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早年在后海灣濕地保育區邊緣劃出一段約500米闊、覆蓋約1 000公頃的地帶,並指定為濕地緩衝區(緩衝區)。除非已進行進行生態影響評估,而其結果為發展項目不會造成不可緩解的負面影響,否則不得在緩衝區展開任何發展項目。有評論指出,隨著淡水魚養殖業近年式微,緩衝區內不少魚塘現已荒廢,因此政府應重新規劃緩衝區,釋放土地的發展潛力,善用土地資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完成《后海灣地區魚塘生態價值研究報告》以來,有否就該區的魚塘生態價值進行研究,以及就保護濕地保育區及緩衝區的政策進行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研究及檢討;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縮小緩衝區的範圍,以釋放其中生態價值較低的土地作房屋及其他發展用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濕地緩衝區內若干土地即使成功改劃為住宅用地,但因地積比率所限而只可用於低密度住宅項目發展,以致未能善用土地資源,政府會否考慮把緩衝區內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由現時0.2至0.4倍提升至2至3倍,以增加房屋供應,並同時透過誘因鼓勵發展商,以新思維活化緩衝區內發展項目周遭魚塘,使發展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
答覆:
主席:
米埔沼澤區、內后海灣及毗鄰地區(后海灣地區)濕地生態系統的重要性早在九十年代初已被確立。后海灣地區於一九九五年根據《拉姆薩爾公約》列為「國際重要濕地」,主要生境包括魚塘、泥灘、紅樹林和基圍,是候鳥遷飛路線上的主要渡冬和中途停留的地點,為各類水鳥提供覓食和棲息地。
為確保大型發展對后海灣地區的濕地生態系統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一九九三年制定了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指引編號12(規劃指引),以規管區內的發展,並先後於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九年及二○一四年修訂指引,目前適用的版本為二○一四年的規劃指引編號12C。
就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環境保護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完成《后海灣地區魚塘生態價值研究》(《魚塘研究》),確定了區內魚塘系統在為各類水鳥提供覓食和棲息地的獨特重要性。因應《魚塘研究》的建議,於一九九九年經修訂的規劃指引將區內用地重新劃定為「濕地保育區」和「濕地緩衝區」。后海灣地區的相連魚塘劃為「濕地保育區」,規定除了為保存這個地區的生態價值而必須進行的發展外,現有魚塘全部都須予保育。此外,沿「濕地保育區」朝陸地方向的邊緣劃出約500米闊的地帶,指定為「濕地緩衝區」,意向是保護「濕地保育區」內的濕地的生態完整,以確保「濕地保育區」不會受附近發展的干擾。城規會於二○一四年因應蠔殼圍生態實地調查的結果而把其納入「濕地保育區」及「濕地緩衝區」的範圍,並更新規劃指引。
漁護署自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在拉姆薩爾濕地及后海灣地區進行水鳥普查計劃,並自二○○一年起每年在該等地區進行生態基線監測計劃,以掌握濕地生態環境的狀況和變化。根據漁護署在后海灣地區一直進行的長期生態監察,該區的生態價值沒有出現重大的轉變。在此情況下,政府現階段無計劃為現有的「濕地保育區」進行檢討。
(二)及(三)至於「濕地緩衝區」,其本質是為了緩衝發展對「濕地保育區」內濕地的負面干擾,但並非禁止發展,事實上「濕地緩衝區」內超過四成(即約513公頃)土地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劃作可作住宅發展的土地用途地帶,包括「其他指定用途(綜合發展包括濕地復修區)」、「綜合發展區」、「住宅(乙類)」、「住宅(丙類)」、「住宅(丁類)」、「鄉村式發展」等。在「濕地緩衝區」進行的新發展/重建計劃,必須提交生態影響評估報告,以證明有關發展不會對「濕地保育區」造成環境干擾。根據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現時在「濕地緩衝區」的地積比率限制主要為0.2至0.4倍之間,但現有規劃機制提供了渠道向城規會申請放寬有關區内住宅發展地帶的地積比率限制,城規會亦一直按個別規劃申請的情況作出考慮。事實上,部分涉及現有發展的地帶及已獲批規劃許可的發展的地積比率達1.5至3倍之間。
儘管如此,基於不斷改變的規劃情況及社會需要,政府會在平衡保育與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的前提下,檢討有關「濕地緩衝區」的規劃指引。行政長官在《2020年施政報告》提出,擴闊由發展局統籌的「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的工作範圍,以便更全面地檢視政府和私人項目的發展審批程序,以及理順各個政策局之間與發展相關的規定。有關檢討「濕地緩衝區」的工作正是在這框架下進行,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內為應否及如何修訂規劃指引提出建議。
完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