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巿民的投訴,他們表示早於1990年代就已有預定用途的新田公園內的一條行人徑遭人非法改建成行車道路一事,向地政總署作出投訴。申訴專員公署於2008年發表調查報告後,地政總署承諾盡快修復行人徑。最近本人接獲地政總署回覆指將以規範化方式處理該宗事件,不會就該等非法行為採取行動,並表示以規範化方式來處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是政府既定而且務實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曾否以規範化方式處理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上被非法佔用的問題;過去3年,政府以規範化方式處理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的政府土地的每宗個案的下列詳情:
* 地點
* 所涉面積
* 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情況
* 接獲關於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投訴或舉報的年份
* 政府以規範化方式處理該個案的年份
(二)在作出是否以規範化方式處理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個案的決定時,有否既定準則作為依據;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訂相關準則;
(三)在進行以規範化方式處理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時,需否遵守既定的程序;若然,該程序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訂該程序;及
(四)在以規範化方式處理非法佔用已有預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前,需否作公開諮詢;當巿民不滿意政府以規範化方式處理有關個案,現時是否有機制讓巿民提出投訴;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制訂相關的機制?
答覆
主席:
元朗地政專員於二○○五年九月接獲匿名信件,投訴有人將一條主要位於元朗新田一幅由政府土地牌照規管的土地上的行人徑,非法改成一條同時可供車輛使用的通道。不過,元朗地政專員後來知悉該通道在二○○五年之前,甚或更多年前,已有車輛使用;而根據元朗民政事務專員進行的地區諮詢所得的結果,大部分當地居民都要求保留該通道,以供行人及車輛使用。此外,民政事務專員已答應考慮按一般鄉村通道的標準,改善該通道的路面,並會就此進行地區諮詢工作。有關個案的詳細資料,已載列於地政總署於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呈交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打擊非法棄置廢物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資料文件第CB(1)1911/08-09(02)號。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亦在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與委員作出討論。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以往發出政府土地牌照的目的,是要整頓新界鄉間的寮屋或對某特定用途的土地批出牌照。不過,這類牌照現時已甚少批出。政府目前採取的政策,是在適合的情況下,把短期內不會發展的空置政府土地,通過短期租約方式,批出作臨時用途;同時在適當時候把舊有的政府土地牌照逐漸轉換成短期租約,以便更有效地實施土地管制。如發現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可能會通過向佔用人發出修訂或新的短期租約(或修訂政府土地牌照),把佔用情況納入規範。自二○○七年年初至今,地政總署轄下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已完成以短期租約規範擴大租約範圍的資料見附件。
(二)一般而言,如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在短期內無須收回作其他發展用途,以及通過修改短期租約(或修改政府土地牌照)或發出新短期租約以規範佔用該土地的申請不違反其他現行政策,則地政處可考慮接納該申請,把佔用情況納入規範。這是解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的務實方法,也無需當局動用大量人手巡查,以防止有關土地再被非法佔用。
(三)地政處在處理這類個案時,一般會徵詢各相關部門(例如規劃署、屋宇署、運輸署、路政署及渠務署等)以及有關地區民政事務專員的意見。如沒有收到反對意見,地政專員可考慮批准有關申請。以規範化方式批出的短期租約,一般須繳交市值租金。
(四)民政事務專員在獲地政處邀請諮詢規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時,會就個別情況徵詢地區人士的意見。民政事務專員亦會應地政專員的要求協調不同的意見。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