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最近就一宗涉及大廈僭建物下墮的意外所引起的索償案件裁定,有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需要負上賠償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幢大廈有僭建物,以及當中多少幢大廈已成立法團,而其公用部分(包括有僭建物的部分)已有購買第三者保險;
(二) 當個別業主不理會法團或屋宇署的清拆僭建物要求時,法團可行使哪些權力及須履行哪些職責,以保障其免於因該等僭建物引起的意外而須要負上賠償責任;及
(三) 屋宇署清拆大廈僭建物的進度(包括過去3年每年發出的警告信和清拆令的數目,以及被清拆的僭建物數目),以及會不會於來年加快清拆某些僭建物;如果會,詳情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大廈僭建物問題相當複雜,牽涉建築物管理及建築物安全兩大政策範疇。民政事務局及其轄下的民政事務總署負責全港大廈管理的政策,制訂有關建築物管理的法例及為業主提供在大廈管理上的意見和協助。而發展局及轄下的屋宇署,則負責建築物安全的政策,制訂有關法例和執行清拆僭建物的行動。
以下是兩個決策局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的回應:
(一) 鑑於僭建物普遍存在,當局並無現時全港建有僭建物的私人樓宇的準確統計數字。根據在2000年的評估,當時約有80萬個僭建物。自加強及有系統打擊僭建物的執法行動在2001年推出以來,屋宇署努力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並每年清拆約4萬個僭建物。所以我們估計現時全港仍有約52萬個僭建物。
現時全港約有40,500幢私人大廈。根據民政事務局的統計數字,15,578幢大廈已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其中有13,806幢,即百分之88,已購置了第三者保險。然而,由於保險所涵蓋的範圍、項目及條款乃保險公司與有關業主立案法團之間的協定,當局並沒有資料顯示這些已購置第三者保險的大廈的保單是否有包括大廈僭建的部分。
(二) 業主立案法團是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及權力的法人團體。《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法團權力,代表業主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法團會議可通過有關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或有關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的決議,而該決議對管理委員會和全部業主均具法律約束力。
此外,管理委員會委員以及獲授權的人,可在給予個別單位業主或佔用人合理通知後,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單位,藉以視察、修理、保養或翻新單位內的任何公用部分,或單位內的任何其他可對公用部分或其他業主造成不利影響的財物;以及消除可對公用部分或其他業主造成不利影響的危險情況或煩擾。
條例同時訂明,管理委員會因行使上述所授予的權力而承付的任何費用,可由法團向招致承付該費用的單位的業主以民事債項方式追討。
(三) 屋宇署經廣泛諮詢後,於2001年公布「違例建築物執法政策」,處理全港的僭建物。對於屬優先清拆的類別,即包括那些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危險的僭建物、新建的僭建物、以及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進行清拆,否則有關業主會被檢控。
至於不屬優先清拆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視乎情況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通知」。若業主在「警告通知」指定限期前沒有清拆僭建物,屋宇署會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於樓宇業權記錄內,直至有關僭建物被完全清拆方會註銷。
以下是屋宇署在過去3年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進度:
就「清拆令」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5,007張,2006年的數字為32,711張,今年首10個月共發出了28,984張。
就「警告通知」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184封,2006年發出了8,498封,今年首10個月則發出了7,098封。
透過屋宇署打擊僭建物的執法行動,在2005年有40,365個僭建物被清拆,2006年有48,479個,而今年首10個月則有44,197個。
自2001/02年度起,即現行執法政策實施以來,當局已額外投放了超過13億元,供屋宇署進行打擊僭建物及改善樓宇安全的有關工作。考慮到過往的執法經驗和對人手資源的需求,屋宇署在來年仍會以每年清拆不少於40,000個僭建物為目標。該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處理全港僭建物,包括即時清拆危險和新建的僭建物、每年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清拆現有的僭建物,及透過宣傳和教育,讓市民認識僭建物問題及作為業主的責任。
在沿用現行執法政策的同時,屋宇署亦會透過不時的檢討,就特定類別的僭建物加強執法。舉例來說,自2006年起,屋宇署加強清拆違例的大型玻璃嵌板外牆及大型招牌,以確保公眾安全。屋宇署在未來日子會繼續努力執法。
多謝主席。
完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