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執管行動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筱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地政總署在二○一九年設立特別行動專責組(專責組),負責重點處理較嚴重的佔用政府土地個案,以及協助新界區地政處處理較嚴重的土地違規個案及其他積壓個案。截至二○二一年三月,專責組累計完成處理超過800宗個案,其中五宗個案被定罪及罰款。有市民批評,有關違法行為的定罪門檻過高及罰款過低,有被定罪者只被罰款1,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i)接獲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數目、(ii)在年終時仍在處理的土地管制個案數目、(iii)完成調查及轉介執法部門的個案數目,以及(iv)提出檢控而不合法佔用人被定罪及罰款的個案數目,以及被判罰款的金額為何;及
 
(二)會否檢討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刑罰以提高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地政總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採取執法行動,每年處理的個案達10 000宗或以上。由於個案眾多,而且形式和性質差異很大(小至街道上違泊單車、棄置車輛、店鋪加建地台、傾倒廢物╱建築廢料、擺放搭棚竹枝╱貨斗,大至非法佔用大面積政府土地作棕地作業或住用構築物等),在有限的人手資源下,地政總署須按「風險為本」的務實方針,釐定執法的緩急優次,優先處理規模較大、違規較嚴重,或涉及安全或環境衞生風險的個案。
   
  在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時,署方會按法例張貼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在限期前停止佔用,若情況於期限屆滿後沒有改善,署方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接管和清理留在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並考慮向佔用人(若有證據確定佔用人的身分)提出檢控。
   
  為加強「風險為本」方針下的執管效能,地政總署在二○一九年年中設立特別行動專責組,重點處理涉及較大面積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或私人農地的嚴重違契個案。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專責組共完成逾1 500宗個案,累計清理超過44公頃被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清拆逾2 400個非法或違契構築物,包括專責組鎖定的黑點及分區地政處的積壓個案。
   
  此外,地政總署亦推行了多項優化執管工作的措施,包括:自二○一七年三月起收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規範化申請安排,不再接受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後開始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的規範化申請,即佔用人不可以透過規範化申請而迴避遵辦停止佔用的法定通知;自二○二三年四月起於各分區地政處實施執管人手的整合安排,由同一隊伍統一處理區內的土地違規個案;透過使用無人機和電子手帳,提升巡查效能及日常土地執管工作的整體效率。
  
  ​就林議員各部分的提問,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在過去三年(即二○二一至二○二三年)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執管工作的相關數字載於附件。

(二)為加強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阻嚇力,政府於二○一五年修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大幅提高罰則,並為重犯引入遞增的最高罰款制度,以及引入每日罰款的制度,藉以對此等罪行提升阻嚇作用。一經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未修例之前最高罰款為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就違反法定通知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元(新增罰則);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元(新增罰則)及監禁六個月(新增罰則),以及就違反法定通知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元(新增罰則)。 
  
  二○一五年的法例修訂生效後,法庭判處的刑罰亦相應提升。根據過去三年的數字,54宗被定罪的個案中,只有五宗個案的罰款額為$1,000 (一宗涉及小範圍佔地的廢棄車輛;四宗涉及一項宗教廟宇的佔地內涉案團體的各名負責人),有23宗被判處超過10,000元的罰款(最高罰款額為137,000元),另有三宗個案被判處監禁緩刑。由於法例下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已經遠高於法庭近年就個案判處的罰款額,現階段純粹增加法例容許的刑罰未必有效提升阻嚇作用。
   
  現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框架是容許佔用人有機會先自行停止佔用政府土地(並承擔拆卸及清理工作的責任和開支),當佔用人沒有按政府的法定通知於限期前停止佔用,政府才會引用檢控手段。此「自我糾正」安排相信是目前檢控數字不多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包括地政總署集中資源終止土地佔用以清理個案而較少採取檢控策略,以及未能成功搜證或掌握充分證據確定佔用人身分而提出檢控。
   
  我們理解社會對政府妥善管理公有財產的期望。縱然執管人手資源有限和搜證以符合有關檢控門檻有其難度,地政總署會檢視如何善用現有法例框架賦予的權力和人手,以加強執管和檢控工作,包括利用科技(例如無人機)提升執管效率,以及調撥資源聚焦檢控嚴重個案(例如佔用面積大、以政府土地獲取利益等),以儆效尤。
   
  發展局和地政總署會繼續留意條例的執行情況,以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有否惡化。視乎上述工作的成效,我們會在有需要時考慮如何提高阻嚇力,包括精簡檢控程序(例如引入其他簡易檢控方式)。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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