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據報,樓宇樓層編號的問題早前引起社會關注,因為有新樓盤在編排樓層方面,除了刪去一般被認為不吉利的樓層編號(例如4、13、14、24及34樓)外,亦由第39樓立刻跳到第60樓,再由第68樓跳到第88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屋宇署在審批樓宇的建築圖則時,會否考慮發展商提供的樓層編號是否有邏輯地順序編排;遇上與一般做法相差很遠的情況(例如將2樓訂為288樓),會否建議作出修改;
(二) 地政總署在審批預售樓花同意書時,會否考慮有關樓宇的樓層編號是否容易引起公眾誤會(例如誤以為樓宇高88層,其實只有46層);及
(三) 樓宇樓層的編號對政府提供緊急救援服務有否影響?
答覆:
主席:
建築事務監督(監督)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條文審批建築圖則。條例第16條列明監督可拒絕批准建築圖則的具體考慮,當中並不包括建築物樓層編號的安排。因此,監督不能基於建築圖則內的建築物樓層編號安排而拒絕批准有關圖則,否則便可能面對被指越權而受到法律挑戰。雖然如此,監督如認為建築圖則內的建築物樓層編號會引起混亂,可建議申請人作出修改,但此只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定效力。
近期公眾所關注位於干德道的一個發展項目,就建築物樓層編號的安排方面,實際上是出現了兩種情況。首先,這幢建築物採取了在本港相當普遍的做法,刪除了一般被認為不吉利的層數編號,沒有了4、13、14、24、34和44樓,即俗稱「跳層」。此外,圖則亦顯示建築物的40、41、42、43、45和46樓層均分別備有「亦稱60樓」和如此類推的61、63、66、68和88樓層編號。按現行法例規定,監督是沒有法定權力就建築圖則內的建築物樓層編號安排而拒絕批准有關圖則。由於主稱和「亦稱」的樓層編號安排均是從下層至上層由小至大,故監督認為沒有需要建議申請人作出修改。
我現回覆問題的三個部分:
(一) 如我先前回覆,根據《建築物條例》,監督是沒有法定權力就建築圖則內的建築物樓層編號安排而拒絕批准有關圖則的。雖然如此,監督如認為建築圖則內的建築物樓層編號並非有邏輯地大致順序編排,可建議申請人作修改,但此只屬建議性質而並無法定效力。事實上,干德道個案引起關注,並非樓層編號上與一般做法相差很遠,而是在樓層編號的主稱上,再加入一個極為罕見的「亦稱」安排。
鑑於近日公眾對建築物樓層編號事宜的關注,屋宇署經考慮後已決定與有關持份者共同檢討並修訂現行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以訂定編制樓層編號的合理模式及良好作業守則,要求業界自律跟從。發出《作業備考》是屋宇署要求業界在建築設計上跟從優良作業模式常用的方法,一向行之有效。該署會盡快就建築物編制樓層編號安排向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屋宇建設小組委員會提出建議及進行諮詢,盡快修訂《作業備考》。從過往經驗來看,一經監督發出《作業備考》,業界都會遵從,相信再次引起公眾關注的情況應可避免。
(二) 「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為行政措施,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避免購入樓花人士因發展商未能履行其發展而蒙受損失。
根據大多數批地文件的規定,政府批准預售樓花的先決條件之一,是有關的大廈公契必須先得到地政總署署長的批准。在審批大廈公契時,地政總署會接納屋宇署已批准的建築圖則上的樓層編號為大廈公契內列明的樓層編號。
為提高樓花銷售的透明度,現時,「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的指引,均有要求發展商在售樓說明書內須提供訂明的物業資料,包括大廈公契的要點等。
一般來說,發展商過往都有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樓層剖面圖,以顯示大廈的樓層數目及位置,以及在售樓說明書較後部分的「參考資料」內,載列樓層資料。
為進一步加強售樓說明書內有關樓層資料的透明度,運輸及房屋局會與商會商討,要求發展商在售樓說明書中的首部分有關「發展項目基本資料」一欄中,清楚列明樓層資料。
(三) 根據保安局所提供的資料,政府提供緊急服務時,正確的事發地址包括樓宇樓層的編號屬關鍵資料,可以方便前線人員盡快前往正確位置,處理緊急事故。一般來說,樓層編號的輕微改動,例如有少部份的樓層編號被刪除,不會對警方處理緊急事故或消防處提供救護滅火的救援工作有太大影響。不過,若樓層編號太過不依常規,過於複雜化,則有可能會影響政府提供緊急服務的效率。如第一部分的回覆所述,屋宇署在訂定編制樓層編號的方法及良好作業守則時,亦會徵詢及參考保安局的意見。
完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