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題:換地政策

以下為今日(六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楊森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為回應社會大眾對發展項目產生屏風效應及保護山脊線和景觀等議題的關注,政府正推行措施減低香港某些地區的發展密度,包括在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及賣地或契約的條件中訂立發展限制(例如地積比率限制及建築物高度限制)。然而,該等限制對已獲批准的規劃申請不具效力。因此,即使在如灣仔區這般擠迫的舊區,私人發展商仍有機會不受該等發展限制約束,推出大型發展項目及興建高聳入雲的大廈,並會對該區的交通造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私人發展商申請透過換地安排,向政府換取及購入政府土地以進行發展項目,現行的審批政策是甚麼;

(二) 該審批政策怎樣與上述減低發展密度的措施協調;及

(三) 延長規劃許可有效期申請的審批程序是甚麼,以及該程序怎樣與上述減低發展密度的措施協調(例如當局怎樣將在一九九四年批出有關在灣仔皇后大道東及堅尼地道興建樓高93層大廈的規劃許可的有效期延長至今)?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楊森議員的提問,我認為有必要先作一些政策上的說明。要維持香港的長遠穩定發展,特區政府須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在土地和規劃方面,我們要有清晰明確的政策和貫切可行的措施,以作配合。在規劃方面,透過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我們透過法定的程序清晰地定出適合的發展限制,以確保土地的使用能配合規劃的意向。我們亦會與時並進,按轉變的情況而不時檢討和更新這些大綱圖。在土地方面,一般而言,除政府或公用設施外,我們會按既定的規劃意向,透過賣地、批地、契約修訂和換地等措施,讓市場將有關土地作適合的發展。政府亦須尊重政策理念和合約精神,不偏不倚地審批個別的發展項目。

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 我們現行的土地政策是按規劃的土地用途地帶所訂的框架善用土地。就私人發展商向政府申請換地,亦有明確的安排。一般而言,為落實按法定規劃框架所核准的圖則/計劃,例如綜合發展區,並符合善用土地的原則,政府會接受發展商「原址換地」的申請,但有關申請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在「原址換地」中涉及的政府土地不可合理地獨立轉讓或發展;而該土地亦無可預見的公共用途;以及發展商必須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使政府所得的財政收入不低於透過獨立轉讓所得的收入。

(二) 適當地減低發展密度的工作,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是透過規劃署的協助檢討有關的大綱圖,並按城市規劃條例下的指定程序諮詢公眾,處理反對書和申述的意見,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並核准修訂的大綱圖。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在處理換地的申請時,亦須聽取規劃署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以確保有關發展計劃符合規劃意向及要求,即大綱圖的用途地帶和發展限制,及符合城規會所批出的規劃許可。如申請涉及改劃用途地帶或規劃申請,政府會在用途地帶改劃後或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才考慮該換地的申請。

但在進行檢討或修訂大綱圖時,城規會不會推翻已核准的發展項目,這亦不是擱置正在按現行政策及已核准的發展項目提出的換地申請的理據,尤其是換地發展的項目是符合大綱圖內用地的規劃意向或經城規會發出的規劃許可。

(三) 自一九九○年代初起,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第16條所批出的規劃許可,是有訂明時限等附帶條件的(就現行的規劃申請,一般期限為四年),規定除非准許的發展在該日期前已經展開或期限獲得延長,否則所批出的許可會在指定日期停止生效。

根據城規會的指引,若發展計劃的建築圖則已獲得批准,該計劃便可視為已經展開。在這前提下,即使大綱圖日後作出修訂,但由於建築圖則在大綱圖修訂前已獲批准,而發展計劃又已經展開,除非業權人對有關建築圖則作出重大修訂,否則該發展計劃仍可以進行,不受新規劃限制所影響。我們必須明白,大綱圖的發展限制只適用於未來的新發展或重建項目,對現有發展及一些已經開展而未完成的項目並沒有追溯的效力。

另外,倘經批准的發展未能在指定時限內展開(即有關建築圖則未能在時限內獲批),獲批許可者可申請延長展開發展的期限。城規會會按一些評審準則考慮有關申請,其中包括自批出原來的許可後,規劃情況是否有任何重大改變(例如規劃政策/有關地點的土地用途地帶或規劃意向的改變)。

至於楊議員提及位於灣仔的酒店發展項目,由於該項目早已在九四年正式獲得城規會批准,而項目亦如上文解釋屬已開展的項目,地政總署是按現行的土地管理政策處理業權人的換地申請。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4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