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目前設置了某些場地,用作接收受工程影響而需被移植的樹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政府每年用於移植樹木的開支; |
(二) | 按樹木種類列出在二○○五至二○○七年期間每年被移植到政府轄下接收場地的樹木的數量; |
(三) | 過去三年,有關的工程人員曾否為了符合道路交通法例對車輛負載貨物體積的規定而修剪正被運往移植場的樹木;及 |
(四) | 被移植到政府轄下接收場地的樹木在移植五年和十年後的存活率分別為何? |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 政府在二○○五/○六、二○○六/○七、二○○七/○八財政年度,因應各項工務及公屋工程在移植樹木的開支分別約為400萬元、350萬元、480萬元,涉及樹木總數約3,700棵。 | ||||||||||||||||||||||||||||||||||||||||||||||||||||||||||||||||||||||||||||||||||||||
因受工程影響而被移植的樹木在處理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可以直接移植至永久的種植地點;另一類則先要移植至一個臨時地點暫存,之後才移植至永久的種植地點。就前者而言,我們會盡量選擇在原工地移植。如不可能的話,樹木會被移植至其他工程項目的範圍或適當的道路旁的美化市容地帶。至於後者,工程部門或其承建商會自行尋找合適的暫存地點。一般而言,這些地點包括適當的私人土地或由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或臨時撥地方式批出的土地。同時在二○○四年起,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在其五個樹木暫存苗圃及七個樹木庫有剩餘空間的情況下,提供空間給工程部門或其承建商暫存樹木。但由於所提供的空間有限,所以並不一定可以滿足所有工程項目的需求。在這情況下,有關的工程部門或其承建商則仍須自行尋找適當的暫存地點。 | |||||||||||||||||||||||||||||||||||||||||||||||||||||||||||||||||||||||||||||||||||||||
(二) | 在二○○四/○五財政年度,上述的暫存安排剛剛推出,康文署沒有收到暫存樹木的要求。在二○○五/○六,二○○六/○七及二○○七/○八的三個財政年度內,則分別有1棵,217棵及75棵樹木(共293棵)暫存於樹木暫存苗圃或樹木庫內,詳情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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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運送被移植的樹木時,有關部門及其承建商會在有需要時聘請專業的園藝承辦商對樹木作適當的修剪,以符合交通法例對車輛負載貨物體積大小的規定,並且會小心選擇樹木在運送的車輛上的擺放位置,以盡量保存樹木的長度和闊度,減少修剪。一般而言,只有較大的樹木才需要進行修剪工序。 |
同時,為增加被移植樹木的存活率,政府已在工程合約內引入各項相關的規格,確保樹木獲適當的處理。這些規格涵蓋移植前的準備工作、樹冠及樹根修剪的限制、在運送過程中的保護措施及移植後的保養等。 | |
(四) | 存於樹木暫存苗圃或樹木庫的樹木,一般會在一年內移植到永久種植地點(包括原工地範圍、其他工程項目的範圍或適當的道路旁的美化市容地帶等)。我們沒有這些樹木在移植至樹木暫存苗圃或樹木庫五年和十年後存活率的紀錄。 |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