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月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北部都會區的收地及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土地以發展北部都會區;若有,該等土地的位置、面積及補償安排的詳情為何;
(二)會否把第(一)項所述透過第124章收回的土地納入賣地計劃;若會,詳情為何,以及有否先例;若有,過去10年該等土地的以下資料:收地年份、售予發展商的年份、地價、地點、地段編號,以及面積(以表列出);及
(三)會否在北部都會區推行土地持份者與發展商共同發展鄉村土地的政策,以及修訂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合併丁權(即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發展「丁廈」,以善用寶貴的土地資源、解決鄉村居民的住屋問題,以及讓鄉村居民分享土地發展的得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公布《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發展策略》)。北部都會區是一個概念性的策略規劃,大概覆蓋了元朗區和北區兩個地方行政區,面積約300平方公里,當中包括天水圍、元朗及粉嶺/上水等已發展成熟的新市鎮及相鄰鄉郊地區,以及處於不同規劃及建設階段的新發展區。在已開展的規劃和發展項目之上,《發展策略》提出一些新的土地發展項目,這些項目需要進行詳細的研究以確定發展範圍及用途建議,政府正積極跟進。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近年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新發展區、公營房屋及其他公共用途的幅度和速度大大提高。二○一九/二○至二○二一/二二的三個年度內已收回近120公頃新界私人土地作發展,當中大部分位於元朗區和北區(包括二○一九年十二月為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第一階段收回的68公頃、二○二○年十月為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一階段收回的12公頃)。我們預計未來幾年會繼續為不同的發展項目收回的土地將高達700公頃,當中位處元朗區和北區的項目亦佔大部分(包括元朗南發展區約150公頃、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餘下階段約110公頃、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其餘階段約310公頃等,以及多個公營房屋項目)。
上述數字尚未計及新界北發展(即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新界北新市鎮和文錦渡)及《發展策略》內的新土地發展建議。由於這些項目仍須進行研究,各項具體細節,包括規劃用途(例如哪些屬公共用途以致可以法定權力收回)、實施安排、收地範圍等有待確定。
當政府以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時,相關法例(例如《土地收回條例》(第124章))要求政府向土地業權人及其他持有土地權益的人士作出補償(一般稱為「法定補償」)。法例訂明可獲補償的權益、涉及的程序、評定補償的基準和原則,以及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法定補償以外,政府亦設有特惠補償制度,作為替代安排並以簡易的機制處理土地補償事宜。若有關人士不接納特惠補償建議,可提出法定補償申索。對於他們因提出申索而合理招致的專業費用,政府有機制於審核後發還。
(二)政府以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必須先確立收回的土地是為了落實法例所要求的公共用途。倘若有關的公共用途為落實新發展區,政府會先收回並清理新發展區內規劃作發展的私人土地,繼而全面展開土地平整工程和興建基礎設施,然後撥出經平整的土地作各種用途,包括批售土地作私人發展。根據過去10年的資料,古洞北新發展區第一階段於二○一九年十二月收回的私人土地內,有約8 510平方米在收回後連同其他政府土地在二○二一年透過公開招標批出作私人物業發展,詳情如下:
地點 | 古洞第25區 | 古洞第24區 |
地段編號 | 粉嶺上水市地段第279號 | 粉嶺上水市地段第278號 |
面積(收回的私人土地及毗連政府土地) | 18 567平方米 | 7 624平方米 |
地價 | 86億1,400萬元 | 41億8,500萬元 |
批出日期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三)對於三個已進入落實及收地階段的新發展區項目(即古洞北、粉嶺北、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政府採用了「加強版」的「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推展,即是在收回土地之前,政府可容許規劃作私人發展的土地的業權人,在符合政府所訂明的準則及條件下,申請原址換地。
至今,已有兩宗位於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第一階段發展的換地申請獲簽立及正在建造當中,涉及約兩公頃土地。政府亦已於今年二月十六日公布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餘下階段的換地申請安排,及於三月三十一日公布以標準金額徵收新發展區換地申請的補地價安排,為補地價提供確定性,從而促成更多換地申請及時完成。政府相信,在制訂北部都會區內其他規劃中的新發展區的發展模式時,「加強版」的「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將可提供有用參考。
根據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小型屋宇申請人可申請於自己擁有的私人土地或向政府申請政府土地建屋。屋宇規模不超過三層、每層有蓋面積不多於700呎,不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發展「丁廈」的建議將大幅改動小型屋宇政策。此外,從土地使用及發展角度,本來規劃作低層、低密度屋宇發展的土地,未必適合用作發展高層、高密度樓宇發展,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議的可行性(包括空間規劃、交通、環境、排污等)必須透過技術研究確立。
完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