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有關促進私人機構參與土地重新發展的建議:《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的申請門檻的總結發言:

多謝主席,我想就剛才發言的朋友有數點想回應,特別是關於工廈,因為我們於去年提及這個建議放寬至8成的時候,是沒有特別把工廈放在特定的地段,我留意到嚴先生,是文化界的朋友,所以我覺得需要特別回應,因為我亦十分關心創意文化產業,你提到火炭工業區已有一定的文化發展,我自己亦有親身參觀過。

於上一次會議我們首次提交今次的申請,即3類地段裡包括達30年但處於非工業地段的工廈,我是有很詳細的解釋。當時我是這樣說,因為香港經濟已轉移,我們現時面對很多工業大廈,總樓面面積為1,700萬平方米,我們整體認為它的使用率不是太好,或其用途未盡凸顯這些寶貴的樓房,所以,尤其是經過了過去一段很長的時間,城市規劃委員會已透過城規程序改變用途,例如改變為商貿地段或其他地段,但仍然不能夠可以達到有規劃得益的發展,例如在海濱的土地或是處於窄路的工業地,在規劃上已要求若他日重新發展,一定要預留海濱長廊,一定要擴闊道路,即樓宇要後移,歸根究底是業權分散的問題。所以今次提出特別針對工廈,我們將樓齡再降低,因為大家明白,香港工業的起飛並非在50年代,而是在約70年代。我們現時估計和數字顯示,若把工廈訂於50年的話,根本就是寥寥可數,根本不是針對性地處理這問題。但我明白,當日我亦是這樣向立法會議員交代,若今日看處理重建工廈便說成政府鼓勵清拆重建,其實並不是這樣。我當日是說,翻新的潛力更加大,大部分是不需要拆卸重建。但是兩項工作我們分開進行,這是需要法例上的工作,所以今日要到來討論,到暑假休會之後我們即使提交到議會作先通過後審議,或許未必能於今年年底可以完成,當時我亦向議員表示我承諾會於同時間,即今年暑假休會之後,如果這法例以憲報公告形式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時,我應該可以向各位交代政府是怎樣促成工廈的改裝。這個承諾不是我的個人承諾,因行政長官於最後一次經機會後表示這是他付與我們的工作,希望配合6個新的經濟活動,特別是嚴先生關心的創意產業。我希望作這樣澄清,希望你千萬不用擔心我們鼓勵所以工廈都一定要重建;剛才觀塘區的朋友都希望我們能想多一點創意方法來鼓勵工廈轉型、翻新及改建。

第二是我亦聽到有些朋友說我們很保守,為何要訂一些門檻,還有其他很多於土地契約上業權的問題是需要處理的。我想大家都聽到這個議題是相當富爭議性,今次發展局經過很審慎的考慮,我認為提出的方案是很審慎,甚至偏向保守,所以我們由去年的40年樓齡改為50年,希望大家能看到於法例執行下對於市區更新有一定的效益,我們稍後才會處理其他問題,因為如果要改變地段的計算方法,例如剛才有朋友提到一些失蹤的業主或一些大地產商當日發展時還有一些業權,這可能是需要修改主體法例,並不是今次工作的主要目的。

今次主要的目的為啟動當年,即1999年通過主體法例時,已經訂明現在先用9成,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可以於適當時候,就某一些特定地段把它降低到8成,所以這就是今次工作的目的。如果有人希望我們更進一步,恐怕現在不能滿足這一點。

第三方面為我覺得今日的討論非常有用,聽到很多人的心聲,有小業主,亦有從事重建更新工作發展商的看法。對於行政當局來說,我恐怕這個課題不容許我們再議而不決,我很盼望於未來3、4個月會繼續跟進作一些可以令議員釋疑、少一些擔心、提供資訊,或於行政方面可以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到立法會復會後我們會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憲報的公布,把這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到時會以民主方式決定這課題是否應該得到同意進行,我們行政當局對於今日出席的數十個團體、數十個朋友及小業主亦都有一個交代,多謝主席。

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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