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停車場大樓的地庫B1層自二○○三年起被改作汽車展覽廳用途,但該處的設施一直不符合屋宇署就該用途所訂的消防安全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轄下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曾先後三次批准會展中心的管理公司將履行規劃許可中關於消防安全的附帶條件的時限延長,直至去年八月三日止,但在去年八月拒絕了把該時限再延長六個月。然而,城規會在十一月十四日覆核後,把該時限再延長至本年十一月三日止。另一方面,城規會較早前通過了一份由管理公司就加設走火通道及消防升降機提交,並經屋宇署及消防署批准的圖則。該圖則把走火通道的出口設在公眾休憩用地範圍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城規會在推翻小組委員會的上述決定前,有否諮詢小組委員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管理公司按屋宇署及消防處的要求提供指明設施的最新進展;
(三)是否知悉按上述圖則進行的工程的最新進展;設置走火通道出口會使有關的休憩用地的面積縮減多少;以及政府有否評估把走火通道出口設在公眾休憩用地的範圍內有否違反有關的規劃標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屋宇署及消防處在批准該圖則前,有否諮詢規劃署及地政總署?
答覆:
主席:
題述中的臨時汽車展覽場地涉及兩宗於先前獲批准作臨時汽車展覽廳(為期三年)的申請(編號A/H25/2和A/H25/6)。兩宗申請分別於二○○三年十月十日及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轄下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批准,並訂明申請人須履行就消防安全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二○○六的規劃許可並要求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履行有關附帶條件。
申請人其後曾就履行有關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期限申請了三次延期,小組委員會考慮到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相關部門沒有反對意見,以及有關延期建議不會產生任何負面影響,三次批准申請人的延長時限申請。然而,小組委員會於二○○八年八月一日考慮申請人的再次延期申請時(編號A/H25/6-4),認為申請人並無提供足夠資料及理據證明其為何未能早日為有關用途提供消防裝置,決定拒絕有關申請。
城規會其後於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考慮申請人對小組委員會有關決定的覆核申請時,考慮到申請人在上址進行消防安全裝置及走火通道工程的最新進展,包括已獲得屋宇署於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二十六日批准改建和加建工程的建築圖則,及於九月二十六日發出臨時建築物准許證,批准工程展開,而工程亦已經開展。申請人並在會議上承諾盡快完成有關工程,再加上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消防處)的意見,城規會決定延長申請人履行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時限六個月(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申請人如在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該附帶條件,有關規劃許可將會自動撤銷。
就甘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 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均為城規會屬下的委員會,亦由城規會成員組成。若申請人不滿小組委員會對有關規劃申請所作出的決定,可以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7條向城規會申請進行覆核。上述的個案,便是申請人根據有關條例向城規會申請覆核小組委員會於二○○八年八月一日的決定。城規會在考慮有關的覆核申請時,按一貫程序無須諮詢小組委員會,但已參考有關文件,清楚了解小組委員會的決定,同時亦考慮申請人在聆訊時的陳述,以及各政府部門的意見,才作出決定。
(二) 由於上述停車場申請改變用途以作汽車展覽廳,及建築物內部將作出結構上的改動,根據屋宇署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准的圖則所顯示,認可人士擬在作汽車展覽用途的場地內三處位置加建五道逃生樓梯,另外加建一部消防員升降機及洗手間,以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要求。根據屋宇署人員在本年二月十九日視察現場所得,擬建洗手間的工程已經展開。同時,消防處於已批核的建築圖則內要求申請人須提供一系列消防裝置及設備。直至本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消防處未有收到申請人提交已落實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進一步資料。規劃署已提醒申請人須於履行規劃許可條件期限屆滿前完成所有有關的裝置。
(三) 有關地點現時在《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25/1上,劃作「休憩用地」。該地點的平台現時是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公園,面積約8,700平方米。地面及地庫是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停車場,而臨時汽車展覽廳位於停車場地庫B1層。根據建築事務監督於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准的建築圖則,擬建逃生樓梯出口位於平台上的休憩用地。由於該汽車展覽廳位於地庫B1層,逃生樓梯出口須置於地面或平台以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有關規劃許可的要求。該幅休憩用地現時主要是提供靜態康樂設施,逃生樓梯出口所須面積只佔休憩用地的一小部分(約50平方米),亦非位於行人通道上,不會影響市民使用該休憩用地。
(四) 屋宇署在審批有關圖則時,曾按既定程序諮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包括規劃署及消防處,並將有關圖則送交地政總署審閱。同時,根據《建築物條例》,在審批建築圖則的過程中,須由消防處批註證明圖則已顯示建築物內所需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如有關部門就圖則提出意見,屋宇署會按照《建築物條例》考慮及處理圖則申請。
完
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