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關於私人土地上由土地業主管理、供公眾使用的設施(例如行人通道和行人天穚)和休憩空間(下稱「公眾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有沒有這些公眾設施的管理事宜向私人土地業主發出指引,訂明他們須在顯眼處豎立清晰的告示牌,讓公眾知悉這些公眾設施的準確範圍、開放時間、查詢電話等等;如果有指引,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會不會發出該等指引;
(二) 政府是不是容許私人土地業主把公眾設施出租;如果容許,有沒有就出租事宜向他們發出指引,訂明許可的收費水平、非牟利機構的申請應否獲優先考慮等事宜;如果沒有指引,會不會發出該等指引;及
(三) 政府如何處理私人土地業主把公眾設施以高於政府認為合理的收費水平出租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 在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是受到相關的地契或「公用契約」規範。一般而言,這些規範條款著重合約雙方在設施的建造、使用、管理、維修和保養各方面的權利和責任。
為方便公眾人士使用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發展局較早前採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在相關政府部門網站發布這些公眾設施的詳細資料,目前已公布的是屋宇署根據「公用契約」在79個私人發展項目內撥出供公眾使用的行人通道等設施和地政總署在1997年及以後落成的152個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
兩個部門亦已去信上述的私人發展項目的業主建議他們在當眼處張貼告示,讓公眾知悉哪些屬於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設施,並清楚說明這些設施的範圍、用途、開放時間、負責管理和維修保養的單位或人士及其聯絡電話。
上述給業主的建議和單議員問及的內容大致吻合,發展局會積極研究是否適宜將這些建議編列成標準指引,以供現有私人發展項目和未來新落成項目的業主參考。
(二) 一般的地契和「公用契約」條款都要求業主在有關的公眾設施落成後,讓所有公眾人士可無須支付任何性質的費用合法使用這些設施,因此業主不可把該等設施出租作其他用途以獲取利益,並妨礙其他公眾人士使用這些設施。但有少數的個案是例外的,例如按地契須提供的公眾收費停車場、根據「公用契約」可用作臨時展覽及陳列活動、或已取得地政總署發出「短期豁免書」,獲批准作某些指定用途並向政府繳交相關費用。屬於這些發展項目的詳情,亦已明確地展示在網站發布的資料內,供市民查閱。
(三) 業主如違反地契或「公用契約」的條款,政府會就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法律行動。
完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