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在二○○四年七月七日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條例》旨在設立一個以業權註冊紀錄作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的不可推翻的證據的新制度,以取代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然而,《條例》至今仍未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回覆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時表示,會就未達成共識的「兩階段轉換機制」與持份者繼續保持聯繫,並致力就《條例》所需的修訂尋求折衷方案,當局與持份者商討的進展及具體的分歧事項為何,以及計劃何時落實該機制;

(二)鑑於當局表示,會就「新土地先行」方案(即先行在新土地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與主要持份者尋求共識和諮詢《條例》檢討委員會及《條例》督導委員會,然後盡快草擬《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及提交本會審議,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預計何時落實該方案;

(三)鑑於香港在世界銀行每年發表的《營商環境報告》中的「登記財產」分項指標排名一直較低(例如二○一九年的排名為53),有否研究,本港排名較低的原因是否與一直採用的契約註冊制度有關;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是,有否研究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可否改善本港的營商環境;及

(四)有否研究,現時在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中,有哪些經濟發展成熟的地區/國家並未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答覆:

主席: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並指出政府須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盤檢討。政府一直致力與各持份者協商,以期就《條例》的早日落實達成共識。

就劉國勳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當業權註冊制度實施後,業權註冊紀錄便會是證明業權的確實證據,相比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業權註冊制度可為物業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然而,要將現時在契約註冊制度下的土地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必須就業權進行較為仔細的查證,亦牽涉在上述轉換過程中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等重要事宜。

因此,政府提出「兩階段轉換機制」,即現有土地會在指定日期自動進行第一階段基本轉換至《條例》下,12年後會進行最後階段自動完全轉換為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下已註冊土地(除非有關土地受到轉換限制)。基本轉換期間,政府會對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若發現業權鏈不完整或有多重業權鏈的個案,則受影響的土地或物業需要在有關業權問題獲解決後才可完全轉換。我們一直與持份者(註一)保持聯繫,解釋「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內容及其重要性,惟尚未能與他們就機制及相關安排(即相關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完全達成共識。

為盡早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政府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即「新土地先行」方案(註二))。「新土地先行」方案可讓香港早日推行業權註冊,使業界和公眾盡早受益於新制度。相比落實涉及現有土地轉換的「兩階段轉換機制」,在新土地上進行業權註冊相對直接。政府預期在「新土地先行」方案實施後所累積的經驗,將有助政府和主要持份者就轉換機制及相關事宜的討論達成共識,從而盡快落實在現有土地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新土地先行」方案已取得所有主要持份者的原則上支持。土地註冊處正就相關法律草擬工作作出準備,以及就餘下執行細節,例如有關由律師核實註冊申請和彌償安排等事項,力求與主要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計劃在二○二二年第四季左右就有關方案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期盡早將立法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

(三)為進一步完善香港的物業註冊機制,政府致力推行與其他相若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業權註冊制度,並因此倡議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以盡早體現業權註冊制度的好處。政府相信有關制度的進展對改善本港營商環境有正面影響。

(四)根據網上資料,雖然不少實施普通法的地區/國家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但某些地區/國家仍採用契約註冊制度,包括加拿大部分地區。此外,在已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地區/國家,仍有不少土地未完全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例如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

註一︰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鄉議局、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註二︰「新土地」一般指政府根據《條例》生效當日(日後指定日期)或其後授予的土地,包括透過賣地(拍賣或招標)、私人協約及以換地方式授予的土地。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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