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城規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的總次數和涉及的總時數;
(二)過去五年,每年城規會分別接獲多少宗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向城規會申請而修訂圖則)、第16條(就圖則而申請許可),以及第17條(覆核的權利)提出的申請,以及每類申請的以下資料:
(i)共對多少張法定圖則作出修訂、
(ii)收到申述及意見的數目分別為何、
(iii)舉行聆訊的總時數,以及已作結個案的最短、最長及平均聆訊時間分別為何、
(iv)要求延期審議申請的次數,以及平均每宗申請涉及延期的次數及日數分別為何、
(v)延期要求獲批准、遭拒絕及被撤回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
(vi)獲行政長官批准把修訂法定圖則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的限期延長六個月的個案宗數;
(三)就第(二)項所述的三類申請而言,過去五年,每年城規會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涉及綜合發展區的申請;有多少宗申請被撤回;已作結個案所用的最短、最長及平均處理時間分別為何;及
(四)會否研究藉修訂第131章簡化與土地規劃相關的程序,以縮短完成該等程序所需時間?
答覆:
就問題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及其轄下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及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以執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 (《條例》)所訂明的職能。城規會通常隔一個星期五召開會議,並在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兩個小組委員會通常在城規會不舉行會議的星期五分別於上午及下午召開會議。過去五年,城規會及兩個小組委員會的開會次數按年份載列如下:
年份 | 會議次數 | ||
---|---|---|---|
城規會 | 都會規劃 小組委員會 |
鄉郊及新市鎮 規劃小組委員會 |
|
二○一六 | 28 | 24 | 24 |
二○一七 | 29 | 23 | 23 |
二○一八 | 32 | 23 | 23 |
二○一九 | 24 | 23 | 23 |
二○二○ | 21 | 21 | 22 |
我們沒有備存會議總時數的統計資料。
(二)過去五年,城規會合共接獲152宗根據《條例》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4 398宗根據第16條提交的規劃許可申請及255宗根據第17條提交的覆核申請。有關的申請數目按年份載列如下:
年份 | 接獲申請數目 | ||
---|---|---|---|
第12A條 修訂圖則申請 |
第16條 規劃許可申請 |
第17條 覆核申請 |
|
二○一六 | 30 | 828 | 51 |
二○一七 | 29 | 867 | 48 |
二○一八 | 26 | 960 | 61 |
二○一九 | 37 | 913 | 58 |
二○二○ | 30 | 830 | 37 |
總計 | 152 | 4 398 | 255 |
若城規會同意/局部同意根據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有關的修訂會連同圖則的其他修訂(如有)納入分區計劃大綱草圖(草圖)一併刊憲,並予以展示,為期兩個月。在上述152宗根據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中,城規會同意/局部同意17宗申請(見註一),共涉及對16張草圖/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作出修訂。當中八宗申請的修訂連同圖則的其他修訂項目,已納入七張相關的草圖,在草圖展示期間,與修訂圖則申請相關的修訂合共收到27個申述及後收到21個對申述的意見(見註二)。
根據《條例》,城規會須在草圖展示期屆滿後九個月內對申述及意見作出考慮,並須把草圖和相關修訂,連同有關申述和意見,一併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如因特殊情況而須提請行政長官將時限延長,最多也只能延長六個月。上述已納入修訂的七張草圖中,城規會已完成考慮對四張草圖所有修訂的申述及意見,這四張草圖已根據《條例》在九個月內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並已獲核准,其餘三張草圖仍處於處理申述程序。
至於提問(iii)有關處理聆訊的總時數,我們沒有備存有關統計資料。
過去五年,在城規會所接獲的申請中,合共有1 429宗申請涉及申請人要求城規會考慮延期對申請作出決定,當中包括114宗根據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1 259宗根據第16條提交的規劃許可申請,以及56宗根據第17條提交的覆核申請。要求延期的次數由一次至四次不等,要求延期的時間一般為一至兩個月。城規會會按個別情況考慮該等申請,如有充分的理據,城規會一般會批准延期要求。但在上述涉及要求延期的申請中,亦有四宗申請的延期要求被城規會拒絕。
(三)就涉及綜合發展區的申請而言,過去五年,城規會共接獲20宗根據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142宗根據第16條提交的規劃許可申請,以及十宗根據第17條提交的覆核申請,有關的申請詳情按年份載列如下:
年份 | 第12A條修訂圖則申請 | |||
---|---|---|---|---|
接獲申請 數目 |
城規會同意/局部同意申請 | 城規會 拒絕申請 |
申請人 撤回申請 |
|
二○一六 | 3 | 0 | 3 | 0 |
二○一七 | 3 | 0 | 1 | 2 |
二○一八 | 4(見註三) | 2 | 0 | 1 |
二○一九 | 7(見註四) | 1 | 0 | 3 |
二○二○ | 3(見註五) | 1 | 0 | 0 |
年份 | 第16條規劃許可申請 | |||
---|---|---|---|---|
接獲申請 數目 |
城規會 批准申請 |
城規會 否決申請 |
申請人 撤回申請 |
|
二○一六 | 44 | 34 | 3 | 7 |
二○一七 | 32 | 21 | 3 | 8 |
二○一八 | 30 | 22 | 6 | 2 |
二○一九 | 21 | 14 | 4 | 3 |
二○二○ | 15(見註六) | 8 | 4 | 2 |
年份 | 第17條覆核申請 | |||
---|---|---|---|---|
接獲申請 數目 |
城規會 批准申請 |
城規會 否決申請 |
申請人 撤回申請 |
|
二○一六 | 3 | 0 | 1 | 2 |
二○一七 | 3 | 0 | 3 | 0 |
二○一八 | 0 | 0 | 0 | 0 |
二○一九 | 3 | 0 | 3 | 0 |
二○二○ | 1 | 0 | 1 | 0 |
根據《條例》,城規會須在收到根據第16條提交的規劃許可申請的兩個月內、根據第12A條提交的修訂圖則申請的三個月內,以及根據第17條提交的覆核申請後的三個月內考慮申請。但因應個別情況,例如申請人要求城規會延期考慮申請,城規會就這些申請進行考慮並作出決定的時間或會較長。
(四)如行政長官在《2020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發展局轄下的「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已擴闊其組成和工作範圍,納入發展局以外的審批部門,以便更全面地檢視政府和私人項目的發展審批程序,以及理順各個政策局之間與發展相關的規定。目前,小組亦正探討如何壓縮整個發展程序,以加快土地供應,當中包括檢視《城市規劃條例》,研究有否空間縮短與土地規劃相關程序所需的時間。
註一:另有31宗申請尚待城規會考慮,其餘則為已被城規會否決、被申請人撤回、申請無效或城規會決定不再進一步處理的申請。
註二:由於其中兩張草圖就申述提出意見的期限仍未屆滿,意見的數目可能會有所改變。
註三:包括一宗因申請人去世,城規會決定不再進一步處理的申請。
註四:包括一宗無效的申請及兩宗尚待城規會考慮的申請。
註五:包括兩宗尚待城規會考慮的申請。
註六:包括一宗尚待城規會考慮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