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保育樹木
以下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現時本港有五百多棵具有文化、歷史或保育等價值的樹木被納入《古樹名木冊》。然而,本港並沒有專為保育樹木而制定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一套專為《古樹名木冊》而設的保育方案,確保名冊內的樹木得以保存及健康生長;如果有,方案的詳情是甚麼;政府會不會就該方案進行檢討;如果沒有方案,政府會不會考慮在短期內展開相關的研究工作,並訂立保育方案;
(二)現時有沒有計劃制定保護樹木的專門法例;如果有計劃,詳情和現時的工作進度是甚麼;如果沒有計劃,政府會不會在短期內展開相關的研究工作;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現時政府有甚麼措施確保具保育價值的樹木(例如灣仔區和中西區的石牆樹,以及在新界鄉郊地區郊野公園範圍外的樹木),不會被肆意砍伐?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視綠化及保護樹木的工作,各部門在各自不同的範疇下推行保育樹木的工作。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為了加強保護具特殊價值的樹木,政府在二○○四年設立《古樹名木冊》,並在同年發出技術通告,頒布全面的方案,以保育在《古樹名木冊》上的樹木(註冊樹木)。保育方案涵蓋的範圍包括:
(a)在提名和註冊程序方面,樹木護養部門須採納適當程序,辨認在其護養範圍內可能滿足《古樹名木冊》註冊條件的樹木,並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提名,以便康文署或漁護署按既定指引,評估被提名樹木是否適合納入《古樹名木冊》;
(b)在樹木檢查方面,有關部門須進行定期檢查和監察其負責護養的註冊樹木的健康情況。康文署或漁護署會作定期審核巡查,每年不少於一次,以評估註冊樹木的健康狀況,並在有需要時向負責護養部門建議跟進行動;
(c)在樹木護養方面,康文署或漁護署會在有需要時向樹木護養部門及其承建商提供專業的意見及在場作出指導;
(d)在匯報註冊樹木死亡方面,如果註冊樹木死亡,樹木護養部門必須向康文署或漁護署匯報,並且提供相關的資料作調查之用。如有關的樹木被證實不可救治,康文署會在《古樹名木冊》內簡述其死亡原因。康文署或漁護署亦可建議樹木護養部門在原址作出補償種植;
(e)在移除註冊樹木方面,除非註冊樹木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否則一律禁止移除。如註冊樹木受工務工程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有關部門可向地政總署申請移除註冊樹木,但應證明移除是最好及唯一的可行方案,同時必須考慮移植的可行性;
(f)在工務工程方面,相關的工務工程合約須備有條文,要求承建商保育在其工地範圍內的註冊樹木。承建商如損壞或未獲批准而移除工地上的註冊樹木,其表現可被評為劣等,因而影響將來投標工務工程的機會。承建商亦須按合約條款自費作出補償種植及向政府償還保育、保護、護養有關註冊樹木的費用;
(g)在批租土地方面,當批租有註冊樹木的土地時,地政總署會徵詢康文署或漁護署,以制定適當的條款,加入土地契約,以確保註冊樹木得到妥善的保育和護養。如在租出土地上的註冊樹木未經批准而被移除,地政總署可按土地契約條款,要求業主作出補償種植,並採取契約執行行動。
政府會密切監察註冊樹木的保護和護養,並會在有需要時檢討保育方案。此外,康文署於二○○七年成立了由樹藝界、學術界和專業樹木護理人員組成的樹木專家小組,向該署建議如何提升古樹名木的管理和護養水平,並在有需要時探討在護理上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案。而其他護養部門亦會按需要向康文署徵詢意見及分享其經驗。
(二)在保護樹木方面,目前本港已有多條相關法例適用於保護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的有保育價值的樹木。主要的法例包括:
* 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
*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
*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除法例外,政府亦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確保政府土地上的樹木得到適當的保護。此外,在私人土地方面,政府在七十年代起,已在土地契約中加入保育樹木條文。至於在七十年代以前已批租的私人土地,當這些地段的契約因發展而要申請更改時,地政總署會盡量藉此機會加入保育樹木條文。一般而言,有關條文會要求業權人在砍伐其土地上的樹木前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地政總署會在諮詢有關部門後,按照嚴謹的準則進行審批,包括是否有充份移除樹木的理據和可接受的補償種植計劃。如受土地契約保護的樹木,被違約砍伐,地政總署可按相關契約條文,要求業主作出補償種植,並採取契約執行行動。
經考慮到目前可保護具保育價值的樹木的相關法例及行政措施,政府現時沒有計劃制定專門保護樹木的法例。
(三)我在對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份的回覆中,已說明目前可保護具保育價值的樹木的法例及行政措施。這些措施亦適用於具保育價值的石牆樹和鄉郊樹木。
完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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