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對違規分間單位的執法情況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現時有法例規管分間單位(劏房)的樓宇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衞生設備的裝置,以及業主向其處所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水費的安排。關於對違規劏房的執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並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申請,以及收到多少份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所呈交的工程展開通知書及完工證明書;
 
(二)過去三年,屋宇署有否根據建築物相關的樓宇安全規例,巡查及跟進劏房違規改建的情況;如有,詳情及當中每年檢控和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鑑於政府在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本會改善基層住戶居住環境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過去五年共巡查了8 412間劏房及發出了2 293張清拆令,在所涉的違規的構建物當中,已清拆或處理的數目為何;
 
(四)鑑於消防安全相關的法例訂明住宅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巡查本港的劏房是否符合有關標準,以及當中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五)鑑於建築物相關的規例有載列建築物(包括劏房)裝置排水渠及衞生設備的規定,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巡查本港的劏房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有,詳情及當中檢控和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鑑於據悉,最近有兩名劏房業主因濫收水費而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第47條並被定罪,當局會否研究加強有關罰則,以起阻嚇作用?
 
答覆︰
 
主席︰
 
分間單位(劏房)一般是指建築物內的單位在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以外再被分間出來的多個獨立出租住用單位。如分間單位工程涉及樓宇結構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業主須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後才可展開。如分間單位工程屬於小型工程,則可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N章)而設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簡易程序進行,即只須在工程展開前和完工後通知屋宇署,而無須事先獲得署方批准。
   
(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現時所規管的187項小型工程當中,有多種工程可能會與分間單位的小型工程相關,例如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鋪設實心樓面地台、豎設或改動排水渠等,而呈交屋宇署的文件未必指明有關工程是為了把樓宇單位分間成為獨立出租單位。不過,若住用樓宇單位被分間為三個或以上的房間,其中最少三個房間設有洗手間或其他衞生設施,而這些房間的數目大於原來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則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項目1.41。
   
屋宇署在過去三年收到涉及小型工程項目1.41的呈交資料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展開通知書數目(註一) 完工證明書數目(註一及二)
二○一九 93 96
二○二○ 50 48
二○二一 42 41
總數 185 185
註一:每份呈交資料可涉及多於一項小型工程項目或一個單位。
註二:接獲的完工證明書所涉工程未必與該年接獲的展開通知書所涉工程相關。
 
至於須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的改動及加建工程,由於屋宇署沒有要求呈交圖則時須說明工程是否涉及分間單位,因此屋宇署沒有備存針對分間單位的數字。
 
(二)、(四)及(五)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進行執管工作,每年主動選取住用及綜合用途樓宇和工業大廈作大規模巡查,亦會跟進公眾舉報及政府部門轉介的個案。此外,屋宇署聯同消防處,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巡查住用及綜合用途目標樓宇。
   
若發現分間單位有須予以取締的建築違規之處,包括樓宇結構欠妥(例如加設間隔牆及/或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板導致結構損毀或超出荷載)、違反消防安全(例如加設間隔阻塞逃生途徑或間隔耐火結構不足)和排水渠及衞生設備欠妥(例如排水系統錯駁)的情況,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糾正違規之處。有關業主如沒有遵從清拆令,屋宇署可提出檢控。
   
過去三年,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執法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屋宇署已巡查的樓宇單位數目(註三)
 
1 612 1 045 1 727
發現有違規分間單位的樓宇單位數目(註三和四) 420 311 588
發出的清拆令數目(註四) 438 321 475
已糾正違規之處的樓宇單位數目(註三和五) 275 167 315
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註五) 112 68(註七) 117
定罪個案數目(註五和六) 94 34(註七) 41
註三:就樓宇單位數目而言,指原先經批准的建築圖則上顯示的單位數目。
註四:有關數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時期內巡查的樓宇單位。
註五:有關數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時期內發出的清拆令。
註六:有關數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時期內提出檢控的個案。
註七:二○二○年檢控及定罪數目分別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政府僱員特別工作安排及法庭的聆訊延期而減少。
   
屋宇署沒有就相關分間單位的違規事項(例如違反樓宇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排水渠及衞生設備規定)備存分項數字。
   
(三)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屋宇署共巡查8 412個懷疑涉及分間單位的樓宇單位,發出2 293張清拆令。截至二○二二年十一月,1 344張清拆令已獲遵從,屋宇署正積極跟進尚未遵辦的個案。

(六)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租務管制條例》)第IVA部於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當中規定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業主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本年十二月初有首宗自《租務管制條例》生效以來因違反上述規定而被定罪的個案。
   
此外,《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第47條於二○二一年作出修訂,訂明業主向租戶收取水費時只可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至今已有兩宗因違反有關規例的個案被定罪,在社會上帶出切勿濫收水費的訊息。水務署已加強與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聯合巡查,以了解分間單位租戶有否被業主濫收水費,並加強行使法定權力向業主索取相關資料調查跟進。水務署會密切留意情況,按需要適時探討不同方案,包括審視水務設施相關法例的罰則和阻嚇力。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