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新界農地被非法堆放廢料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新界農地被非法堆放廢料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2年,政府接獲有關新界農地被堆放廢料的投訴的詳情及跟進行動;

(二) 鑑於有報道指由於舊批約農地的集體地契契約條款並無明文規定不准將該類土地用作堆土區,當局因此無法就在該等農地堆放廢料的活動採取執法行動,現時政府有何方法解決該問題;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盡快修訂有關法例,以遏止上述堆放廢料的情況再次出現?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 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間,不同部門都曾接獲在新界鄉郊土地擺放廢料或堆填活動的投訴。部門的投訴數字可能重複,不可合計為總數。資料如下-

(a) 規劃署曾接獲252宗投訴。經調查及跟進後,該署已就81宗構成「違例發展」的填土工程個案採取執管行動。

(b) 環境保護署曾接獲24宗投訴,該署亦已就投訴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c) 其他部門就其接獲的投訴(如地政總署的107宗及屋宇署的24宗),亦已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二) 新界鄉郊大部分的私人土地是以集體官契所持有的,當局難以透過有關契約有效規管該些地段上不涉及興建建築物的土地用途。有見及此,一九九一年一月通過的《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對新界鄉郊土地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規管。任何新界鄉郊土地的發展,若未能符合法定圖則的規定或沒有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許可的話,規劃署可以採取執管行動。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受法定圖則所規管,餘下的地方為受《郊野公園條例》所規管的郊野公園及少數偏遠而沒有迫切發展壓力的地方。一般而言,在規劃為與保育有關的地帶、「綠化地帶」或「農業」地帶的範圍內進行的填土或挖掘等活動,必須事先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否則規劃署可採取執管行動,包括向有關人士發出警告信、提出直接檢控或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的時限內停止該填土工程。

就堆放廢料而言,政府會視乎個別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行動。棄置廢物受不同的法例所規管。若堆放情況嚴重破壞附近環境,環保署可按法例所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力進入私人土地清除廢物。此外,若棄置的廢物構成妨擾及生問題,食物環境生署可向有關土地的擁有人、棄置廢物的人士或廢物的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負責人在指定期限內消除妨擾或移除廢物。

除管制行動外,政府亦有採取預防措施,鼓勵私人建築地盤效法政府建築地盤,實施運載廢物記錄制度,政府已就怎樣適當處理建築廢料向業界發出指引,包括環保建造手冊及環保建造指引等。

(三) 我們會繼續留意新界農地上堆放廢料的問題。至於是否修訂法例,我們會衡量是否有確切需要和充分理據,亦應在私人權利與公眾利益兩者間作出平衡。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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