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樓宇維修統籌計劃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屋宇署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及多個政府部門推行的「樓宇維修統籌計劃」,當局會視乎樓宇外牆的違建物和公用地方的失修情況選出目標樓宇,然後要求有關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進行維修保養工程。若指定工程未能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展開,有關部門會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每個區議會分區而言,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幢樓宇被列為目標樓宇、已完成及未完成有關的工程、當局發出的維修令數目及向不遵從維修令的業主提出檢控的數目;被定罪的業主的一般判罰為何;

(二) 上述計劃自2000年推行至今,由樓宇被列作目標樓宇起計至指定工程完成,平均及最長需時多久,並按所需年數列出已完成個案的分項數目;現時有多少宗未完成的個案,以及當中有關樓宇被列作目標樓宇5年以上的個案數目;

(三) 會否規定目標大廈的維修保養工程的完工時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過去3年,目標樓宇的業主分別向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管理維修綜合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和樓宇復修計劃提出了多少宗貸款或津貼申請,批出的款項總額分別為何,以及有多少個單位的業主因沒有償還貸款而被當局於土地註冊處針對他們的權益作出押記註冊?

答覆:

主席:

由2000年11月起,屋宇署聯同六個政府部門(民政事務總署、消防處、機電工程署、食物環境生署、水務署及環境保護署),每年選定約150幢目標樓宇進行當時的「屋宇維修統籌計劃」,協助業主解決樓宇管理和多個範疇的維修問題。自2005年起,屋宇署邀請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為參與計劃的業主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把計劃易名為「樓宇維修統籌計劃」。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按每個區議會分區,在過去3年,每年在樓宇維修統籌計劃中被列為目標樓宇的樓宇數目見附件一

樓宇維修統籌計劃的涵蓋範圍廣泛,旨在全面提高樓宇各方面的水平。除了建築物結構安全外,還包括消防、電力裝置、升降機、食水管等多方面的工程。在上述的樓宇中,截至2008年11月,已完成全部計劃中所需進行的工程的樓宇共有125幢。至於其它328幢樓宇,其有關工程則在不同階段的推展中。在過去3年,就計劃中的目標樓宇,當局共發出了298張樓宇及渠管維修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維修令,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及監禁1年。另外,就沒有遵從維修令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可被罰款$5,000。在過去3年,因沒有遵從維修令而被檢控的個案共有6宗,被判罰款由$10,000至$23,000,當中沒有被判處監禁的個案。

(二) 正如上文所述,樓宇維修統籌計劃涵蓋的工程範圍廣泛,而目標樓宇必須根據當局要求,完成所有不同範疇的工程。在過往屋宇署處理的個案中,很多樓宇都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組織,而亦有部份業主不願意付費進行公用地方的工程,令進行工程倍添困難。就此,政府在2001年推出了「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向業主提供貸款進行工程。屋宇署並從2005年起,與房協合作,向業主提供進一步支援,包括協助成立法團及給予更多財政上的援助。在2008年,政府更推出了「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為合資格長者提供樓宇維修的津貼。此外,屋宇署會視乎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個案,以給予業主更多時間,讓其組織法團、集資及籌備進行工程。

自2000年推行樓宇維修統籌計劃至今,由樓宇被列作目標樓宇起至完成所有不同範疇的指定工程,平均及最長需時分別約為3年半及7年半。按所需年數分析已完成工程的樓宇的數目如下:

  所需年數      樓宇數目
  ────      ────
  1年內         4
  2年內        51
  3年內       164
  4年內       189
  5年內       172

現時有482宗個案的工程在不同階段的推展中,當中有7宗個案的工程經過超過5年而至今仍未完成。屋宇署會繼續跟進有關個案。

(三) 就目標樓宇完成維修工程的時間,屋宇署一般會鼓勵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的目標樓宇在18個月內完成工程,與及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在30個月內完成。屋宇署會聯同房協向業主提供協助,並會就特殊個案酎情處理工程期限。

(四) 就樓宇維修統籌計劃而言,在過去3年,透過政府及其他機構各不同計劃收到並獲批准的申請和批出的總款額的數字見附件二

至於「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由於計劃旨在支援個別長者業主,包括在計劃推出前接受了貸款而正在償還階段的合資格長者,我們沒有按樓宇維修統籌計劃可區分收到的申請。該計劃於2008年5月推出至2008年11月底為止,一共收到2,871宗申請,將會或已批出的總款額為$25,400,000,由於計劃為合資格長者提供無需償還的津貼,因此沒有需作出押記註冊的個案。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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