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工程圖則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規劃署採納了某分區的發展藍圖後,會否修訂相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使兩者所訂的規劃要求一致;若會,修訂程序為何,以屯門新市鎮第20區發展藍圖L/TM/20/1G為例,為何發展藍圖就不同住宅用地所訂的規劃要求,沒有在相關的大綱圖S/TM/22中反映出來;
(二)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在審批建築工程圖則時,除了考慮有關的大綱圖的規劃要求外,還會否考慮圖則有否違反有關的發展藍圖的規劃要求,會否批准違反了發展藍圖所訂高度限制規定的圖則,以及有何途徑讓受影響的居民就監督批准圖則的決定提出上訴;
(三)已獲採納的發展藍圖是否屬於《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6(1)(d)條所指的“任何經批准的圖則或草圖”;若否,會否修訂法例,訂明監督在審批建築工程圖則時,須考慮有關的發展藍圖;及
(四)有否指引訂明有關部門在審批重建項目的建築工程圖則時,須諮詢受影響的居民;若有訂明,諮詢程序為何,以及會提供哪些資料給居民,協助他們瞭解重建項目對他們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四部分,答覆如下。
(一)屯門屬於早期發展的新市鎮,該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內,只列出土地用途,而每個用途地帶並沒有註明基本的發展參數。一向以來,有關大綱圖內土地的發展密度及高度的限制,是依靠分區發展藍圖,以及個別地盤地契的發展條款作規管。總結過往的經驗,為使分區發展藍圖的發展參數能更有效地落實,有必要把分區發展藍圖所載的發展參數,適當地反映在大綱圖內。政府正逐步檢討各區大綱圖,但由於有關工作需時,載於某分區發展藍圖的發展參數在短期內將不能和分區計劃大綱圖完全一致,例如屯門新市鎮第20區發展藍圖L/TM/20/1G,我明白這情況可能令人誤解,已令發展局轄下的部門研究怎樣改善目前的情況。
(二)及(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1)(d)條的規定,如申請審批的建築圖則與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製備的任何經批准的圖則或草圖有抵觸時,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可引用該條文拒絕批准有關建築圖則。
大綱圖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製備的法定圖則。監督在審批建築圖則時,會確保建築圖則符合相關大綱圖的限制。
由於分區發展藍圖並不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製備的法定圖則,監督不可因為建築圖則與相關分區發展藍圖的規定有分歧,而引用《建築物條例》第16(1)(d)條拒絕批准該建築圖則。我們認為在現階段並無需要修改《建築物條例》。
《建築物條例》訂明上訴機制,讓因監督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就申請審批建築圖則而言,即建築圖則的申請人),可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就有關決定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
(四)《建築物條例》並無規定監督在審批建築圖則時諮詢公眾的意見,不過,制訂大綱圖的過程已設有法定的諮詢機制,而監督在審批建築圖則時,會確保其符合大綱圖的限制。
完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