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住宅單位滲水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很多巿民的投訴,指他們所住單位的牆壁或天花滲水,儘管他們曾多番向水務署及由食物環境生署和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和尋求協助,滲水問題仍未見改善,影響他們的居住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上述政府部門及聯辦處分別接獲有關住宅單位滲水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曾轉介其他部門或聯辦處跟進的個案數目;
(二) 第(一)項的投訴個案當中,獲查明滲水原因的個案數目,以及當局有否協助投訴人解決有關問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當局有何新措施協助居民解決住宅單位滲水的問題?
答覆:
主席:
申訴專員在去年發表的「有關滲水投訴的處理的直接調查報告(申訴專員報告)」中指出,『滲水基本上是樓宇管理及維修問題,應由業主負責。但假如造成公眾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食水,政府便有責任介入』。政府認同此觀點。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於2006年年中成立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處理政府有責任介入的滲水問題。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 聯辦處為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務,統籌食環署、屋宇署及水務署處理有關滲水投訴的工作。聯辦處會作內部協調和溝通,統一處理市民的滲水投訴個案,因而無需轉介其他部門跟進。
聯辦處沒有特別為住宅樓宇分別備存統計數字。不過,我們相信絕大部分的滲水投訴均來自住宅樓宇。下表列出聯辦處在過去3年所接獲的所有投訴個案數字:
2009
2007年 2008年 (1–10月)
────── ────── ───────
17 405 21 717 18 196
(二) 答案第一部份列表的年度的其他相關統計數字如下:
2009
2007年 2008年 (1–10月)
───── ────── ───────
證實需要
聯辦處處理
的個案
(見註) 7 025 9 564 8 296
獲查明
滲水原因
的個案 3 246 4 476 3 984
註: 聯辦處對滲水源頭調查有既定的標準及規定。部分接獲的滲水投訴個案由於不涉及生滋擾、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供水,並不屬於聯辦處法定權力跟進的範圍。亦有部分個案涉及虛報、滲水已經停止或投訴人撤銷投訴等,因此聯辦處不會繼續調查工作。
如聯辦處的調查結果顯示有關滲水問題涉及衞生滋擾、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供水,聯辦處及有關政府部門會分別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採取執法行動,協助投訴人跟進個案,務求停止滲水的源頭。
(三) 政府成立聯辦處的目的,是透過提供「一站式」服務,更有效地處理政府有責任介入的滲水問題。聯辦處不時檢討其運作模式,以求提升效率,務求更有效地協助市民解決滲水問題。根據就研究聯辦處運作模式而進行的中期檢討的結果,以及申訴專員報告中的建議,聯辦處已推行多項改善措施,包括為調查工作發出更清晰的內部指引、為各階段調查工作訂定指標以監察調查進度、就決定是否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行使進入有關地方的權力發出更清晰的內部指示,及加強聯辦處各單位之間的訊息處理和溝通等。聯辦處亦已對其為滲水調查工作聘用的顧問公司發出更清晰的工作指引及指標,並統一文件格式。該處亦會就其取代顧問公司以接手嚴重延誤個案的調查工作擬訂準則和指引。聯辦處會繼續檢討其工作,以進一步改善對市民的服務。
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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