圖則和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督導小組自成立以來,分別(i)公布及(ii)落實了多少項精簡審批安排的措施;該等措施的詳情,以及每項措施估計節省的審批時間;督導小組未來的工作計劃為何;
 
(二)督導小組有否研究設立單一窗口或指定單一政府部門負責統籌發展項目的全部審批程序(包括改劃土地用途、修改地契及審批建築圖則),以加快整個申請建屋的過程;若否,當局會否展開該研究;
 
(三)上述供建築圖則及相關申請以電子方式呈交的系統會否如期在二○二一至二○二二年投入服務;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地政總署完成了多少宗住宅項目的評估土地補價(補價)的個案,並以表列出每個項目的(i)土地的原先用途、(ii)土地面積、(iii)首次接獲評估補價申請日期、(iv)補價金額達成協議日期,以及(v)‍項目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鑑於當局於今年四月表示,督導小組會就徵收補價制訂精簡措施,該項工作的進展,以及預計該項措施可令補價過程節省多少天?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發展局規劃地政科於二○一七年十月成立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督導小組),與其轄下的屋宇署、地政總署和規劃署積極研究如何在不影響三個部門各自的法定程序和技術要求下,理順他們在審批發展項目時的安排和流程。同時,我們亦在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下,成立了由十個相關專業學會和業界代表(註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以考慮督導小組的擬議措施和提供建議,確保措施能切合業界的需要。

在制定精簡發展審批建議的過程中,督導小組檢視不同發展管制參數(例如高度限制、綠化上蓋面積和樓面面積要求)的性質和原意,務求盡量為個別參數訂定單一部門負責釐定其管制水平以及審批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標準;減少部門的審批工作出現重疊;以及釐清各部門間所採用的標準和定義。督導小組會透過公布不同類型的作業備考,向業界公布精簡審批安排及管制要求,同時亦提高部門在審批發展項目過程的透明度和明確度。

督導小組自成立至今,已透過公布聯合作業備考、部門的作業備考和文件,分別於二○一九年及二○二○年中落實涉及七項課題的精簡審批安排,涵蓋建築物高度限制、綠化上蓋面積要求、園境要求、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內的樓宇間距和樓宇後移的要求、地契內設計和規劃條文的應用,以及非建築用地的限制。督導小組目前正就另外三項課題諮詢聯合委員會,包括如何計算總樓面面積及寬免、上蓋面積的定義,以及按地契條件就不同情況尋求地政總署作出同意或審批時需否進行補地價。督導小組將會檢視的課題包括探討於私人發展項目審批時容許業界在更多環節進行自行核證。

督導小組近年落實的措施有助加快審批發展項目流程,亦受到業界普遍歡迎。然而,由於不同發展項目的地點、規模,以至面對的規劃、地契等限制皆不同,我們現階段難以量化每項措施可節省多少審批發展項目的時間。

(二)一個發展項目由土地用途規劃、訂定地契條款、樓宇設計,至建築落成的規管,涉及不同法律框架和多個專業範疇,因此,純粹改由單一政府部門負責全部審批程序不切實際,亦不一定能節省時間。儘管如此,發展局會探討如何加強統籌和協調各相關部門的審批工作。

(三)屋宇署現正牽頭發展一套電子資料呈交及處理系統(電子系統)作為數碼中央平台,以接收和處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呈交的建築圖則及相關申請。電子系統可帶來多方面效益,包括改善涉及審批程序的相關政府部門及/或機構(註二)之間的協調、加強與申請人之間的溝通、鼓勵業界更廣泛及全面地應用建築信息模擬技術,以及便利部門引入電腦程式簡化項目審批程序。

建立電子系統的合約已於二○二○年五月批出。屋宇署的目標是於二○二二年第一季推行首階段電子系統,並會為此項目繼續與相關政府部門、機構及建築業界保持緊密溝通。

(四)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獲批准涉及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的換地/契約修訂(不包括根據小型屋宇政策興建的小型屋宇)、並已簽立土地文件的個案資料可參閱附件。地政總署並沒有就每宗個案的補地價商討時間備存現成資料。

處理每宗換地/契約修訂申請所需的時間有所不同,主要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及各種其他因素,例如申請人有否在申請期間更改其擬議計劃;是否需要釐清業權;處理及回應地區反對意見及部門意見的過程及時間;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例如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完成擬議道路工程的法定程序)的所需時間;及與申請人就補地價金額達成協議所需的時間等。

正如上述第一部分的回應指出,對於按地契條件就不同情況尋求地政總署作出同意或審批時需否進行補地價,督導小組已提出了一些精簡建議並正在諮詢聯合委員會。

註一:十個相關專業學會和團體,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城市設計學會、香港園境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顧問園境師協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建築師事務所商會和香港建造商會。

註二:屋宇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視乎建築發展項目的用途及申請的性質,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現時多達29個政府部門(例如消防處、規劃署及水務署)及七個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參與這套中央處理制度。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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