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近日,香港各區接連發生多宗樹木倒塌意外,造成市民受傷及財物損失,有社會人士要求政府加強樹木的巡查和護養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評估在郊野公園以外的政府土地上樹木的平均年齡;若有,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數字;政府會不會在平均樹齡較高和人流或車流較多的地區加強樹木的巡查及護養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現時有沒有關於在政府土地上種植樹木的地點、土質、生長空間、間距和樹木品種的指引;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會不會檢討有關指引;若會檢討,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若沒有指引,原因是甚麼;政府會不會重新考慮制定樹木法,以規範樹木的護養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現時有沒有關於樹木護養工作的外判服務承辦商的登記、甄選及工程招標事宜的指引和程序;若有,詳情是甚麼;政府外判樹木護養工作時,有沒有規定承辦商須完全遵守所有關於樹木護養和管理的政府內部技術通告及指引;若有規定,政府如何監察他們有否遵守指引;若沒有規定,原因是甚麼;承辦商若在外判工作過程中損毀了樹木,會不會受到處分,並須承擔甚麼責任?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積極推動綠化工作,致力廣種花草樹木,並加以妥善護養和保育,藉以提供更優質的居住環境。鑑於近日社會對樹木保育和公眾安全的關注,政府已成立由政務司司長牽頭的專責小組,成員包括發展局、環境局、民政事務局、運輸及房屋局,以及在現行「綜合管理方式」下負責護養樹木的各執行部門,全面檢討政府內部的樹木管理組織架構及分工;樹木管理方面的現有法例;投放的資源;人員的培訓和裝備等課題;以及就須予改善的範疇提供建議。專責小組預計在六月底完成工作,並提交報告。
由於檢討工作正在進行,我今日就陳淑莊議員提問的回應,是基於目前的狀況,並未反映專責小組在檢討後可能提出的結論和建議。就陳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鑑於本港樹木數量繁多,即使剔除郊野公園,單是路旁、公共屋?,及政府設施和土地上的樹木數以萬計。我們並沒有就這大量的樹木進行全面統計,因此無法提供就這些樹木的樹齡,按全港性或分區整理的資料。不過,在巡查和護養樹木方面的工作,各部門是會考慮實際情況,包括樹木的狀況和所處的地方而作出適當的安排,例如針對載於《古樹名木冊》的古樹,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的詳細檢查,以作出適當跟進及護養。又例如位於人流或車流較多地區,包括公園、公共屋?、路邊及郊野公園的康樂場地等的樹木,有關部門會按情況加強對這些樹木的巡查、監察及護養,亦會因應健康狀況欠佳的樹木,或體型較大或樹齡較高的樹木作出適當安排。在颱風過後亦會進行額外巡查及護理受損的樹木,以減低對公眾安全的威脅。
(二)發展局工務科的前身,即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科,於二○○四年就綠化工作推出網上手冊,手冊內容涵蓋樹木和其他植物的設計、種植及護理,當中包括種植目的、種植地點、土質、植物品種、種植方法等,為各參與綠化工作的部門提供政策及技術指引。部門除了參考上述資料外,亦會根據其運作的獨特需要各自訂立部門指引。至於選擇植物品種方面,在政府的綠化工程中,可栽種的植物品種繁多,設計者會因應設計概念及環境因素,例如種植範圍內的小氣候、土壤質素、視線影響、交通流量、景觀特點、具斜坡護土功能等,並須考慮工程費用預算及護養的要求,以及區議會和地區人士的意見,然後在眾多植物品種中作出選擇。我們亦會不時檢討有關綠化工作網上手冊內的指引,並更新其內容。在今次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的檢討中,更新和統一各有關樹木的指引亦是研究的課題之一。
至於須否訂立樹木法,目前本港已有多條相關法例適用於保護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的樹木,包括《林區及郊區條例》、《郊野公園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盜竊罪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等。政府亦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確保政府土地上的樹木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在私人土地方面,政府已在七十年代起在土地契約中加入保育樹木條文。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亦會重新檢討另立樹木法的需要和理據。
(三)為了確保政府外判的綠化工作達到一定的標準,決策局或部門就綠化工作訂立工程承建商名冊,例如各工務部門均須聘用屬發展局工務科認可綠化工程專門承造商名冊上的承建商進行綠化工作。這些名冊上的承建商必須符合有關當局的認可條件或在技術及管理方面的要求,才可成為登記在這些名冊上的工程承建商。
合資格的外判承建商,在執行樹木遷移和護養工作時,亦要遵從這些工程合約內的技術規格,這些技術規格是參考現行有關樹木遷移和護養工作的技術通告及指引,並因應個別的工作需要而訂定的。
在合約期間,有關部門會透過巡查、監察和審核承建商的報告,按合約要求規管承建商的工作質量。如承建商沒有履行合約條款而導致任何樹木損毀或破壞,須按合約條款承擔責任,如提供合適的修復措施或進行補償種植等。根據當局對承建商的管理指引,工程管理人員亦須對承建商作出處分,如發出書面警告或將未如理想的表現反映在承建商的表現評核報告中,從而可能影響這些承建商將來成功競投公共工程合約的機會。
完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