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半山區發展限制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一九七二年至今,政府實施半山區發展限制(「發展限制」)的行政措施,限制區內的建築發展,以紓緩交通擠塞情況。另一方面,有地產發展商計劃把位於西半山西摩道、衛城道及衛城坊的三個地盤合併,以興建一幢摩天住宅大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西摩道一帶執行發展限制的最新情況;

(二)鑑於申訴專員公署於2006年9月發表的直接調查報告指出,有關的政府部門未能有效執行發展限制,並建議當局如確定需要繼續執行發展限制,「應給予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清晰指引,以便執行妥當並合作無間」,政府有否按該項建議制訂指引;若有,該指引在西摩道一帶的應用情況如何;及

(三)鑑於上述摩天大廈落成後可能會加重半山區的交通負荷、影響鄰近樓宇的景觀,以及增加該區的居住密度,政府有否制訂補救措施,以及如何確保日後仍能貫徹執行發展限制?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六月訂立「半山區發展限制」的行政措施,限制半山區內的建築發展,以紓緩交通擠塞。當時基於交通理由引入「發展限制」,根據當時對交通的評估,以及當時已得悉的發展程度,政府決定推遲出售所有當區政府土地,以及所有會令該區的發展密度增加的土地契約修訂。「發展限制」僅為政府在過去三十多年,採取一系列紓緩半山區交通擠塞的措施的其中一項,一直沿用至今。

就甘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 政府就申訴專員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發表《執行「半山區發展限制」》的調查報告所作的回應中曾指出:

「訂立『半山區發展限制』的目的從來不是要禁止區內的所有發展或重建項目,而是用以限制發展和重建項目於現行土地契約所容許的程度。就那些無限制批約土地而言,如有關重建建議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建築物條例,則政府亦不能單方面限制其發展。我們必須指出「半山區發展限制」屬行政性質,不能凌駕私人物業的業權,地政總署亦必須尊重契約准許的發展權利。」

「半山區發展限制」的實施,跟推行其他很多公共政策措施一樣,由多個決策局和部門分工合作,並由運輸及房屋局負責政策統籌,由地政總署負責執行,一方面延遲出售該區的政府土地,另一方面把土地的發展密度限制於現有契約容許的程度。一直以來,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緊密合作,執行「半山區發展限制」。

根據資料顯示,由二零零六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一月期間屋宇署並沒有就西摩道一帶的發展發出佔用許可證(入伙紙),但共批准了14份建築圖則(部分地盤涉及多於一份圖則),所涉及地盤的有關土地契約,全部屬於無限制批約。因此,「半山區發展限制」並不能用於管制這些發展。

(三) 西摩道一帶的土地在《半山區西部分區計劃大綱圖》上主要劃作「住宅(甲類)」地帶,以反映現有的高密度住宅發展。近年該區的重建發展傾向興建較高的建築物。為了避免繼續出現有關情況或與環境不協調的建築物、保存現時山脊線和維多利亞港的景觀,以及對該區建築物高度作出更妥善的管制,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在二零零八年初就《半山區西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多個用途地帶加入建築物高度限制。此外,現時該大綱圖內的多個用途地帶,包括「住宅(乙類)」及「住宅(丙類)6-8」等用途地帶,均已訂明最高地積比率的限制,以保持現有樓宇的特色,並有助確保區內發展不會超過擬建道路系統及其他基礎設施的負荷能力。

就太古地產於西摩道、衛城道及衛城坊的擬議住宅發展,雖然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因應原訟法庭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決定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批准有關發展的規劃申請,城規會已就原訟法庭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聆訊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至五日舉行,現尚待法庭裁決。

與此同時,運輸署正進行半山地區的交通研究,其中一個目的是探討有否可行的運輸及交通措施,紓緩區內的交通問題。研究預計於本年年中完成。規劃署檢討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時亦會參考有關研究結果。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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