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建議廢除《古物及古蹟(撤回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 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全文:
很感謝多位議員就這動議辯論發言。特別對於幾位議員肯定我們古蹟辦同事的專業獨立的評估工作,我是深表欣慰的。因為唯獨有古蹟辦事處以這種專業和獨立的態度來進行他們的工作,我作為古物事務監督以至政府的文物保育的政策才能夠具體落實。我在這裏首先澄清梁家傑議員說我在發言時有些委屈或不快,這完全不是我內心的感受,可能是我的發言比較長,所以梁議員有這感覺,事實上不論以前作為公務員一份子,在政務職系,或自從去年七月轉為一個問責官員,我從來都不認為到立法會與議員交流、溝通、辯論是一件苦差,實際上正如梁議員所言,是越辯越明。我仍會以謙虛處事的態度在未來四年多與各位議員合作。
就議員的發言,我有數點想澄清,其實主要是李永達議員的發言,可惜他暫時不在議事廳。李議員質疑政府支持大?業主提出的「寓保育於發展」方案。他好像質疑我們是否對業主太過慷慨,而業主建議的公眾享用權又是否太低,從而認為政府可能是犧牲保育,向發展傾斜。我並不同意這種看法。大宅處於的土地確實有重新發展的潛力,這地段位於已核准的薄扶林分區計劃大綱圖裏,屬於「住宅(丙?)」,用途可容許的地積比率最高為三。但大宅現時用的地積比?只是0.2左右,所以從任何發展角度而言,發展密度並未全部利用。但為何大宅自從1970年代空置至今未能進行發展,當然有許多原因,我亦不宜揣測。但其中一個是這地段的發展是受到剛才李永達議員所提及的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限制,但業主仍然有自主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透過土地?約的修訂與政府相關部門探討重新發展,以充分?用其土地的發展潛力。在保育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同時尊重私人的物業權。
不過,有一點李永達議員的了解是錯的,他說我們已經支持了由業主提出交給城規會,把這地段發展密度去到最高三的地積比率。這是業主自行提出的,並非我們發展局與他達成任何協議,事實上我們還未或不會支持這密度是三的地積比率。這個案與景賢里不同,我們並無與業主就保育與發展並存的方案達至任何協議。我憑古蹟辦的專業報告而撤回暫定古蹟,亦與業主的意向是沒有關係的。接著發生的事情是,業主交予城規會的數個方案,正如很多其他規劃申請一樣,城規會基於所有相關的規劃考慮,包括政府決策局和各部門的意?,包括地區意見,就如李永達議員了解南區區議會就城規的建議作了一些看法,以及個案的獨特優點,就Jessville大宅業主所提出的改劃用途申請來作出決定。 而城市規劃委員會亦是獨立的法定機構。從我作為文物保育決策局的立場,是有下列數點。第一就已提出的數個不同的方案,我們是支持一個能夠「寓保育於發展」的方案,即希望能夠做到兩者並重,第二點是我們不支持拆卸Jessville大宅的方案。四個方案中,有一個是拆卸大樓,我們不支持這個方案。我們支持有限度開放予公眾。我們不支持過分拓大這地段,例如其中一個方案需要將隔壁的一個綠化地帶歸入這薄扶林128號的地段。因為在四個方案中,很明顯看到有一個是根本不需要劃大地盤,都可以滿足到保育與發展並重。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個地段的發展密度只是0.2的地積比,因此這是我們考慮的問題。
在往後的工作,我們當然會就保育政策方面,向城規會交待我們的看法。但城規會不會純粹只看文物保育,因為文物保育的推行不能夠凌駕於所有其他的考慮,例如交通的考慮。因為這個所謂薄扶林延期履行權正正就是考慮當區能否承受額外的交通,因此最終城規會又要作另一些並重或平衡的工作,既有保育政策支持,又考慮到交通運輸的因素,而作出獨立的決定。這個決定亦並非我作為發展局局長可以影響到的。
建築物只得三級的評級,我們的主導原則仍然是希望盡量保留,但我必須向議員交代,既然它不是一個法定古蹟,不受法律保障,我不能強行做一些保護它的工作。但我會利用現時提供的一個契機,這個契機是在新的文物保育政策下,是容許我有一定的彈性與相關的業主以經濟誘因作討論。這個經濟誘因亦包括一些協助其推動保育及發展,未必一定是地積比率的轉移或現金的交換,這叫facilitation。我想在香港任何做過發展的議員都知道有時候facilitation可能比金錢或額外的地積比率更重要。近來大家看到的例子,很多如果能夠保護的古舊的建築物,我們都不一定要其成為法定古蹟才做。評為三級的灣仔舊街市,甚至是簽了約給地產商拆卸重建發展的項目,我們都在一個文物保育的政策,以及各方的支持,包括議會的支持下,達成保育與發展的主體保育方案。超過百分之六十的灣仔街市是得以保留,它都只是一個三級的文物。更進一步的是對於在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所提到戰前的廣州式「騎樓」建築物,甚至很多都是未有評級的,最近大家都聽到市區重建局亦會以保育的方案將它們保育下來。所以楊森議員提到是否需要再找專家將其提升級數,或轉成古蹟我們才會保育,這是不需要的。因為今日我們看文物保育是一個更闊和宏觀的看法。
再進一步,如李永達議員剛才問到,如果業主又要再拆,例如明天他要申請屋宇署的拆卸令,我會不會再次啟動古物古蹟條例下的暫定古蹟的權力呢?我的答案是不會。不會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已完成全面的評估,認為它並未達到法定古蹟的高門檻,以及毋可置疑的歷史價值。如果法例是容許一個官員可以這樣玩弄,為阻止別人做一些合法的事而去做,我想這不是議會或大眾市民認同的,亦違背了我們在土地政策最近所提到的三大原則,就是確切性、穩定性,及一致性。
對於議員在這個辯論中提出很多其他意見,其實我留意梁家傑議員發言都已不是這個個案,是說了很多其他很多如何可以改善強化我們保育政策的意見,我是完全認同,亦歡迎日後有更多機會與議員在這方面交流意見。特別是提到是在制度上的改變,梁家傑議員提到的六個字其實我們內部是經常用的,我們現時的策略是「敵不動、我不動」。我甚至將這「敵不動、我不動」的精神系統化,吩咐屋宇署一收到拆卸令便要向我們報告,讓我們看看可以採取甚麼行動。這不是個很理想的做法,但面對現時我們仍然要做很多工作的文物保育政策,我希望議員給我們一些時間,我們會盡量想想如何能夠改善這機制。就梁議員提到成立文物保育的獨立基金會去工作,其實我的立場是很清晰,很直接的,這亦是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是原則上認為香港在文物保育的路向都是朝基金的形式。當然在時間上,我們當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是說在數年後,因為實在知道面前有很多工作要做,而這個工作沒有一個強而有力或有視野的政府是做不到的。所以又要給我們時間在這數年盡量處理這些工作。但我們在處理這些工作的同時,是不會走偏路,即不會令到他日成立這個基金出現問題,這就是我當日在特別財務委員會向梁家傑議員澄清的。
主席女士,各位議員,經過剛才的辯論,我希望已經能夠全面解釋議員對這個個案(薄扶林道128號)的疑慮。我想特別在此指出,撤回一份具有等同附屬法例地位的法律公告是一件非常嚴肅及重要的事情,我深信在座各位議員會認真考慮來作出大家的決定。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