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改善行人環境及美化維港兩岸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就多項地區工程計劃進行研究,包括「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橋系統至旺角中心區和大角咀區」,以及「探討中長期重新規劃的可行性,改善海濱的暢達程度,……落實海濱長廊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政府在去年5月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旺角道行人天橋的伸延工程可望於2009年年底完成;但近日有報道指,運輸署表示擬興建橋躉的位置的地底出現流沙,工程因而已暫停,政府有否評估該工程能否如期完成;
(二) 上述有關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橋系統至大角咀區的研究的詳情(包括研究的範圍及完成日期等);
(三) 鑑於早前規劃署委託顧問就旺角購物區地區改善計劃進行研究時,亦曾研究在亞皆老街興建行人天橋的建議,但其後因天橋地基會減低道路行車容納量而否決了該項建議,政府會否再次研究該建議;若然,詳情為何;
(四) 鑑於規劃署在其委託顧問進行的紅磡地區研究的報告中建議發展紅磡海濱長廊,政府會否就落實該項建議制訂時間表;及
(五) 政府會否研究重置現時位於西九龍海旁的多項公共設施(例如油麻地貨物起卸區),以免妨礙規劃署落實在2003年發表的海港及海旁地區規劃研究報告中提出的發展海岸土地的建議?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五個部份答覆如下:
(一) 旺角道行人天橋系統西延至橫過彌敦道的伸延部分會由私人發展商負責興建,工程的前期勘探工作在運輸署及警方等政府部門配合下,去年已經完成。由於有關工程尚餘法律程序未完成,包括考慮是否需要重新刊憲,以及部分工程安排如地下導管的遷移未完全落實,有關天橋的建造工程未能如期於去年年底開始。我們會繼續與發展商溝通,以盡早展開有關工程。運輸署及路政署並未接獲發展商方面任何有關發現特別地質情況影響工程進度的報告。
(二) 施政報告中提出改善行人環境,其中一個研究方案是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橋系統至旺角中心區和大角咀。運輸署正着手準備有關研究,從交通需要、地理條件、技術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着手制定適合的方案,研究預計將會在2010年初完成。行人天橋系統延伸計劃完成後,加上現有及計劃中的行人天橋及公共走廊,旺角及大角咀的行人天橋系統會更加完善,行人來往區內繁忙地點也會更加方便。
(三) 規劃署所進行的「旺角購物區地區改善計劃」研究,並沒就延伸行人天橋系統至旺角中心區作出具體及確實的建議。規劃署曾於2007年年中就該研究諮詢公眾,期間有公眾要求沿洗衣街延伸現有的旺角道行人天橋系統至亞皆老街一帶。從交通角度來看,於洗衣街與亞皆老街路段一帶興建新的行人天橋,天橋地基將佔據部份路面,並減低道路行車容納量及影響交通。因此研究顧問認為上述建議並不理想。
運輸署提出延伸行人天橋系統至中心地帶的構思,是希望藉着重新發展旺角洗衣街的食物及環境衞生署及水務署廠房用地的機會,利用該物業內部的公共走廊接駁旺角道行人天橋,及興建分支行人天橋橫過亞皆老街,以完善該處的行人天橋網絡。此方案相比原有沿洗衣街興建行人天橋的建議較為理想,施工期間及完成後對交通的影響也可大為減少,運輸署會繼續根據此方案進行研究。
(四) 發展局會就美化和活化維港兩岸統籌各政府部門的工作,落實在各區建設海濱長廊的工程,供公眾享用。但由於目前的海濱用地有各方面的限制,有關的工作需分為長、中、短期規劃進行。以紅磡為例,「紅磡地區研究」建議從尖沙咀東部至海逸豪園之間建造一條連貫的海濱長廊,由於港鐵貨運場及國際郵件中心座落於紅磡海旁,因此該連貫的海濱長廊要待貨運場及國際郵件中心在長遠遷拆後,才會落實建設,暫時未有具體發展時間表。然而在短期內,當局會美化大環山游泳池外牆,令泳池與現時的公共空間外觀更協調。有關工程將於2009年年初展開。在中期而言,我們會探討以公私營合作的模式,發展鄰近紅磡碼頭的綜合發展區旁的海濱長廊。
(五) 現時西九龍海旁的用地主要為公眾貨物裝卸區,其餘用途包括棄置車輛收集中心、油麻地海事分處及一些作臨時用途的未發展土地。於2003年完成的「海港及海旁地區規劃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制訂海港及海旁地區的規劃大綱,為海旁地區的用途提供指引,並就研究區的主要及旅遊發展元素和機會提出建議。研究建議在海港中心區的外圍地方,例如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避風塘一帶,增闢旅遊景點和設施。有關建議只屬概念性質,旨在探討改善這帶海旁地區環境的可行方案。但此構思受到貨運業界強烈反對,以致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未能在短期內遷移,故該規劃研究並沒把此概念建議列入行動區規劃圖。公眾貨物裝卸區現時仍在運作中,未有確實的搬遷計劃。
西九龍文化區內的海濱長廊已於2005年9月開放給市民享用。發展局仍會繼續探討改善西九龍海濱的可達性及美化海濱環境的短期及長期方案,包括開放尚未發展的土地以供公眾享用。
完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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