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及發展局局長近日分別表示,當局正積極考慮不再為發展商提供額外樓面面積作為誘因鼓勵他們興建綠色環保樓宇,因此正檢討現有措施,並不排除稍後會立法強制樓宇加入環保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選擇是否立法強制興建綠色環保樓宇;
(二) 是否知悉現時與香港的發展程度相若的城市當中,哪些已經就上述事宜立法,哪些城市只以鼓勵措施推動興建綠色環保樓宇,以及當中各自的原因為何;
(三) 有否評估現時發展商已向政府購買、已補地價及市區重建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和香港機場管理局的現有土地會否受將來政府就上述事宜制定的法例或提出的新管制措施影響;若會受影響,詳情為何;若不受影響,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會否在賣地條件中注入有關興建綠色環保樓宇的新元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鼓勵發展商在其樓宇發展項目中加入環保、完善生活及必要設施,政府分別透過訂明於《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的規定,以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作業備考,就該些設施提供總樓面面積寬免作為誘因。然而,近年市民對這些寬免的總樓面面積對建築物高度和體積的影響表示關注。有見及此,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就這個政策和其他與建築環境相關的課題,進行了一個為期四個月,題為「優化建築設計締造可持續建築環境」的社會參與過程。委員會計劃約於明年年中向政府提交報告。政府會詳細研究報告中的建議,才決定未來的路向。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 目前,本港已有法例要求建築物須提供指定的環保設施。例如《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H)現時便規定新建住用建築物及新建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的每一樓層,均須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以提升家居廢物的源頭分類和回收率。此外,環境局亦剛於本月九日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透過強制實施《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訂明本港建築物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
總結以往的經驗,政府在研究是否以立法方式規定建築物須加入某些設施時,一般來說會考慮個別設施的重要性。如提供相關設施要求暫屬自願性,但成效未如理想,政府會考慮透過立法把設施訂為法定要求。政府相信委員會會討論應如何制訂詳細的立法準則,與此同時,政府亦會認真研究此課題。
(二) 委員會於二○○九年六月就上述社會參與過程發出的《誠邀回應文件》中,列出了多個內地與海外城市有關可持續建築的強制及行政規定。例如北京、成都和廣州等城市強制規定緊密相連的高樓大廈的闊度和建築群之間的最小間距;東京和多個內地主要城市,均強制規定樓宇後移,並於執行時參照附近道路的闊度和分區管制;而新加坡則實施鼓勵措施,改善地面行人環境的質素,符合若干標準的有蓋行人空間可獲總樓面面積寬免。
此外,屋宇署委托進行的《對應香港可持續都市生活空間之建築設計》顧問報告中指出,自二○○一年以來,新加坡政府一直鼓勵新發展項目加入促進綠化的「空中露台」。新加坡當局在一份二○○四年十二月修訂的指引中,豁免計算有蓋空中露台的總樓面面積;而根據二○○六年二月發布的《總樓面面積手冊》,住宅和酒店發展如符合一些準則,其空中露台設施可獲批額外的總樓面面積。
由屋宇署領導的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在二○○六年亦進行過簡單的研究,得悉紐約及三藩市均在其城市規劃法規中,准許寬免部分環保設施的樓面面積,例如露台、空中花園和平台花園等。
(三)及(四) 如上文所述,委員會現正整理及分析收集到的意見。委員會計劃約在明年年中向政府提交報告。政府會詳細研究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檢討現行政策措施,以制訂未來路向。如政府決定對現行的有關政策措施作出修訂,我們會將有關建議的詳情透過現行渠道諮詢相關的機構,包括立法會、土地建設及諮詢委員會和香港綠色建築議會等。隨後,我們會推出新的作業備考,以推行新的政策措施。基於上述程序需時,我們預期任何新的政策措施均不會早於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實施。如有關的新措施涉及法例修訂,便需要更長時間才可實施。
我們明白在此期間,由於未來路向尚未敲定,市場在參與政府土地拍賣,或計算更改地契或換地的土地補價時,會加入風險考慮,這或會對政府收入引起負面影響。我們認為有需要向市場提供清晰及明確的信息。因此,我們需要表明政府的意向是任何新的政策措施均不會具有追溯力。換言之,有關批出總樓面面積寬免的現行政策,將繼續適用於在任何新政策措施推行前,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一般建築圖則上所包含的環保、完善生活及必要設施。
至於政府將會推出何等新措施,以及該等新政策措施具體將如何落實(例如會否在賣地條款中加入),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完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