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處理大廈滲水投訴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申訴專員公署於本年3月發表報告,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成立專責處理大廈滲水投訴的聯合辦事處提出意見。報告提及政府當局「已推行若干措施,以改善行動的時限、進入懷疑滲水的單位和對顧問公司的管理及監督的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的改善措施的詳情;該等措施推出至今,處理滲水投訴的工作有否改善(包括有否縮短調查所需的時間及提高查出滲水源頭的個案的百分比等);若有,詳情為何;

(二) 鑑於政府曾多次表示,會於2008年年中完成檢討聯合辦事處的運作,有關的檢討是否已經完成,以及預計何時會公布結果;若已完成,檢討報告有否建議推行改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鑑於申訴專員在上述報告敦促政府優先研究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的建議,政府亦表示會作出跟進,該項研究的進度為何?

答覆:

主席:

正如申訴專員在本年初發表的「有關滲水投訴的處理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在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基本上是樓宇管理和維修問題,主要應由業主負責。然而,若滲水問題造成衞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或浪費食水,政府便有責任考慮透過行使有關法例下的權力介入。基於上述理念,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於2006年成立聯合辦事處,以協助市民解決部分滲水問題。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應如下:

(一)及(二) 自聯合辦事處於2006年以試驗計劃形式把服務推展至全港各區以來,我們不斷致力改善聯合辦事處的運作。我們已完成對這項三年的試驗計劃的中期檢討。根據有關中期檢討結果和申訴專員的報告中提出的建議,聯合辦事處最近已陸續落實多項改善措施,當中包括為調查工作發出更清晰的內部指引、為各階段調查工作訂定指標以監察調查進度、就決定是否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行使進入有關地方的權力發出更清晰的內部指示、加強聯合辦事處各單位的信息處理和交流等。聯合辦事處亦已對其聘用的顧問公司發出更清晰的工作指引和指標,並統一文件格式,亦會就辦事處取代顧問公司以接手嚴重延誤個案的調查工作擬訂準則和指引。我們期望這些措施可以進一步提升聯合辦事處的工作效率,並會根據工作經驗,繼續探討其他改善措施。

有關檢討的另一個重點,是釐清由聯合辦事處中三個部門(包括食物環境衞生署、屋宇署及水務署)執行的有關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我們要指出,不少滲水投訴個案並不涉及衞生滋擾、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食水,因此政府並沒有法定權力採取行動。這些個案包括由雨水引致的滲水問題,或未造成明顯食水浪費的水管滲漏,屬於一般樓宇管理問題,應由個別業主負責。在未來的宣傳工作中,聯合辦事處會向公眾澄清其角色和職權範圍、介紹實施的新措施及重申妥善管理樓宇對處理滲水問題的重要性。

聯合辦事處計劃的實施增加了找出滲水源頭的成功個案百分比,由2004年的14%增加至2008年(截至7月)的44%。聯合辦事處亦一直致力縮短調查時間及促進處理個案的進度。最近聯合辦事處陸續引進了上述多項的改善措施,我們期望可以進一步改善聯合辦事處各方面的工作效率。由於部分措施實施時間尚短,各項措施實施的時間亦不同,故暫時未能計算全部措施的綜合成效。不過,聯合辦事處會繼續不斷監察調查工作和上述措施對改善調查成功率和時間的實際成效。

(三) 政府正繼續研究有關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的建議,並參考各持分者的不同意見。在較早前有關強制驗樓的公眾諮詢中,有意見指出,設置另一個排解糾紛機制,可能會與現有機制的工作重疊。另外,如有關審裁處限制與訟雙方聘任法律代表,亦可能涉及憲制和人權方面的考慮。政府在決定未來路向時,會仔細參考有關意見。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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