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私人建築物進行的加建或改建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擬進行上述工程的申請,當中有多少宗擬在建築物的公用地方進行的工程未經有關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或其他共同業主同意,又有多少宗擬在私人處所進行的工程未經有關處所的業主同意;並按工程的類別及審批結果列出分項數字;
(二)屋宇署批准在建築物的公用地方及私人處所進行加建或改建工程時,有否規定申請人須就有關工程及有關構築物投購公眾責任保險,以保障公眾;
(三)當屋宇署得悉在建築物的公用地方進行而未經有關法團、業委會或其他共同業主同意的加建或改建工程會影響公眾安全時,會否知會民政事務總署,以便該署派員協助有關的法團、業委會或共同業主跟進;及
(四)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法團、業委會及其他共同業主阻止未獲其同意而在有關建築物的公用地方進行加建或改建工程,以保障公眾安全及有關業主的權益?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屋宇署共收到7,925宗擬於私人建築物(包括住用、商業、工業及綜合用途樓宇)進行加建或改建工程而提交建築圖則作審批的申請,其中有6,976宗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詳情列於下表:
審批加建或
改建工程建築
圖則的申請 獲批准的
年份 數目(註) 申請數目
── ────── ─────
2004 1,166 958
2005 1,437 1,234
2006 1,681 1,431
2007 1,869 1,729
2008 1,772 1,624
───── ─────
總計 7,925 6,976
(註:在某一年度提交的申請未必一定在同一年度獲得批准。)
至於申請人曾否取得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同意進行有關工程,屋宇署並無有關紀錄;該署亦無上述加建或改建工程的性質的分項統計資料。
(二)大廈管理是業主的基本責任,當局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提醒法團及業主在樓宇進行建築工程時需注意的安全事項,包括購買適當的公眾責任保險的重要性。雖然《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主要目的是規管私人建築物的安全及衛生標準,而並不包括樓宇管理及投購公眾責任保險的事宜,但為確保公眾安全,如有關工程的施工地點是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屋宇署在批准建築圖則及發出施工同意書時,會要求承建商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此外,在推行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時,屋宇署亦會透過一系列的公眾教育計劃,提醒市民購買保險的重要性。同時,民政事務總署亦會繼續積極鼓勵法團及其他業主組織為大廈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以保障業主及公眾的利益。
(三)屋宇署若在審批建築圖則過程中發現有關建築工程位於大廈的公用部分,而該大廈已成立法團或已聘用管理公司,該署在批准有關圖則後,會發信通知大廈的法團或管理公司。同時,屋宇署會提醒申請人《建築物條例》第14(2)條的條文,即屋宇署的批准圖則或施工同意書不得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或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申請人須自行取得法團或大廈業主的同意,才可在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工程。
此外,若屋宇署接獲正在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及在調查後證實有未經屋宇署批准而在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的建築工程,會發出勸諭信給有關業主/佔用人,勸諭他們停止違建工程。為方便法團作出跟進,屋宇署正計劃將有關勸諭信抄送有關的法團及當區的民政事務處;若法團有需要,可聯絡當區民政事務處,尋求意見及協助。若有關人士並不遵從勸諭,屋宇署會根據現行對違例建築物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四)為保障業主在建築物公用部分的權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已訂有相關條文,禁止任何人在沒有業主委員會或法團批准下,將建築物公用部分改作自用。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賦權法團使建築物公用部分維持良好合用的狀況,並可對建築物公用部分進行任何翻新、改善或裝飾工程。如有人未獲法團同意,在建築物公用部分進行加建或改建工程,法團可阻止或還原有關工程,以及向有關人士追討賠償。如有需要,法團可到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此外,當局會繼續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例如在推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時,屋宇署會在註冊承建商須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指明表格中加入附註,提醒業主應在大廈公用部分進行工程前先諮詢其他共同業主,並注意大廈公契下的民事法律責任。
完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