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七月九日)於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辯論「有關樹木管理政策的檢討工作及報告事宜」的發言:
代主席女士:
由政務司司長率領政府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組成的樹木管理專責小組,已按原定計劃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的工作,於6月29日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報告,並於同日向公眾發表報告。由於社會上有期望我們能於很短時間內完成這個報告,所以工作期間未必能做到往常有高度的諮詢,但在此我必須要強調司長本人主持了每一個檢討工作會議,亦親自與有關的樹木專家會面,甚至實地考察有關部門於樹木管理方面的工作。
感謝陳淑莊議員今日提出休會待續議案討論這個課題,但事實上,在今個月28日的發展事務委員會上,亦會再次就樹木管理報告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所以容許我於今日的討論集中回應三點。這三點是今次檢討工作內對於樹木管理工作的定位;第二方面是我們如何改善樹木管理工作制度的架構,換句話說是一般所說的「綜合管理模式」,相對於有些議員提到的單一部門;第三方面是差不多每一位剛才發言的議員都有提及有關訂立新的樹木法例的討論。
雖然這次的檢討是源於關注公眾安全,但專責小組於商議過程中很清楚明白到,像剛才潘議員或劉秀成教授所提到,單靠樹木管理及護養,而不配合香港的綠化及園境政策是不能根本解決樹木安全的問題。簡單而言,如我們在不合適的地點種植不合適品種的樹木,而且泥土空間、陽光亦不足夠時,一定會影響樹木的健康成長,令樹木日後的管理及護養工作更加困難,亦會耗用更多的資源。因此專責小組建議應採用更加全面而且可以持續的方式來管理樹木這方面的問題。有恰當的規劃、妥善物色種植地點、合適的設計及小心選擇品種,這樣我們就能較確保所種植的樹木在健康、美觀、存活能力、日後保養、以至公眾安全等方面都可以持續。正正由於這個理念及對於樹木管理的定位,專責小組建議於發展局開設一個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的政策綱領,於這政策綱領下面,下設這兩個辦事處,分別掌管綠化園境的工作及樹木管理的工作。
要做到全方位的樹木管理,我們必須要顧及公眾的安全。而就公眾利益作為依歸是我們任何施政方面要考慮的。當然於樹木出現問題時,我們會設法去救治,但如果樹木已經無法救治,或是處於一些人流非常頻密的地方,而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我們亦應該以安全為最先的考慮,而把樹木移除。
於其他方面的工作,我們亦需要平衡多項因素,一方面考慮樹木的健康情況、樹林的價值,進行補救措施後預計的存活機會及存活時間,另一方面亦要考慮所涉及的費用和工作。另一個考慮的因素是香港作為一個要發展的社會是有發展方面的需要,所以在推展基建項目以推動香港經濟發展時,維持香港的競爭力,我們的發展應該是可持續而且均衡的,並且要妥善顧及環境保護,從而為市民提供優質城市生活,所以雖然我們很愛惜每一棵樹木,但不能夠保證每一棵樹也不被移除的。在推行公共工程項目中,無可避免會移除一些樹木,但我們會確保採取適當措施彌補損失的樹木。正如剛才有位議員亦有引述,於過去三年,各個工務部門基於發展需要移走了一萬棵樹,但同期間亦種植了六萬棵樹來代替。
近期有一個例子剛好引證到我剛才所說的各方面考慮,及今次對樹木管理的定位。我作為香港大學的舊生,相信在坐很多位都一樣,可能最近都收到由港大的詹志勇教授發給各位港大校友的一個電郵,講述近期於香港大學中山廣場一棵超過四十歲的石栗樹,因為真菌入侵而需要移除,詹教授於他發的電郵內是這樣說的,它原文是英文,這是一個翻譯。詹教授認為在校園內活動頻繁的地方,保留這一棵危險並極有可能倒塌的樹木,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根據科學的證據,以及這一棵樹對人命及財產所構成的風險,現在建議香港大學立即安排砍伐有關的樹木,當然內裡重要的字眼是科學的證據及風險的評估,以做出一個負責任的工作。
政務司司長今次領導的樹木管理報告正正是希望引入科學的論證,加強我們對於樹木風險的評估,以至向公眾以負責的態度來做好樹木保育工作。
至於在第二方面,就是我們建議的制度架構是否合適的安排。有議員提到我們是否在很多部門做樹木管理工作之上加設兩個辦事處,這種做法是否有效,會否架床疊屋呢?在這方面由於全港樹木為數眾多,若以全盤集中管理方式由“單一政府部門”負責樹木管理工作,既不理想,而實際亦不可行。主席你都可能會明白,舉例來說,如果在我們今日的「綜合管理方式」之下,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除執行防火巡邏及保養燒烤場地等康樂設施的日常職務外,也須兼顧郊野公園樹木的護理職責。假如採用“單一政府部門”管理全港的樹木,換句話說便涉及指派另一部門的人員負責郊野公園範圍內樹木的管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將全港政府土地上的樹木撥歸“單一政府部門”處理,這個“單一政府部門”將需要管理全港郊野公園、公共屋、路旁、公園、人造斜坡、以及所有未批租及未撥用的政府土地裏數以千萬計的樹木,這個部門將需要和原本管理這些設施的部門協作,這種做法不單會做成重覆、資源上的浪費,而實際上和我們政府今天的架構完全不吻合。在專責小組討論架構的過程中,我們曾參考香港在斜坡管理的工作和經驗。大家可能仍記得,香港在1970代經歷了極為嚴重的山泥傾瀉事件,當時亦有一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無獨有偶當時的建議,和我們今天很相近。它都是提議在政府內部成立一個中央機構去統籌斜坡安全和土力工程事宜,包括斜坡調查、設計、監察和維修的安排。該辦事處,亦即今日的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的土力工程處(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經過超過了三十多年的努力,這辦事處建立了的權威和公信力是不容置疑的。值得留意的是到今日為止,政府在斜坡維修管理的工作都不是採取單一的部門,我們都是採用「綜合管理模式」,將斜坡維修的工作分配給護養斜坡所在的相關設施的部門,而土力工程處只是擔當負責中央統籌,為部門提供專家意見,但當然土力工程處是經過三十年建立這威信和權威性,我們建議的「樹木辦」能否有同樣的效果恐怕大家要拭目以待。因此,專責小組建議改善現行的制度架構,由發展局成立一個綠化、園境和樹木管理組,這和陳克勤議員提出的其實是吻合的,唯獨是在這個組之下我們設兩個單位,一個負貴綠化的工作,一個負貴樹木管理的工作,而這個組的組長無論是在構思的架構和職級和我們在年多前經各位議員支持成立的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是完全一樣,唯獨是我們今次沒有給它一個「專員」的名稱,所以陳議員可以放心,我們在整合工作、分配職能都是可以有經驗可以參考。
我在這裏亦特別想回應因有兩三位議員亦提到死因裁判庭判審員的建議,我們今日的建議完全符合判審團的建議,就著其四個建議裏其中一項,判審員當時是這樣說:應成立獨立部門處理本港所有樹木的風險評估工作,而各管理部門應將它們緊急的個案轉介給這部門。換句話說,死因庭的判審員都認同既是有分別管理樹木的管理部門,亦要有獨立做風險評估的部門,兩者之間是轉介的關係。
第三點是在辯論中聽到最多的,當然是是否需要訂立「樹木法」。我可以在這裏向各位議員講,其實在專責小組檢討的過程中,這亦是我們探討最多的課題。我們曾經反覆考慮,亦不斷問自己現行可應用於保護樹木的法例是否足夠?樹木管理各個範疇有什麼項目是有需要透過訂立新法例去解決?訂立一條樹木法有什麼實質的作用是現行的法例以及現行和打算推行的行政措施所不能達致的?在保護樹木免被蓄意損方面,現時已有相關法例適用於政府土地上的樹木,有些亦適用於私人土地上的樹木。過往也有成功檢控的案例,可見有關法例大體而言有效地保護樹木。此外,法例所定的刑罰也屬恰當。根據我們的記錄,法庭幾乎從未判處法例所定最高刑罰。樹木不外乎都是生長在政府土地或是私人土地。在政府土地上,當局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確保政府土地上的樹木得到妥善保護。發展局工務科發出的技術通告訂明,不會因進行工務工程而不必要地砍伐任何樹木。工程項目的倡議者應先考慮樹木能否留在原處,若不可行,才考慮把受影響的樹木移植他處。砍伐樹木只能作為最後考慮的方案,並必須作補償種植。各政府部門將會繼續嚴格遵守相關要求,並推行在今次檢討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改善措施,所以從政府土地上的樹木而言,似乎並無立法必要。至於在私人土地上的樹木,專責小組注意到,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中期起,政府已先後在土地契約中加入「樹木保育條款」和「園境條款」,當這些土地重新發展時,政府也可以透過規劃機制或在土地契約的修訂方面,再在土地契約中注入樹木保育的新規定。當然在目前來說如果土地契約沒有保樹的條款,似乎是有不足的地方,但正如我們今次檢討提出,要訂立新的樹木法,如其範團只是針對在私人土地上,而又不受土地契約內的保樹條款限制,正正就是牽涉到各位都引述唐司長所說的一個於私人業權方面的問題,而是需要我們非常小心處理。所以為了能更清楚回應各位議員對於立法方面的看法,我們並沒有就立法工作判死刑,我們於報告內相關的章節是這樣說的:經過審慎考慮之後,專責小組認為於現階段無需要修改法例,應該著力落實各項行政措施,改善各方之間的協調,加強樹木的風險評估,提升專業的知識水平,以及鼓勵公眾參與。我們是適宜先檢視這些行政措施的實際成效,才考慮修改法例的需要,所以我們一定會因應運作的情況不時作出檢討。
正如政務司司長於報告書的序言指出,這個報告只是一個開端,要落實推行還需要大量後續的工作,亦都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及市民的參與,結果我們是否能夠抓住今次報告的契機,就香港保育樹木的工作做得更好,希望大家給予我們信心及支持,多謝代主席女士。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