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城規會的權力及職能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二月,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一宗有關西半山西摩道發展項目的規劃許可申請的案件中裁定,鑑於《城巿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3條訂明,經核准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核准圖),須由所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行使權力時使用作為指引的標準,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在考慮規劃許可申請時,無權考慮任何或所有其認為可以達至在公眾利益方面屬正確決定的規劃因素,而必須在核准圖所限的範圍以內行使酌情權,否則便屬越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上述判決後,有否檢視現時各份核准圖能否有效地限制發展的密度;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進行檢視;

(二) 鑑於有市民表示擔憂城規會因不能按公眾利益審批規劃許可申請而「被廢武功」,當局有否評估上述判決對城規會行使其職能的影響;及

(三) 鑑於交通、景觀、空氣流通等事宜一向是城規會審批規劃許可申請的首要考慮因素,在上述判決後,政府有否檢討城規會的權力及職能;若有,有否考慮修訂《城巿規劃條例》,將公眾利益定為城規會審批有關申請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答覆:

主席: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本年三月曾就問題所指的上訴法庭判決作出深入討論,在考慮到該個案的獨特規劃背景及聽取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城規會認為該判決不會對規劃制度,以及城規會的運作和功能帶來重大影響。因此決定不會就該個案上訴至終審法院。此外,城規會表示,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無須因該判決而作出任何修訂,在考慮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申請時,城規會會繼續遵照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來進行。目前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連同其說明書和有關的城規會指引,已為評審規劃申請提供清晰的規劃意向、準則及指引。政府認同城規會以上的觀點。

(一)按行政長官的指示擬備香港某些地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均是城規會的恆常工作。就此,城規會一向也有,亦會繼續檢視現有分區計劃大綱圖,如認為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修改,以達致上述目的。上述判決涉及的是一個頗為獨特的住宅地帶,有其本身的規劃背景和理據。規劃署已手檢討這類為數不多的地帶,有需要將會修訂適用於該地帶的註釋和說明書,以配合城規會日後處理相關規劃申請的工作。

(二)及(三)如上述,政府認同城規會的觀點,該上訴庭的判決不會對規劃制度,以及城規會的運作和功能帶來重大影響。城規會可繼續按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說明書及城規會指引,在處理每一宗規劃申請時,考慮有關的規劃因素,例如法定圖則的規劃意向、土地用途的協調、發展用途的影響及公眾意見,才作出決定,以達致城市規劃條例的宗旨。因此,政府認為沒有需要修訂城市規劃條例。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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